文書糾紛別煩惱:搞懂鑑定費,不再霧煞煞!
您是否曾因為一份合約、一張借據或一筆簽名,捲入惱人的文書糾紛?當雙方各執一詞,文件真偽難辨時,法院往往會要求進行「文書鑑定」來釐清真相。然而,高昂的鑑定費用,常讓許多被害人感到焦慮:「這筆錢,到底誰該付?」
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對於文書鑑定費用的負擔原則,讓您在面對文書糾紛時,能更有底氣,掌握自己的權益。
鑑定費,其實是「訴訟費用」的一部分!
首先,您要知道,文書鑑定費用在法律上被視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
白話來說,法院囑託鑑定人進行的專業鑑定,無論是鑑定人的日費、旅費,還是他們的專業報酬,都是為了讓官司順利進行所必須支付的費用,自然就屬於打官司的總成本之一。
誰該買單?鑑定費用的三大核心原則
搞清楚鑑定費的性質後,接下來就是大家最關心的問題:這筆錢最後會由誰來支付呢?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則:
1. 敗訴者負擔原則:誰輸誰付錢!
這是民事訴訟費用負擔最基本的原則。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81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這意味著,當法院判決確定後,原則上是由最終「敗訴」的一方來承擔全部的訴訟費用,當然也包括您在訴訟中墊付的文書鑑定費用。這體現了「誰引起訴訟或導致訴訟失敗,誰就該承擔成本」的公平理念。
2. 撤回訴訟原則:自己撤回自己扛!
如果您在訴訟進行中,決定撤回您的訴訟,那鑑定費用就可能由您自己負擔了。 《民事訴訟法》第83條明確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83條:「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這個原則是為了避免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所以,在您決定撤回訴訟前,務必仔細評估已支出的各項費用,尤其是金額較大的鑑定費用。
3. 預納原則:先繳錢才能動!
法院為了讓鑑定程序順利進行,通常會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要求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用。如果您不預繳,法院可能會不進行該鑑定,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被視為合意停止或撤回訴訟,這會嚴重影響您的權益。
實務案例:讓您秒懂鑑定費怎麼算!
光看條文可能還是有點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來看看這些原則在實務中是如何運用的:
案例一:小陳的借款糾紛,撤告後鑑定費怎麼辦?
小陳借了一筆錢給朋友,但朋友不認帳,小陳於是提告要求返還。訴訟中,法院要求鑑定借據上的簽名。小陳先墊付了高額的鑑定費。後來,小陳發現其他證據對自己不利,擔心敗訴會賠更多,於是決定撤回訴訟。沒想到,法院裁定小陳必須自行負擔這筆已支付的鑑定費用。小陳很不服氣,認為自己是受害者,而且是為了公共利益才提告,不該由他負擔。但法院指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3條,只要原告撤回訴訟,無論原因為何,原則上都必須自行負擔已發生的訴訟費用,包括鑑定費。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在考慮撤回訴訟前,務必將已支出的鑑定費用納入考量,因為一旦撤回,這筆錢很可能就由您自己負擔了。
案例二:張媽媽的合約疑雲,自己先找人鑑定有用嗎?
張媽媽簽了一份買賣合約,後來覺得有問題,擔心是詐騙。在還沒提告前,她心急如焚地自行找了一家民間機構做文書鑑定,花費了三萬元。後來她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希望這三萬元也能列入訴訟費用,由對方負擔。然而,法院表示,張媽媽在提告前自行委託的鑑定費用,並不是在訴訟過程中經法院囑託而產生的費用,因此不能被認定為訴訟費用,無法要求對方負擔。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只有經過法院囑託且為訴訟必要的鑑定費用,才屬於訴訟費用,才有機會依判決結果由敗訴方負擔。您在訴訟前自行委託的鑑定,即使有助於您的主張,通常也無法轉嫁為訴訟費用。
文書糾紛被害人,您可以這樣做!
面對文書糾紛和鑑定費用,您可以掌握以下幾個實用建議:
- 收到法院預繳通知,務必按時繳納: 這是確保鑑定程序順利進行的關鍵。若不繳納,可能導致法院不進行鑑定,甚至影響您的訴訟權益。
- 勝訴後,記得聲請求償: 如果您預期會勝訴,且已墊付鑑定費用,在判決確定後,可以向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敗訴方求償。
- 考慮撤訴前,先評估費用: 撤回訴訟意味著您可能要自行負擔已支出的鑑定費用,務必謹慎。
- 自行鑑定費用,可能無法轉嫁: 除非有特殊約定或法院裁定,否則在訴訟前或未經法院囑託的自行鑑定費用,通常無法向對方求償。
結語:掌握法律知識,保護自身權益
文書糾紛雖然令人頭痛,但只要您掌握了相關的法律知識,特別是關於鑑定費用負擔的原則,就能在訴訟中更有方向,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釐清疑惑,在維護自身權益的道路上更加順遂!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文書鑑定費用為什麼會這麼高?
A: 文書鑑定費用之所以高昂,主要原因在於其高度的專業性與技術門檻。鑑定人需要具備筆跡、印文、紙張、油墨等專業知識,並使用精密儀器進行分析,耗費大量時間與人力成本。此外,鑑定報告的法律效力與嚴謹性,也反映在其費用上。
Q: 如果我沒錢預繳鑑定費怎麼辦?
A: 若法院要求預繳鑑定費,但您確實有經濟困難,可以向法院表明情況。法院可能會給予寬限期,或者在極端情況下,雖然法院可能不進行鑑定,但仍會依據現有證據及其他已調查的事實來判斷。此外,您也可以考慮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符合資格者可能獲得訴訟費用(包括鑑定費)的補助。
Q: 鑑定結果對我不利,我還要付鑑定費嗎?
A: 鑑定結果的有利或不利,與鑑定費用的最終負擔歸屬沒有直接關係。鑑定費用屬於訴訟費用的一部分,其最終負擔原則上是依據法院的最終判決,由敗訴方承擔。因此,即使鑑定結果對您不利,但若您最終在訴訟中勝訴,鑑定費用仍可由敗訴的對方負擔;反之,若您敗訴,則需負擔鑑定費用。
Q: 我在提告前自己找人做了文書鑑定,這筆費用能跟對方要嗎?
A: 通常不能。在台灣民事訴訟中,只有經法院囑託進行的鑑定,其費用才被認定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並可在訴訟終結後依判決結果由敗訴方承擔。您在提告前自行委託的鑑定,雖然可能作為您訴訟的證據,但其產生的費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所規範的訴訟費用範圍,因此無法在訴訟中要求對方支付或列入訴訟費用向對方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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