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鑑定報告法院會採信嗎?費用不白花秘訣

鑑定報告法院會採信嗎?費用不白花秘訣

律點通
2025-07-01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證據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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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曾面臨訴訟,為了釐清案情真相,考慮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鑑定,卻又擔心花了大筆鑑定費用,報告最終卻不被法院採信?在台灣的刑事訴訟中,鑑定報告扮演著關鍵角色,但其「證據能力」的有無,卻是決定它能否在法庭上發揮作用的關鍵。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鑑定報告的法律門道,讓您花的每一分錢都物超所值!

鑑定報告的「證據能力」是什麼?

在法律上,一份證據要能被法院用來認定事實,首先必須具備「證據能力」。簡單來說,就是這份證據有沒有資格被端上法庭。如果沒有證據能力,無論內容多麼真實,法院都不能採納。而「證明力」則是指證據被採納後,它對於案件事實的證明強度或可信度,這部分則由法官依據所有證據綜合判斷。

鑑定報告,由於是鑑定人於審判外所製作的書面陳述,原則上會受到刑事訴訟法「傳聞法則」的限制。傳聞法則的核心精神是,被告以外的人在審判庭外所說或寫的內容,原則上不能直接當作證據,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這是為了確保證人或鑑定人能到庭接受交互詰問,保障當事人的權利。

您的鑑定報告,如何取得法院的「入場券」?

鑑定報告要被法院採納,主要有兩種途徑:

官方囑託鑑定:最穩妥的「特快車」

最常見也最穩妥的方式,就是由法院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動選任或囑託專業機構或人士進行鑑定。這類鑑定報告通常較容易被認定具備證據能力,因為它從一開始就符合法定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198條:「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一、因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就鑑定事項具有專業能力者。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

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或函請鑑定人為鑑定。」

這兩條法規明確指出,鑑定人必須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選任,且鑑定機構也需是經認可的專業單位。這類報告因為有官方背書,且鑑定人通常會經過具結程序(類似發誓保證真實性),因此被法院採信的機率非常高。

當事人委任鑑定:需要特別努力的「普通車」

那麼,如果鑑定是您自己花錢委託的呢?這就是《刑事訴訟法》** 第208條第5項所稱的「當事人委任鑑定」。這類報告雖然法律允許,但要取得證據能力,就必須符合「傳聞法則」的例外規定,特別是第159條之2**。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條之規定,而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這條文是私人鑑定報告能否被法院採信的關鍵!它要求您的鑑定報告必須同時具備「可信之特別情況」(簡稱「特信性」)和「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簡稱「必要性」)這兩個要件。白話來說,就是鑑定報告的內容必須非常可信,而且對於釐清案情是不可或缺的。

實務案例:私人鑑定報告的成敗關鍵

案例一:當事人自費鑑定,為何法院不採信?

曾有這樣一個案例:陳先生捲入一宗著作權糾紛,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他自行委託了一家知名的學術機構進行鑑定,並取得了對他有利的鑑定報告。然而,在法庭上,檢察官和法官卻認為這份報告不具備「證據能力」而未予採納。為什麼呢?

法院指出,雖然這家機構在業界有其專業性,但它並非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選任或囑託的鑑定單位。更重要的是,這份私人鑑定報告也未經證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要求的「特信性」與「必要性」——也就是說,它沒有足夠的特殊可信度,且法院認為還有其他證據可供判斷,不一定非得仰賴這份報告。最終,陳先生雖然花費了鑑定費用,報告卻未能成為法庭上的有效證據。

案例二:私人鑑定報告,如何成功說服法院?

另一個案例則截然不同。李小姐被控偽造文書,她為了證明文件上的簽名並非她所寫,自行委託了一位業界權威的筆跡鑑定專家進行鑑定,並提出了鑑定報告。這次,法院在審理後,最終採納了這份私人鑑定報告作為證據。

法院的考量點在於:這位筆跡鑑定專家不僅學術背景深厚、經驗豐富,其鑑定方法也符合科學原理,且報告內容詳盡、邏輯嚴謹。最重要的是,這位專家也願意到庭接受檢察官和對造律師的詰問,清楚解釋鑑定過程與結論。法院認為,這份報告具備了高度的「特信性」,且對於釐清簽名真偽這個關鍵事實,確實具有「必要性」。透過這些條件的滿足,李小姐的私人鑑定報告成功地在法庭上發揮了作用。

實用建議:讓您的鑑定費用花得有價值

策略一:優先爭取官方鑑定

如果您正在考慮進行鑑定,最理想的情況是向法院或檢察官聲請,由他們來囑託鑑定。這樣做能確保鑑定報告的程序合法性,直接具備證據能力,省去後續許多爭議。

策略二:若需私人鑑定,請務必「高標準」準備

如果情況不允許官方鑑定,或您希望先自行取得報告以評估案情,那麼在委託私人鑑定時,請務必注意以下幾點,以提高報告被法院採信的機率:

  • 選擇具公信力的專家或機構: 鑑定人的專業背景、經驗、學術地位、是否為政府機關認可的鑑定單位,都非常重要。
  • 確保鑑定過程透明嚴謹: 鑑定方法應符合科學原理,報告內容應詳盡記載鑑定過程、所依據的資料、使用的原理和方法,以及最終的結論。
  • 預期鑑定人可能需出庭: 法院為確認鑑定報告的可信度,通常會要求鑑定人到庭說明並接受詰問。確保您委託的鑑定人願意配合出庭。
  • 強化「特信性」與「必要性」: 在提交報告時,應同時準備好理由,說明為何這份報告值得法院特別信任,以及它對於證明案件關鍵事實的不可或缺性。

結論:精準鑑定,智慧投資

鑑定報告在訴訟中確實能發揮重要作用,但前提是它必須先取得法律上的「入場券」——證據能力。身為鑑定費用的負擔者,理解這些法律規範,並在委託鑑定時採取正確的策略,將能有效避免資源浪費,讓您的鑑定報告真正成為您在法庭上捍衛權益的有力武器。記住,精準的法律知識,是您在訴訟中智慧投資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私人鑑定報告一定沒有證據能力嗎?

A: 不一定!雖然私人鑑定報告不像法院或檢察官囑託的報告那樣直接具備證據能力,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只要能證明該報告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法院仍可能採納。關鍵在於鑑定人的專業性、鑑定方法的嚴謹性,以及鑑定人是否願意到庭說明並接受詰問。

Q: 鑑定費用很高,這筆錢值得花嗎?

A: 這取決於鑑定報告在您的案件中扮演的關鍵程度。如果鑑定結果能直接且有力地證明案情的核心事實,且沒有其他替代證據,那麼這筆費用就可能非常值得。但若鑑定結果對案情影響不大,或已有其他充足證據,則需審慎評估。建議在決定前,先與了解案情的專業人士討論,評估鑑定的必要性與預期效益。

Q: 鑑定報告被法院採納後,是不是就一定會贏官司?

A: 不一定。鑑定報告被法院採納,僅代表它具備了「證據能力」,可以作為法院審理的依據。但這份報告的「證明力」(也就是可信度與說服力)有多高,仍由法官綜合全案其他證據(如證人證詞、書證、物證等)自由判斷。法官可能會採信部分、全部或不採信報告內容,並在判決書中說明理由。因此,鑑定報告是證據之一,而非勝訴的唯一保證。

Q: 如何選擇可靠的鑑定機構或專家?

A: 選擇鑑定機構或專家時,應考量其在相關領域的專業聲譽、學術背景、實務經驗,以及是否曾獲法院或檢察機關囑託鑑定的經驗。您可以查詢相關專業協會名單,或向了解訴訟實務的專業人士諮詢推薦。此外,務必確認鑑定機構的作業流程是否透明嚴謹,並能提供詳細的鑑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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