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法院的通知,成為文書案件的被告,心裡已經夠煩了,現在又聽說可能要付『文書鑑定費用』,這筆錢到底誰來出?會不會是個無底洞?」這是許多文書案件被告共同的疑問與擔憂。別擔心,律點通來為您解惑!這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文書鑑定費用的負擔原則,讓您清楚知道哪些費用該付、哪些不該付,又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文書鑑定費用:訴訟程序中的「必要支出」
在民事訴訟中,當文書的真偽成為爭議焦點時,法院常會囑託專業機構或人士進行鑑定,以釐清事實。這筆鑑定費用,在法律上被視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
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的規定:
「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命當事人預納之前二項費用,應專就該事件所預納之項目支用,並得由法院代收代付之。有剩餘者,應於訴訟終結後返還繳款人。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譯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這條文明確指出,鑑定人的日費、旅費及法院核定的鑑定人報酬,都屬於訴訟費用。換句話說,只要是為了訴訟的必要而進行的鑑定,其所產生的費用,就是整個訴訟費用中的一環。
關鍵概念釐清:預納不等於最終負擔!
這可能是文書案件被告最容易混淆的地方。法院在鑑定程序開始前,為了確保鑑定順利進行,通常會要求當事人「預納」鑑定費用。
- 什麼是「預納」? 預納,就像是先墊付一筆錢,讓鑑定機構可以開始工作。它只是程序上的要求,不代表您預納了這筆錢,最終就一定得由您來負擔。這筆錢是暫時性的墊付,與最終的費用負擔責任完全沒有關係。
- 最終負擔誰決定? 鑑定費用的最終負擔,完全取決於法院的最終判決結果。
真實案例:墊付不代表認賠!
想像一下,您因為一份文件被對方控告偽造,法院要求雙方各預納一半的鑑定費用。您心裡想:「我明明沒偽造,為什麼還要先付錢?」但您為了配合法院程序,還是先墊付了。
在一個類似的案例中,當事人小林被控告文件內容不實,法院要求兩造預納鑑定費。小林雖然預納了費用,但在訴訟過程中,對方發現證據不足,最終法院判決小林勝訴。儘管小林曾預納了鑑定費,但法院明確指出,預納只是為了讓鑑定程序能夠進行,並不代表小林同意最終負擔這筆費用。最終,這筆鑑定費用仍由敗訴的對方承擔。這證明了,即使您曾同意預納或暫時墊付,也不表示您同意最終負擔該費用。
鑑定費用最終誰來付?三大原則釐清責任!
既然預納不等於最終負擔,那麼鑑定費用最終到底由誰來承擔呢?原則上,民事訴訟的訴訟費用,是採取「敗訴者負擔原則」,也就是說,誰輸了官司,誰就要負擔訴訟費用。但有幾個重要的例外狀況,您身為被告務必了解:
原則一:敗訴者負擔(最常見情況)
這是最普遍的原則。如果最終判決您勝訴,那麼包括鑑定費用在內的訴訟費用,原則上會由敗訴的對方來承擔。
原則二:原告撤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這是對被告非常有利的一個原則。 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這表示,如果原告在訴訟進行中,不論基於何種理由(例如發現證據不足、情勢不利等)而撤回起訴,那麼包括鑑定費用在內的所有訴訟費用,都將由原告自行負擔,法院甚至無權酌情命被告分擔。
真實案例:原告撤訴,被告鬆一口氣!
假設您被某位張先生控告一份借據上的簽名是偽造的。法院在訴訟中要求對借據進行筆跡鑑定,鑑定費用由張先生預繳。然而,在鑑定結果出來後,張先生發現鑑定結果對自己不利,或是其他證據不足,最終決定撤回起訴。
在一個類似的真實案例中,原告因為工廠氣爆受損而提起訴訟,後來卻在一審撤回起訴。被告主張其曾支付鑑定費用,應由原告負擔。法院最終裁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原告撤回其訴,訴訟費用(包括鑑定費用)應由原告負擔,即使原告主張舉證困難等理由,也無法改變此原則。這對被告而言,無疑是減輕了巨大的經濟負擔。
原則三:勝訴方行為非必要,法院得酌量負擔
雖然您勝訴是好事,但如果您的某些訴訟行為(例如堅持進行某項鑑定,但法院認為這項鑑定對於伸張或防衛您的權利並非絕對必要),法院仍可能酌情,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1款,命您負擔部分或全部的訴訟費用。
「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這提醒我們,在訴訟中,每一步都要謹慎,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支出。
這些費用你該注意!避免不必要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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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外鑑定費用:無法轉嫁! 如果您在起訴前或訴訟外,為了蒐集證據而自行找人進行了文書鑑定,這筆費用通常不被認定為訴訟費用。這意味著,即使您最終勝訴,也無法要求對方負擔這筆在訴訟程序之外產生的鑑定費用。務必記住,只有在訴訟繫屬中,經法院囑託或同意進行的鑑定,其費用才可能納入訴訟費用。
-
確定訴訟費用額程序:別想改變判決! 當訴訟終結後,法院會進行「確定訴訟費用額」的程序。這個程序的目的,僅在於根據已確定的判決,計算出具體的訴訟費用總額。它無法改變法院判決中已經確定的費用負擔比例或由誰負擔。因此,如果您對鑑定費用的負擔比例有異議,必須在原訴訟程序中提出,而不是等到這個階段才爭執。
結論:掌握原則,安心應訴
身為文書案件的被告,理解文書鑑定費用的負擔原則至關重要。請記住以下幾點:
- 預納不等於最終負擔:您先墊付的鑑定費,未來仍可能由敗訴方承擔。
- 原告撤訴是關鍵:若原告撤回訴訟,鑑定費用通常會由原告自行負擔。
- 訴訟外鑑定費用無法求償:在法院程序外自行進行的鑑定,其費用無法納入訴訟費用。
- 謹慎選擇訴訟行為:確保您的訴訟行為都是為了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避免不必要的費用負擔。
掌握這些原則,您就能更從容地應對文書案件,保障自己的權益,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已經預納了鑑定費用,如果我勝訴了,這筆錢會退還給我嗎?
A: 會的。您預納的鑑定費用只是為了讓鑑定程序能夠順利進行的暫時性墊付。如果法院最終判決您勝訴,且訴訟費用由對方負擔,那麼您預納的費用將會從您應得的賠償中扣除,或者由法院將剩餘款項返還給您。最終的負擔責任,是依據法院的確定判決來決定。
Q: 如果對方在鑑定結果出來後發現不利,選擇撤回訴訟,那鑑定費用還需要我來負擔嗎?
A: 通常不需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如果原告撤回其訴,包括鑑定費用在內的所有訴訟費用,原則上都由原告自行負擔。這對被告來說是一個重要的保障,您無需再為對方撤訴而承擔鑑定費用。
Q: 我在打官司前,為了證明文件真偽,自己找了鑑定機構做了一份鑑定報告,這筆費用可以要求對方負擔嗎?
A: 不行。法律上,只有在訴訟繫屬中,經法院囑託或同意進行的鑑定,其費用才可能被認定為訴訟費用,並在最終由敗訴方承擔。您在訴訟外自行支出的鑑定費用,因為不屬於訴訟程序中的必要支出,所以無法要求對方負擔。
Q: 法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我可以趁機爭執鑑定費用的負擔比例嗎?
A: 不行。確定訴訟費用額的程序,其目的僅在於根據法院已確定的判決,計算出具體的訴訟費用總額。這個程序並不是讓您重新爭執鑑定費用應由何人負擔或按何比例負擔的機會。如果您對費用負擔有異議,應在原訴訟程序中,透過上訴等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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