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鑑定報告有疑慮?被告捍衛權益的實用指南
身為文書案件的被告,當您收到一份可能影響判決結果的鑑定報告時,心中是否充滿疑惑與不安?這份報告是怎麼來的?它真的客觀公正嗎?如果我對報告內容有意見,該怎麼辦?
別擔心,這篇文章將作為您的法律指南,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了解台灣法律中關於文書鑑定異議的規定,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讓您在面對鑑定報告時,不再感到孤單無助。
鑑定報告是什麼?它有多重要?
在許多文書案件中,例如筆跡真偽、文件內容是否竄改等,法院或行政機關為了釐清事實,會請具有專業知識的專家(鑑定人)或專業機構進行鑑定。這些鑑定意見會寫成一份鑑定報告,作為法院或機關判斷事實的重要參考依據。
簡單來說,鑑定報告並不是最終的「事實」,而是專業人士給出的「意見」。法院會根據這些意見,再結合其他證據來做出判斷。因此,如果鑑定報告存在問題,您的權益就可能受到影響。
您的權益:法律怎麼說?
當您對鑑定報告有疑慮時,台灣的法律賦予您提出異議的權利。這些規定主要散見於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訴願法中:
1. 民事訴訟法:對鑑定人或鑑定意見的質疑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您懷疑鑑定人有偏頗,或是鑑定意見有問題,可以依據以下法條:
- 民事訴訟法 第330條第1項:
「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 這條規定是說,如果您認為鑑定人可能不公正(例如,鑑定人跟對方有特殊關係或明顯嫌隙),您可以要求法院更換鑑定人。但請注意,這個門檻很高,不能只因為鑑定人以前在其他案件中做過證人或鑑定人就拒絕他。
- 民事訴訟法 第331條第2項前段:
「除前條第一項情形外,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有所陳述或已提出鑑定書後,不得聲明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這條告訴您,原則上,一旦鑑定人已經提交了鑑定報告,您就不能再要求更換他了。除非您是後來才知道有拒卻的原因,或原因是在報告提出後才發生的。
- 民事訴訟法 第340條第1項: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其須說明者,由該機關或團體所指定之人為之。」 這表示法院可以依職權或您的聲請,請專業機構或團體進行鑑定,甚至可以要求他們說明鑑定意見。
2. 刑事訴訟法:鑑定報告的證據能力與您的詰問權
在刑事訴訟中,鑑定報告會被視為證據。您有權利質疑它的證據能力和內容:
- 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第1項: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 鑑定報告是書面陳述,通常被視為傳聞法則的例外,可以作為證據。但這也意味著它的形成過程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定程序。
- 刑事訴訟法 第206條第1項:
「鑑定人應提出鑑定書,並得命其到庭言詞說明。」 這條很重要!它賦予您要求鑑定人到庭說明,並接受詰問的權利。這是您質疑鑑定報告內容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3. 訴願法:行政程序中的鑑定與異議
如果您的案件是在行政程序中,例如對政府機關的決定不服而提出訴願,一樣有相關的鑑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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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69條: 這條允許訴願機關自行或應您的申請進行鑑定。如果您願意自費,甚至可以要求交付鑑定,訴願機關沒有正當理由不能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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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70條: 這條規定鑑定人要提出書面報告,並可以被要求到場說明。
對鑑定報告不滿,您可以怎麼做?
實務上,對鑑定報告提出「異議」有兩種不同層次,理解這點非常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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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卻鑑定人」:針對人 這是質疑鑑定人本身的資格、公正性或是否有偏頗。這個門檻非常高,必須有具體證據證明鑑定人有偏頗之虞,例如鑑定人與對方當事人有金錢往來、親屬關係或明顯敵對關係等。單純因為不滿意鑑定結果,是不能要求更換鑑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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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鑑定意見」:針對內容 這是質疑鑑定報告本身的內容、方法、結論或依據。例如,您認為鑑定報告有疏漏、不正確、與事實不符,或是鑑定方法不合理。這才是您應該把重點放在的地方。
實務案例:他們是怎麼處理的?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來看看法院是如何處理文書鑑定異議的:
案例一:筆跡鑑定不夠嚴謹,我能要求嗎?
情境故事:小陳被控偽造一份借據上的簽名。刑事警察局的筆跡鑑定報告指出簽名是小陳所寫,但小陳認為鑑定時比對的樣本太少,而且鑑定人也沒到庭說明,他無法當面問清楚。小陳向法院主張這份鑑定報告不夠嚴謹,不能作為證據。
法院怎麼說:法院認為,筆跡鑑定必須蒐集足夠的標準字跡,並確認這些字跡的真實性。鑑定報告也應該詳細說明鑑定過程、方法和理由。當事人如果對鑑定內容有疑慮,法院就應該傳喚鑑定人到庭,讓當事人有機會詰問。最後,法院撤銷了原判決,要求重新審理,確保鑑定過程的客觀性與正確性。
這個案例告訴您:對於筆跡鑑定這類文書鑑定,鑑定樣本的充足性、鑑定報告的完整性,以及您要求鑑定人到庭接受詰問的權利,都非常重要。如果鑑定過程不夠嚴謹,您有權利提出質疑。
案例二:不滿鑑定結果,就能換鑑定人嗎?
情境故事:張先生因為醫療糾紛,對醫事審議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非常不滿意,他認為報告有疏漏,不符合醫學常識。因此,他聲請法院拒卻這個鑑定機關,要求換一個。
法院怎麼說:最高法院駁回了張先生的聲請。法院強調,要拒卻鑑定人,必須有具體的證據證明鑑定人有偏頗之虞,例如與當事人有特別利害關係。單純因為不滿意鑑定意見的內容,或者認為鑑定有疏漏,並不能作為拒卻鑑定人的理由。鑑定意見的疏漏或不正確,應該透過要求鑑定人說明、補充鑑定等方式處理,而不是換掉鑑定人。
這個案例告訴您:想「換掉」鑑定人非常困難,因為法律對此有嚴格的限制。您應該把重心放在「質疑」鑑定報告的內容,而不是試圖排除鑑定人。
實用指南:您可以這樣做
- 仔細審閱鑑定報告:收到報告後,務必仔細閱讀每個環節,包括鑑定依據、使用的方法、比對過程和結論。看看有沒有看不懂或覺得不合理的地方。
- 尋求專業建議:如果報告內容涉及高度專業,建議諮詢其他具備相同專業知識的專家,從他們的角度評估報告的合理性與正確性。
- 提出具體質疑:向法院提出異議時,務必具體指出鑑定報告的哪些地方有問題,例如:
- 鑑定所依據的資料不完整或有誤?
- 鑑定方法不當或過時?
- 推論過程是否有邏輯謬誤?
- 結論是否與客觀事實不符?
- 請求鑑定人說明或補充鑑定:您可以向法院聲請,要求鑑定人到庭說明,接受您的詰問,或請求法院命令鑑定人針對您提出的疑點進行補充鑑定。
- 聲請另行鑑定或提出反證:如果鑑定報告有重大瑕疵,您可以聲請法院另行選任其他鑑定人進行鑑定。或者,您也可以自行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進行鑑定,作為您的「反證」提交給法院參考。但請注意,自行委託的鑑定報告,其證據力可能不如法院囑託的。
結論:掌握資訊,積極應對
面對文書鑑定報告,身為被告的您確實可能感到壓力。但請記住,法律賦予您捍衛自身權益的機會。關鍵在於:
- 了解異議的兩種層次:清楚區分「拒卻鑑定人」和「挑戰鑑定意見」的不同。
- 把握時機: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異議。
- 提出具體質疑:異議內容越具體,越能說服法院。
- 積極參與程序:善用要求鑑定人說明、詰問的權利。
掌握這些資訊,您就能更積極地應對訴訟程序,為自己爭取最大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懷疑鑑定人跟對方有關係,可以要求換人嗎?
A: 要求更換鑑定人(法律上稱「拒卻鑑定人」)的門檻非常高。您必須有具體且客觀的證據,證明鑑定人存在偏頗之虞,例如鑑定人與對方當事人有親屬、金錢往來或明顯的敵對關係等,且這些情況足以讓人合理懷疑其公正性。單純主觀懷疑或不滿意鑑定結果,通常不足以成功拒卻鑑定人。您應該在法院選定鑑定人後,鑑定人尚未提出鑑定意見前就提出,若原因發生或知悉在後,則應立即提出。
Q: 我對鑑定報告的內容有疑問,該怎麼辦?
A: 這是最常見且最有效的方式。您應該仔細審閱鑑定報告,找出具體可疑之處。例如,報告中使用的鑑定方法是否合理?比對的樣本是否足夠?推論過程是否有邏輯謬誤?您可以書面或言詞向法院提出質疑,並聲請法院要求鑑定人到庭說明,接受您的詰問,或請求法院命鑑定人補充鑑定,釐清您所有的疑點。
Q: 我可以自己找專家做一份鑑定報告,作為反駁的證據嗎?
A: 可以。您可以自行委託其他具有專業知識的機構或專家進行鑑定,並將這份「私人鑑定報告」作為您的反證提交給法院。這份報告雖然不像法院囑託的鑑定報告那樣具有直接的證據力,但法院仍會將其納入考量,作為佐證或參考。如果您的私人鑑定報告能提出新的事實、嶄新的鑑定方法,或能有效指出法院囑託鑑定報告的重大瑕疵,將有助於說服法官。
Q: 提出鑑定異議或重新鑑定會花很多錢嗎?
A: 是的,鑑定費用通常不低。無論是法院囑託的鑑定、請求補充鑑定,還是您自行委託的鑑定,都可能產生不小的費用。這些費用通常由聲請方預先墊付,最終由敗訴方承擔。在決定提出異議或聲請重新鑑定前,建議您先評估費用負擔能力,並衡量其對案件結果的潛在影響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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