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報告不服怎麼辦?被告家屬的異議與救濟指南
身為被告家屬,當您面對複雜的法律程序,尤其是收到一份可能影響案件走向的「鑑定報告」時,心中難免會充滿疑問與焦慮:「這份報告到底是什麼?如果我不認同,該怎麼辦?是不是就沒有辦法了?」
別擔心!「律點通」深知您的困惑與不安。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中「鑑定報告」的性質,並教您如何在不同情況下,針對鑑定結果提出異議或尋求救濟,幫助您在訴訟過程中,更有方向地捍衛家人權益。
什麼是「鑑定報告」?它在訴訟中扮演什麼角色?
在法律案件中,有時候會遇到需要專業知識才能判斷的事實,例如:文件上的筆跡是否偽造、交通事故的責任歸屬、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等等。這時候,法院或行政機關就會請具備專業知識的人(稱為「鑑定人」)或機構來進行專業判斷,並出具一份「鑑定報告」。
簡單來說,鑑定報告就是一份專業意見或技術服務。它通常是作為法院判決或行政機關做決定的參考依據,而不是最終的判決或決定本身。這點非常重要!因為鑑定報告的性質,會直接影響您可以如何提出異議。
鑑定報告百百種,異議方式大不同!
在台灣,鑑定報告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司法鑑定(法院或檢察官囑託)與行政鑑定(行政機關自行為之)。兩者的異議程序截然不同,您必須先釐清您所面對的是哪一種。
1. 法院或檢察官囑託的「司法鑑定」
這類鑑定報告是在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中,為了協助法官或檢察官查明事實而進行的。例如,筆跡鑑定、指紋鑑定、醫事鑑定等。
如何提出異議?
- 對「鑑定人」有疑慮:聲請拒卻鑑定人 如果您認為指定的鑑定人可能不公正、有偏頗之虞(例如,鑑定人與對方當事人有特殊關係),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拒卻鑑定人」。
《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1項:「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
《民事訴訟法》第332條第1項:「除前條第一項情形外,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有所陳述或已提出鑑定書後,不得聲明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340條第2項:「前項規定,於法院囑託機關、團體情形準用之。」
白話解釋:您可以要求法院更換鑑定人,但必須是鑑定人有像法官一樣可能偏心、無法公正審理的理由,而不是單純覺得他不夠專業。而且,原則上要在鑑定開始前提出,除非您是後來才知道這些原因。
重要提醒:鑑定人的專業能力不足,並不是法定的拒卻理由!
- 對「鑑定報告內容」不滿意:提出反證、聲請補充或重新鑑定 鑑定報告在訴訟中只是一種證據。如果您認為報告內容有誤、不公或不符事實,您可以在訴訟程序中提出具體理由及其他證據來反駁,例如:
- 提供其他專業機構的鑑定意見作為反證。
- 聲請法院要求鑑定人補充說明報告內容不清楚或有疑義的部分。
- 在特定情況下,聲請法院重新鑑定。
法院會綜合考量所有證據,包括鑑定報告,來做出判斷。所以,鑑定報告不利,不代表就沒有希望了!
2. 行政機關所為的「行政鑑定」
這類鑑定報告是由政府機關自行做出,例如地政事務所的土地鑑界、衛生福利部的醫事鑑定報告等。關鍵在於,這份鑑定報告本身是否屬於「行政處分」。
什麼是「行政處分」?
《訴願法》第3條第1項:「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白話解釋:行政處分就是政府機關做出一個決定,這個決定會直接、具體地影響到人民的權利或義務。例如,核發執照、開罰單、徵收土地等。
如何提出異議?
- 如果鑑定報告「不是」行政處分: 法院實務普遍認為,多數行政機關的鑑定報告,例如土地鑑界、醫事鑑定報告,本身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它只是行政機關做決定的「參考資料」。因此,您不能直接對這類鑑定報告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實務案例一:土地鑑界爭議 情境故事:陳伯伯和鄰居的土地界線不清,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地政事務所測量後畫定了界線,但陳伯伯覺得這條線劃錯了,跟實際情況差很多。他想向行政法院告地政事務所。
法院怎麼說:最高行政法院和高等行政法院都認為,地政事務所的鑑界結果,只是一種「專業意見」,它沒有直接改變陳伯伯土地的權利範圍,也不會直接影響他的財產權。所以,這不是行政處分。陳伯伯不能直接對鑑界結果提起行政訴訟。如果他對界線有爭議,應該要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第1項的規定,向普通法院(民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正確的土地界線。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第1項:「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登記機關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實務案例二:醫療鑑定報告爭議 情境故事:李太太因為醫療糾紛打官司,法院囑託醫事審議委員會出具了一份醫療鑑定報告。李太太覺得報告內容對她很不利,而且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她想直接對這份鑑定報告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它。
法院怎麼說: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都指出,醫事審議委員會依法院囑託所出的鑑定報告,本質上是提供給法院參考的「鑑定意見」,它不是行政處分。因此,李太太不能直接對這份鑑定報告提起行政訴訟。她應該在原來的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中,針對這份鑑定報告提出質疑,例如提出反證、要求補充說明等,讓法官綜合判斷。
- 如果鑑定報告「是」行政處分: 這類情況比較少見,通常是法律有特別規定,讓鑑定或評鑑結果直接產生法律效果。例如,某些學校評鑑結果可能會直接影響學校的資格或補助。如果鑑定或評鑑結果被認定為行政處分,您就可以依循《訴願法》的規定,先向行政機關提起訴願,如果對訴願決定不服,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例如撤銷訴訟)。
實務操作指引:被告家屬可以怎麼做?
面對鑑定報告,您可以這樣做:
- 第一步:釐清鑑定報告的性質。 它是法院囑託的司法鑑定?還是行政機關所為的行政鑑定?
- 第二步:判斷異議途徑。
- 司法鑑定:在原訴訟程序中處理。如果對鑑定人有疑慮,盡快聲請拒卻;如果對報告內容不服,準備反證、聲請補充或重新鑑定。
- 行政鑑定:
- 如果它不是行政處分(例如土地鑑界、醫事鑑定),且涉及私權爭議,請轉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如果它是行政處分(較少見,法律會明文規定),則依循訴願、行政訴訟的行政救濟程序。
結論:掌握資訊,理性應對
鑑定報告在訴訟中確實具有重要性,但它並非絕對不可挑戰。了解鑑定報告的法律性質,以及不同情況下的異議與救濟程序,能讓您在面對法律挑戰時,不再感到手足無措。請記住,無論是司法鑑定還是行政鑑定,您都有權利透過合法途徑表達您的異議,並為家人爭取最佳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鑑定報告」?它對訴訟有什麼影響?
A: 鑑定報告是法院或行政機關為了釐清案件事實,請專業人士或機構提出的專業意見或技術服務。它本身不直接決定勝敗,而是作為法官或行政機關判斷事實、做出決定的重要參考依據。因此,它的內容對訴訟結果有很大的影響力。
Q: 如果法院指定的鑑定人,我對他很不信任,覺得他可能不公正,該怎麼辦?
A: 如果您有具體證據證明鑑定人可能存在偏頗,例如鑑定人與對方當事人有特殊利害關係,您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鑑定程序開始前或知悉原因後,立即向法院聲請「拒卻鑑定人」,請求法院更換鑑定人。但請注意,單純對鑑定人的專業能力不滿並非拒卻的理由。
Q: 我對鑑定報告的內容不滿意,認為鑑定結果有錯,該怎麼辦?
A: 如果鑑定報告的內容有誤或不符事實,您可以在原訴訟程序中提出反對的證據來挑戰其證明力。您可以提供其他專業機構的鑑定意見作為反證,也可以聲請法院要求鑑定人補充說明,甚至在特定情況下聲請重新鑑定。法院最終會綜合所有證據來判斷。
Q: 行政機關(例如地政事務所)做的鑑定報告,如果我不服,可以直接去告它嗎?
A: 這要看該鑑定報告是否屬於「行政處分」。多數行政機關的鑑定報告,例如土地鑑界或醫事鑑定,實務上被認為僅是專業意見,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因此不屬於行政處分。對於這類報告,您不能直接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私權爭議。只有少數法律明文規定具有法律效果的鑑定或評鑑,才可能被視為行政處分,可以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
Q: 鑑定報告對我們不利,是不是就代表官司輸定了?
A: 不一定。鑑定報告只是法院或行政機關參考的證據之一,並非唯一或絕對的判斷依據。法官會綜合案件中的所有證據,包括您的反證、證人證詞等,來做出最終的判斷。因此,即使鑑定報告對您不利,您仍有機會透過充分的證據攻防來爭取有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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