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糾紛被告必看:文件變造罪風險與自保策略
您是否正身陷契約糾紛,卻意外被對方指控「變造文書」?這突如其來的刑事指控,往往讓被告感到手足無措,深怕一不小心就觸犯法律。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對「變造文書罪」的規定,助您釐清責任,掌握自保之道。
什麼是「變造文書」?跟「偽造」有什麼不同?
在法律上,「變造文書」指的是對一份真實存在的文書內容進行修改、塗改或增刪,使其原意或事實有所變動,但文書本身的本質不變。這與「偽造」有所不同,「偽造」是從無到有,捏造一份不存在的文書;而「變造」則是在既有的真實文書上動手腳。
最重要的是,實務上特別強調,即使您只是修改影本,只要該影本具有與原本相同的效果,且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仍然會被認定構成變造文書罪。因此,切勿輕忽變造影本的法律風險。
變造文書罪的法律要件與刑度
變造文書罪主要規範在《刑法》中,其構成要件包括:
- 行為客體: 您所變造的是「公文書」還是「私文書」?這點非常重要,因為兩者刑度差異極大。
- 公文書: 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例如: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戶籍謄本、稅額繳款書等。法律對公文書的公信力保護更為嚴格。
- 私文書: 指非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通常是私人或團體間的文件,例如:契約書、請款單、工作日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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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態樣: 您是否確實對文書內容進行了「變造」行為?例如塗改、增刪文字或數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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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要件: 您是否「故意」為之?也就是您明知自己在修改文書,且有意圖改變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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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要件: 您的變造行為是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請注意,這裡的「足以生損害」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只要有致生損害的危險或可能性,就可能構成犯罪。這是非常低的門檻。
變造文書罪的刑度
- 變造私文書罪 (
刑法第210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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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釋: 如果您變造的是私人文件,且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最重可能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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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公文書罪 (
刑法第211條)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白話解釋: 如果您變造的是公家文件,刑度明顯更重,可能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使變造文書罪 (刑法第216條)
- 條文內容: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 白話解釋: 當您變造了文書後,又將其提出或使用(例如拿去申請、提交給法院),這個「行使」的行為就會吸收掉「變造」的行為。換句話說,通常法院會直接依「行使變造文書罪」來論處,而不會再另外追究變造罪。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法律
案例一:影本權狀動手腳,一樣觸法!
某甲為了幫朋友辦理一筆急需資金的貸款,朋友提供了一份土地所有權狀的影本給他。甲心想,只是影本應該沒關係,於是擅自將影本上的所有權人姓名塗改為另一位更有財力的人,然後再重新影印,拿去銀行作為財力證明使用。結果被銀行發現資料不符,報警處理。法院最終認定甲共同變造公文書,因為土地所有權狀是公文書,變造影本與變造原本無異,且足以生損害於銀行及原所有權人,因此判處甲有期徒刑。
案例二:修改請款單,提告也算「行使」!
某乙與一家工程公司有契約糾紛,雙方對於工程款的金額存在爭議。乙為了在後續的民事訴訟中取得有利地位,未經工程公司同意,擅自在工程請款單上增加了幾行文字,改變了原本的請款金額,然後將這份經過變造的請款單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雖然乙的目的是為了訴訟,且尚未實際獲得款項,但法院認為他已構成變造私文書並行使之行為,因為這份變造文件已「足以生損害」於工程公司,因此判處乙有罪。
被告自保策略與注意事項
面對變造文書的指控,身為契約糾紛被告,您可以採取以下策略與注意事項:
- 堅守無罪推定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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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釋: 在法院判決確定您有罪之前,您都是無罪的。檢察官必須提出充足的證據來證明您有罪,您不需要證明自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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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擅自更改任何文書: 無論是公文書或私文書,即使是影本,在未經合法授權或程序下,切勿對其內容進行任何形式的塗改、增刪或變更。這是最根本的預防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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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故意」要件: 變造文書罪需要有「故意」才能成立。您是否真的有改變文書內容的意圖?有時可能是誤會、操作失誤,或是您並不知情文件內容已被他人修改。釐清這一點對辯護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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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保全證據: 如果您被指控變造文書,請務必立即保全所有能證明您清白的證據,例如原始文件、通訊紀錄(如Line、電子郵件對話)、相關證人證詞等。這些都可能成為您辯護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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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意共同正犯風險: 若您與他人共同策劃或分擔了變造文書的行為,即使您只是提供了協助,也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負擔全部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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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生損害」門檻低: 不要以為變造行為沒有造成實際損失就沒事。只要有損害的「危險」或「可能性」,就可能構成犯罪。因此,即使變造行為看似未造成實質損害,仍可能觸法。
結論
面對變造文書的指控,身為契約糾紛被告,切勿慌張。了解法律規定是您自保的第一步,積極蒐證並釐清事實真相至關重要。法律保護的是文件的真實性與公信力,任何輕忽的修改都可能帶來嚴重的後果。請務必嚴肅看待這類指控,並妥善準備您的辯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修改了文件的影本,也會有事嗎?
A: 是的,根據台灣實務見解,即使是變造文件的影本,只要該影本在社會上具有與原本相同的法律效果,且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仍然會被認定構成變造文書罪。法院會將變造影本視同變造原本處理,因此切勿輕忽其法律風險。
Q: 我不知道那是變造的,還會被罰嗎?
A: 變造文書罪的成立需要行為人有「故意」變造的意圖。如果您確實不知道文件是變造的,或者您是被他人誤導、欺騙而使用了變造文件,且您沒有變造的故意,則可能不構成犯罪。但這需要您提出相關證據來證明您的不知情或無故意。
Q: 我被指控變造文書,但對方沒有實際損失,還會成立嗎?
A: 變造文書罪的構成要件中,所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指的是有致生損害的「危險」或「可能性」即可,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換句話說,即使對方沒有遭受實際的財產損失,只要您的變造行為可能導致損害發生,就可能構成犯罪。
Q: 我如果只是幫別人修改文件,也會被牽連嗎?
A: 若您與他人之間有共同的犯意聯絡,且您有實際參與或協助變造文書的行為分擔,即使您只是從旁協助,也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負擔全部的刑事責任。因此,在處理任何文件修改事宜時,務必確認其合法性,避免無意間成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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