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因為一份文書鑑定報告,而煩惱它在法庭上到底有沒有用嗎?在法律訴訟中,文書鑑定報告,例如筆跡鑑定、文件真偽鑑定等,常是釐清事實的關鍵。然而,這份報告並非只要提出就能被法院採納,它必須先具備「證據能力」,並且擁有足夠的「證明力」。
作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剖析台灣刑事訴訟法中,文書鑑定報告的證據效力問題,讓您對這項重要的證據不再感到迷茫。
證據的入門課: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在探討鑑定報告前,我們必須先理解兩個核心概念:
| 概念 | 定義 | 目的 |
|---|---|---|
| 證據能力 | 證據是否具備呈現在法庭上,供法院審酌的資格。 | 確保證據的合法性與形式要件,避免不當證據影響審判。 |
| 證明力 | 證據對於待證事實的證明價值或說服力。 | 判斷證據內容的可信度與證明強度,決定法院是否採信。 |
簡單來說,證據能力是「入場券」,決定這份報告能不能進到法庭;而證明力則是「說服力」,決定法官會不會相信這份報告的內容。一份鑑定報告即使有了入場券,若內容不夠紮實,也可能無法說服法官。
鑑定報告的「入場券」:傳聞法則與例外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傳聞法則」原則,被告以外的人在法庭外所說或寫的陳述,原則上不能當作證據。文書鑑定報告通常屬於鑑定人在法庭外製作的書面陳述,本來會被傳聞法則限制。
但法律也為鑑定報告開了「例外」的門,讓它在特定條件下能成為證據。其中最關鍵的是以下兩條法規:
刑事訴訟法第206條:鑑定報告的內容與到庭說明
這條法規明確規定了鑑定報告應包含哪些資訊,以及鑑定人到庭說明的重要性:
《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1項:「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 《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2項:「第一項之言詞或書面報告,應包括以下事項:一、鑑定人之專業能力有助於事實認定。二、鑑定係以足夠之事實或資料為基礎。三、鑑定係以可靠之原理及方法作成。四、前款之原理及方法係以可靠方式適用於鑑定事項。」 《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3項:「以書面報告者,於審判中應使實施鑑定之人到庭以言詞說明。但經當事人明示同意書面報告得為證據者,不在此限。前項書面報告如經實施鑑定之人於審判中以言詞陳述該書面報告之作成為真正者,得為證據。」
白話解釋: 這條規定告訴我們,鑑定報告不僅要有書面形式,內容還必須詳細說明鑑定人的專業、所依據的資料、使用的科學方法等。最重要的是,如果報告是書面形式,鑑定人通常需要親自到法庭說明,並接受詰問,除非所有當事人都同意書面報告直接作為證據。這是確保鑑定報告透明度和可信度的重要環節。
刑事訴訟法第208條:官方與私人鑑定的證據力
這條法規針對不同來源的鑑定報告,提供了明確的證據能力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 《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3項:「前項之書面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證據:一、當事人明示同意。二、依法令具有執掌鑑定、鑑識或檢驗等業務之機關所實施之鑑定。三、經主管機關認證之機構或團體所實施之鑑定。」 《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5項:「當事人於審判中得委任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如果鑑定報告是由法院或檢察官囑託公家機關(如調查局、刑事警察局)或經認證的專業機構所做,通常會直接被認為具有證據能力。更重要的是,即使是當事人自己委託專業機構所做的鑑定報告,只要符合法規要求(例如,鑑定機構是經認證的),也有機會被法庭採納為證據,這大大增加了當事人自行取證的彈性。
實務案例解讀:您的鑑定報告能過關嗎?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來看看鑑定報告在法庭上的實際考驗:
情境一:私人委託的鑑定報告,法院會接受嗎?
王先生捲入一樁偽造文書案件,為了證明文件上的簽名是偽造的,他自行委託了一家知名的民間鑑定公司進行筆跡鑑定,並取得了對他有利的報告。然而,對方律師質疑這份報告沒有經過法院或檢察官選任,鑑定人也沒在法庭上具結,主張報告沒有證據能力。
法院怎麼看? 過去,法院對私人委託的鑑定報告態度較為保守。但現在的實務見解已趨向開放。法院認為,《刑事訴訟法》第198條(關於鑑定人選任)並非唯一判斷證據能力的標準。只要王先生的報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具有可信的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或是第208條第5項(當事人委任的鑑定報告),且鑑定機構具有專業公信力,即使未經法院選任或鑑定人未先具結,仍有可能被法院採納為證據。這代表,您自行委託的鑑定報告,只要夠專業、夠嚴謹,仍有機會成為您的有力證據。
情境二:鑑定報告內容有疑慮,我能怎麼辦?
陳小姐的案件中,對方提出一份對她不利的筆跡鑑定報告。陳小姐仔細檢視後,發現報告中用於比對的「標準字跡」樣本數量很少,而且有些樣本的真實性也存疑。她擔心這份報告會影響法官的判斷,想知道如何挑戰它的效力。
法院怎麼看? 即使一份鑑定報告具有「證據能力」(能進法庭),它的「證明力」(說服力)仍會受到嚴格檢視。最高法院就曾指出,筆跡鑑定應蒐集足夠且真實的標準字跡,鑑定方法也必須透明可靠。如果報告內容有疑義,例如標準字跡不足、鑑定方法不明確,或鑑定人資格經驗受到質疑,陳小姐可以聲請法院傳喚鑑定人到庭,進行「交互詰問」。透過詰問,您可以要求鑑定人詳細說明鑑定過程、依據和結論,甚至指出報告的瑕疵,讓法官判斷其證明力是否足夠。法院不能以報告有證據能力為由,剝奪您詰問鑑定人的權利。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有效運用鑑定報告?
- 選擇專業鑑定機構: 若您需要自行委託鑑定,務必選擇具有公信力、專業聲譽良好的機構或個人。這能大幅提升報告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
- 確保報告內容詳盡: 無論是官方或私人委託,請務必確認鑑定報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2項的要求,詳載鑑定人的專業、所依據的資料、使用的原理與方法等。越是透明、嚴謹的報告,越能站得住腳。
- 積極聲請鑑定人到庭: 即使您手上的鑑定報告已是書面形式,為強化其證明力並釐清任何疑點,強烈建議您聲請法院命鑑定人到庭說明,並接受您的交互詰問。這是您捍衛自身權益的重要機會。
- 仔細檢視對方的鑑定報告: 如果對方提出鑑定報告,請務必仔細審閱其內容,特別是鑑定人資格、鑑定方法、所依據的樣本(如筆跡鑑定中的標準字跡數量與真實性),以及結論推導過程。若有任何疑慮,應準備好問題,以便在法庭上詰問鑑定人,或聲請法院另行囑託鑑定。
結語
文書鑑定報告在訴訟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理解其「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差異,並掌握相關法條與實務操作要點,將能幫助您在證據爭議中,更有效地運用或挑戰鑑定報告,為您的案件爭取最佳結果。記住,一份有力的鑑定報告,是您在法庭上說服法官的關鍵利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私人委託的文書鑑定報告,在法庭上一定沒有證據能力嗎?
A: 不一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5項規定,當事人自行委任專業機構或團體進行的鑑定報告,只要該機構或團體符合相關專業認證或具備公信力,且報告內容符合法定要件(如第206條),仍有機會被法院採納為證據。法院會綜合判斷其可信度與必要性。
Q: 鑑定報告要如何才算具有「證明力」?
A: 鑑定報告的證明力取決於多項因素,包括鑑定人的專業資格與經驗、鑑定所使用的原理和方法的可靠性、鑑定過程的嚴謹性、所依據的資料(如筆跡鑑定中的標準字跡樣本數量與真實性)是否充分與客觀,以及報告內容是否邏輯清晰、推論合理。法院會依據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綜合判斷其說服力。
Q: 如果我對鑑定報告的內容有疑慮,該如何質疑?
A: 您可以聲請法院傳喚實施鑑定的鑑定人到庭,進行交互詰問。在詰問時,您可以針對鑑定方法、所依據的資料、鑑定過程的瑕疵、結論的合理性等提出質疑。此外,您也可以提出反證,或聲請法院另行囑託其他專業機構進行鑑定,以釐清真相。
Q: 鑑定人一定要到法庭說明嗎?如果沒來會怎麼樣?
A: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3項,書面鑑定報告原則上應由鑑定人到庭以言詞說明,並接受當事人詰問。這是為了確保鑑定報告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如果鑑定人未到庭說明,除非所有當事人明確同意書面報告可直接作為證據,否則該報告可能喪失證據能力,或其證明力會大幅降低,法院可能不予採納作為判決依據。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