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糾紛被告指南:偽造文書與和解策略
身陷合約糾紛,甚至被指控涉及偽造文書?這無疑是個令人焦慮的處境。作為「律點通」,我理解您此刻的困惑與不安。本篇文章將從台灣法律的角度,為您深入解析偽造文書案件的法律責任、和解的重要性,並提供具體可行的應對策略,幫助您在複雜的法律程序中,為自己爭取一線生機。
釐清您的法律責任:認識相關法條
當合約糾紛涉及偽造文書時,您可能面臨的不僅是民事賠償,更可能牽涉到嚴重的刑事責任。以下是與此類案件息息相關的關鍵法條:
刑事責任:文書的「信用」與「詐欺」
-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這條法律旨在保護文書的「公共信用性」。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簡單來說,如果您沒有製作權卻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契約、收據、和解書等非公文書,或對其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且這種行為可能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就可能觸犯此罪。即便還沒實際造成損害,只要有「足以生損害」的可能性就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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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 這條法律是偽造行為的延伸。當您將偽造的文書拿出來使用,讓別人誤以為是真的,就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實務上,通常會將偽造後再行使的行為,視為一個整體,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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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 如果偽造文書的目的是為了騙取財物或不法利益,那麼可能同時構成詐欺罪。這條法律保護的是個人的「財產權」。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意味著,只要您施用欺騙手段,讓對方誤信而交付財物或讓您獲得不法利益,就可能構成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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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 在偽造文書案件中,如果您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偽造文書罪和詐欺罪(例如:偽造和解書來騙錢),由於是一個行為觸犯多個罪名,法院會依《刑法》第55條的「想像競合犯」原則,從這些罪名中選擇刑責較重的那一個來判斷,不會重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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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57條(科刑輕重之標準) 這條規定了法官在判刑時會考量的十個面向,包括您的犯罪動機、手段、造成的損害,以及最重要的「犯後態度」。和解與賠償情況,正是法官評估您犯後態度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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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1條(犯罪所得沒收) 這條規定,您透過犯罪行為獲得的不法財物或利益,法院應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這項規定旨在剝奪犯罪誘因,即使您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法院仍可能對您因犯罪所獲得的不法利益進行沒收,但若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則該部分不會被沒收或追徵。
民事責任:和解的強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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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36條(和解之定義)與第737條(和解之效力) 和解,簡單來說,就是雙方互相讓步,以結束或避免爭執的一種「契約」。一旦和解成立,它會產生「創設效力」與「消滅效力」,也就是說,它會建立一個新的法律關係,取代原有的爭執,並且讓原來的權利義務關係歸於消滅。這表示,一旦和解,就必須按照和解書的內容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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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訴訟上和解之效力)與第416條第1項(調解之效力) 在法院或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和解(或調解),其法律效力等同於法院的確定判決。這意味著,如果一方不履行和解內容,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無需再打官司。
實務案例解析:和解如何影響您的處境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這些故事或許能讓您對自己的處境有更清晰的認識:
案例一:和解取代舊債務,新關係確立
小張因合約糾紛被控偽造文書和詐欺。雖然他事後與對方簽署了和解書,約定以轉移房產所有權和開立本票來償還賠償金,並約定對方撤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而,小張後來未能完全履行和解條件,對方因此想回到最初的侵權行為,重新要求賠償。
法院最終駁回了對方的請求。法院認為,雙方既然已經簽訂和解書,這份和解契約就已經「創設」了一個新的法律關係,取代了原先的侵權賠償關係。不論小張有沒有完全履行和解條件,對方都只能依照和解書的內容來主張權利,而不能再回頭主張原來的侵權賠償。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和解書一旦簽訂,就具有強大的法律效力,它會重塑雙方的法律關係。
案例二:和解賠償,影響刑事量刑的關鍵
王先生因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判刑,他不服判決,聲請再審,理由是他已經和告訴人達成和解,並且部分履行了賠償,認為自己應該獲得輕判。
法院最終駁回了王先生的再審聲請。雖然法院承認,王先生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有部分履行,確實顯示了他有悔意,這是量刑時會考量的因素。但是,法院也注意到,和解的履行期還很長,而且從案發到現在已經過了七年,王先生只賠償了部分金額,被害人的損害並沒有得到及時且完全的填補。因此,法院認為王先生提出的新事證,不足以動搖原判決的認定。這個案例說明,雖然和解與積極賠償能展現悔意,對刑事量刑有正面影響,但法官仍會綜合考量賠償的金額、進度、是否完全填補損害,以及犯罪情節的輕重等因素。
您可以怎麼做:實務操作指引
面對偽造文書的指控,積極應對是關鍵。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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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承犯行,展現悔意: 在刑事偵查和審判階段,誠實面對並表達悔意,是爭取輕判或緩刑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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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與被害人和解賠償: 這是最重要的環節。主動與被害人協商,盡力賠償他們所受的損害。請記住,賠償的金額、進度以及是否完全填補損害,都會深刻影響法官的判斷。和解協議越具體、履行越積極,對您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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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緩刑機會: 如果您符合緩刑要件(例如:之前沒有被判過有期徒刑、犯罪情節輕微、犯後態度良好,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緩刑。這將讓您有機會不用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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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慎簽訂和解內容: 和解書的內容必須合法有效。避免簽訂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約定(例如:以提供虛假證詞來換取和解金),否則該和解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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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犯罪所得沒收: 即使您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若您因犯罪行為獲得不法利益,法院仍可能對該不法利益宣告沒收或追徵。但若您已將犯罪所得實際、合法地返還給被害人,這部分就不會被沒收或追徵,這也是您積極賠償的一個重要意義。
結論:積極面對,爭取轉機
面對偽造文書的合約糾紛,壓力和挑戰在所難免。然而,透過對法律的理解,並採取積極的和解與賠償策略,您仍有機會為自己爭取到較輕的處罰,甚至獲得緩刑的機會。請記住,在法律程序中,您的「犯後態度」和「損害填補」程度,是法官考量的重要依據。及早行動,積極應對,才能為自己創造轉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被指控偽造文書,會有哪些刑事責任?
A: 您可能面臨《刑法》第210條的「偽造私文書罪」或第216條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您的行為是為了詐取財物,還可能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的「詐欺取財/得利罪」。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依《刑法》第55條的「想像競合犯」原則,從這些罪名中選擇刑責較重者處斷。
Q: 和解對我的刑事判決有什麼幫助?
A: 和解並積極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是法官在量刑時考量「犯後態度」的重要依據。這能顯示您的悔意,有助於爭取較輕的刑期,甚至符合條件時,有機會獲得緩刑。但請注意,和解的金額、履行進度和是否完全填補損害,都會影響法官的判斷,並非和解就一定能免除所有刑責。
Q: 如果簽了和解書,但對方不履行怎麼辦?我還能回到原來的合約糾紛去告他嗎?
A: 一旦和解成立,依《民法》規定,它會創設新的法律關係並消滅原有爭議。通常情況下,您只能依和解契約的內容請求對方履行或主張違約責任,而不能再回頭主張原來的合約糾紛。因此,和解書的內容務必明確約定違約條款,並建議在法院或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使其具備強制執行效力,以便日後追討。
Q: 除了金錢賠償,我在和解時還需要注意什麼?
A: 除了賠償金額和支付方式外,您應注意和解書是否明確載明雙方權利義務的拋棄範圍(例如:是否拋棄所有民刑事追訴權利),以及萬一對方違約時的處理方式。此外,和解內容必須合法,例如不能約定以違法行為(如作偽證)來換取和解,否則該和解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Q: 犯罪所得沒收會影響我嗎?即使我已經賠償給被害人了?
A: 是的,犯罪所得沒收是獨立於賠償之外的。依《刑法》第38-1條規定,您透過犯罪行為獲得的不法利益,法院會宣告沒收或追徵。然而,如果這些犯罪所得已經實際且合法地發還給被害人,那這部分就不會再被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這也凸顯了積極賠償的重要性,不僅影響量刑,也可能影響犯罪所得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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