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正為合約糾紛所困擾的朋友們,您是否曾面臨這樣的困境:被指控文件不實,甚至可能涉及「偽造」或「變造」文書?面對這些嚴肅的指控,您可能感到手足無措,不確定法律界線在哪裡。別擔心,作為「律點通」,今天我們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台灣法律中「偽造私文書」與「變造文書」的關鍵差異,並透過實際案例,幫助您釐清責任、保護自身權益。
釐清文件真偽:偽造與變造的法律界線
在合約糾紛中,文件證據的真實性至關重要。台灣《中華民國刑法》針對文書的真實性有嚴格規範,其中最常被提及的就是「偽造私文書罪」與「變造文書罪」。這兩者雖然都與文件不實有關,但在法律上卻有本質上的區別。
什麼是偽造私文書?
「偽造私文書」指的是沒有製作權的人,從無到有地虛構一份文件,或是冒用他人的名義來製作文件。簡單來說,就是「無中生有」或「魚目混珠」。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文說明,偽造私文書的行為必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意指有造成損害的「可能性」,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
實務上常見的「偽造」情況包括:
- 捏造或冒用他人名義:例如,假造一份以不存在的「王大明」為簽署人的合約,或未經授權卻冒用「李小姐」的名義製作文件。即使是無代理權卻假冒代理人名義簽署本人文件,也屬偽造。
- 完全變更文書本質:將一份真實的文件,透過塗改等方式,徹底改變了文件的「製作名義人」,例如把合約上的甲方從「A公司」改成「B公司」。
什麼是變造文書?
「變造文書」則是針對一份真實存在的文件,在沒有權限的情況下擅自修改其內容。也就是說,文件本身是真的,但裡面的部分資訊被竄改了。
實務上常見的「變造」情況包括:
- 改造真正文書內容:例如,將一份真實的請款單,擅自增加或減少金額數字,或修改品項內容。
- 竄改影本再影印:即使是文件的影本,若您在影本上竄改內容後再重新影印,使其看起來像一份新的、被修改過的文件,這也可能構成變造文書罪。
偽造與變造,傻傻分不清?一張表帶您看懂!
為了讓您更清楚這兩者的差異,我們整理了一張比較表:
| 特徵 | 偽造私文書 | 變造文書 |
|---|---|---|
| 文件來源 | 從無到有虛構,或冒用他人名義製作 | 針對一份「真正」的文件進行修改 |
| 侵害對象 | 文書的「實質真實性」(誰製作的) | 文書的「內容真實性」(內容是否為原製作人所欲表達) |
| 行為本質 | 無中生有、魚目混珠、改變製作名義人 | 擅自塗改、增刪、竄改原有內容 |
| 舉例 | 冒用他人簽名製作合約、無授權卻假冒本人名義簽署文件、將合約簽署人姓名塗改為他人 | 更改請款單金額、修改契約條款內容、竄改影本後再影印 |
行使偽造/變造文書罪:不只製作,使用也會有事!
除了製作或修改文件外,如果您明知一份文件是偽造或變造的,卻仍然將它拿去使用,例如提交給法院、銀行或任何第三方,這就可能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也就是說,即使您不是文件的製作或修改者,只要您「行使」了這些不實文件,法律上也會將您視同偽造或變造者來處罰。通常,行使行為會吸收偽造或變造的行為。
實務案例解析:從生活情境看法律適用
讓我們透過兩個貼近生活的案例,來看看這些法律概念在現實中如何應用:
案例一:合約簽名被塗改,本質已變
小陳與建商簽訂合建契約。後來,小陳為向朋友借款,未經建商同意,竟將契約上建商負責人的簽名欄位塗改為自己的名字後影印,並拿給朋友作為借款憑證。
法律分析: 小陳的行為被法院認定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因為他更改了文件的「製作名義人」,這已徹底改變了文件的本質,讓原本由建商負責人簽署的文件,看起來像是小陳自己簽署的,這在法律上被視為「偽造」。之後他拿著這份偽造文件去使用,就是「行使」行為。
案例二:請款單金額被修改,內容變更
老張收到一份工程請款單,上面寫著「新台幣伍萬元整」。老張為多報費用,未經同意擅自在請款單上加寫文字,讓請款金額看起來像是「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隨後提交給會計師事務所。
法律分析: 老張的行為被法院認定為「行使變造私文書罪」。這是因為請款單原本是真實文件,老張只是在上面「增加文字」來改變原有內容。他沒有從無到有製作假文件,也不是更改製作名義人,而是改造了真實文件的內容。這種行為符合「變造」定義。他將變造文件提交給事務所,就是「行使」行為。
合約糾紛被告的實用提醒
身為合約糾紛的被告,面對文書真偽的指控,以下幾點是您務必留意的:
- 審慎處理文件: 任何涉及他人名義、簽章或權利義務的文件,務必取得明確的書面授權才能處理。切勿在未經授權下擅自製作、修改或使用。
- 核實文件來源: 在接收或依賴任何文件前,特別是涉及重大財產或權益的,務必盡可能核實其來源和內容的真實性。
- 理解「足以生損害」: 即使您認為您的行為沒有造成實際損害,但只要有「可能」造成損害,就可能構成犯罪。
- 影本也要注意: 竄改影本內容後再重製,也可能構成變造文書罪。
- 共同行為的風險: 如果您與他人共同參與了偽造或變造文件的行為,即使只負責其中一部分,也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需要對全部結果負責。
透過今天的說明,相信您對「偽造私文書」與「變造文書」的法律界線有了更清晰的認識。在處理合約或任何文件時,務必保持謹慎,確保所有文件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了解這些關鍵差異,不僅能幫助您在合約糾紛中更清楚自身立場,也能有效避免無意間觸犯法律,為自己爭取最大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修改了合約的影本,沒有動到正本,這樣也會有事嗎?
A: 是的,即使是修改影本,若您在影本上竄改內容後再重新影印,使其看起來像一份新的、被修改過的文件,這也可能構成「變造文書罪」。因為在特定情況下,影本也被視為刑法上的文書。
Q: 我沒有親手製作或修改文件,只是幫朋友把一份看起來有問題的文件交出去,這樣我也會犯罪嗎?
A: 如果您明知這份文件是偽造或變造的,卻仍然將它提交給他人或機關使用,這就可能觸犯「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文書罪」。即使您不是製作或修改者,只要有「行使」行為,法律上仍會將您視同偽造或變造者來處罰。
Q: 我只是把合約上的錯字改掉,沒有影響到合約內容,這樣會構成變造嗎?
A: 輕微的錯字修正,如果不會改變文件所欲表達的實質意義,且不影響公眾或他人的權益,通常不至於構成變造。但若修正的「錯字」實際上改變了關鍵資訊(如金額、日期、當事人姓名等),並足以生損害,則仍有構成變造的風險。建議任何修改都應經由所有當事人同意並簽名確認。
Q: 如果我是受人指示才修改文件,我可以主張不知情嗎?
A: 偽造、變造文書罪都要求行為人有「故意」。如果您能證明自己確實不知情,或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為之,且無犯罪的意圖,則可能不構成犯罪。但舉證責任會落在被告身上,實務上會審視所有證據來判斷您的主觀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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