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家中有人面臨「變造文書罪」的指控,您一定感到焦慮、困惑,甚至不知所措。這篇文章正是為您而寫。身為律點通,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台灣法律中「變造文書罪」的關鍵要件、常見情況,並透過生活化的案例,幫助您理解這項罪名究竟是什麼,以及在面對時該注意哪些事項。我們的目標是讓您對案情有更清晰的認識,減輕心中的不安。
什麼是「變造文書罪」?
「變造文書罪」簡單來說,就是沒有權限的人,擅自修改了別人製作好的文件內容,而且這種修改可能會對其他人或社會大眾造成損害。 這裡的「文件」,可以是政府機關發出的「公文書」,也可以是私人之間往來的「私文書」。根據修改文件的性質不同,刑責也會有所差異。
變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0條
如果變造的是「私文書」,例如契約書、借據、收據、請款單等等,相關法條是《刑法》第210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簡單來說,只要您家人的行為是:無權限地修改私人的文件內容,且這種修改可能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 即使沒有實際造成損害,只要有「可能」損害的風險,就符合這個要件。
變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1條
如果變造的是「公文書」,也就是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製作的文件,例如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戶籍謄本、政府公文等,刑責會更重。相關法條是《刑法》第211條: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變造公文書的構成要件與私文書類似,但因公文書代表國家公信力,刑責較重。
行使變造文書罪:刑法第216條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變造了文書之後,又將這份變造過的文件拿出去使用(例如拿給別人看、提交給法院或銀行),這就叫做「行使」。此時,法律上通常會直接論處「行使變造文書罪」,而變造的行為會被行使的行為「吸收」,也就是說,不會再另外處罰變造的行為。
重點概念解析,讓您不再一頭霧水
什麼是「變造」?
「變造」是指在已經存在的、真實的文件上,由沒有權限的人,去修改裡面的內容,讓它表達的意思跟原本不同。文件本身的「本質」沒有變,只是內容被動了手腳。例如,把請款單金額從「一萬元」改成「十萬元」。
公文書與私文書,差在哪?
判斷是公文書還是私文書,會影響刑責的輕重:
- 公文書:由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製作的文件,具有公信力。例如: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戶籍謄本。
- 私文書:非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件,由私人製作。例如:買賣契約書、借據。
「足以生損害」是什麼意思?
這不是指「已經造成損害」,而是「有可能造成損害」或「有損害的危險」就夠了。即使最終沒有人因此受害,只要這份被修改的文件,足以讓別人產生錯誤的認知,進而可能影響到他們的權益,就符合這個條件。
影本被修改,也會構成犯罪嗎?
很多人會以為,只有修改正本才算數,但這是錯誤的觀念!根據台灣法院的實務見解,即使只是修改文件的影本,也一樣會構成變造文書罪。 這是因為影本在很多情況下,會被當作原本使用,其真實性同樣重要。
實際案例看一看,更貼近生活
案例一:變造請款單,訴訟中觸法
有位張先生,為在訴訟中取得有利證明,未經同意擅自在工程請款單上「增加」文字,改變請款內容,並將修改後的請款單提交法院。法院認定張先生構成「變造私文書罪」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罪」。法院強調, 「足生損害」不以實際造成損害為必要,只要有損害的「可能性」就夠了。 (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刑事判決)
案例二:修改地契影本,公文書罪責重
某甲與某乙為謀不法利益,將客戶提供的「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塗改,變造所有權人及地址後再影印,供他人使用。法院認定他們共同變造了「公文書」,最終判處有期徒刑。法院指出,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是公文書,影本與正本可有相同效力。 無權限修改影本內容並足以造成損害,同樣構成變造文書罪。 (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60號刑事判決)
給被告家屬的實用提醒
面對「變造文書罪」的指控,請您務必了解以下幾點:
- 任何形式的修改都可能觸法:無論是正本還是影本,未經授權對文件內容進行增、刪、塗改,都可能構成變造文書罪。
- 不需實際損害也會成立:「足生損害」是一個寬鬆的標準,即使沒有實際造成損失,只要有潛在的損害風險,罪名就可能成立。
- 循合法途徑處理文件問題:若文件內容有誤或需變更,請務必透過正規法律程序或與相關方協商,切勿私自修改。
- 共同行為的風險:若有多人參與變造行為,即使只是提供協助或知情,也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承擔法律責任。
理解這些關鍵點,能幫助您更清楚地掌握案件狀況。在法律程序中,保持冷靜並積極面對,是保護家人權益的重要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變造文書」?它跟「偽造文書」有什麼不同?
A: 「變造文書」是指在真實存在的文件上,由沒有權限的人,擅自修改了文件內容,使其表達的意思與原本不同。例如,在已簽好的契約書上改動金額。而「偽造文書」則是從頭到尾,憑空捏造一份假文件。兩者都是犯罪行為,但「變造」是在真實基礎上修改,「偽造」則是無中生有。
Q: 只是修改文件的「影本」,也會構成變造文書罪嗎?
A: 是的,即使只是修改文件的「影本」,也一樣會構成變造文書罪。台灣法院的實務見解認為,影本在許多情況下會被當作正本使用,其真實性同樣重要。因此,只要修改影本的行為足以影響其所表彰的真實性,並可能造成損害,就會被認定為犯罪。
Q: 變造文書後,如果沒有實際造成任何損害,還會被判刑嗎?
A: 會的。變造文書罪的成立,不要求「實際發生損害」,只要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危險或可能性就足夠了。換句話說,即使最終沒有人因此蒙受損失,只要您的家人修改文件的行為,客觀上可能導致他人產生錯誤認知並影響權益,就可能構成犯罪。
Q: 如果變造文書是為了幫助別人,而不是為了自己,會有什麼影響?
A: 即使變造文書的動機是為了幫助他人,而非為了自己,只要行為符合變造文書罪的構成要件(無權限修改、足以生損害),仍然會成立犯罪。此外,如果有多人共同參與了變造行為,無論是實際動手修改,還是提供協助、出謀劃策,都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需要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Q: 變造公文書和私文書,刑責有差別嗎?
A: 有差別。變造「公文書」(例如:政府機關發出的所有權狀、戶籍謄本)的刑責通常比變造「私文書」(例如:私人契約、借據)來得重。變造公文書的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變造私文書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因為公文書代表國家的公信力,其真實性對社會公共秩序影響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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