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過程中,當證據的真偽成為關鍵,法院往往會啟動「文書鑑定」程序。這項專業的鑑定雖然能幫助釐清事實,但隨之而來的鑑定費用,卻常讓當事人感到困惑與壓力:「這筆錢誰要出?什麼時候出?如果鑑定結果對我不利,我還要付嗎?」
作為律點通,我們理解您在證據爭議中的焦慮。這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台灣法律關於文書鑑定費用的負擔原則、預納機制,並透過實際案例,幫助您釐清常見的疑問,讓您在面對鑑定費用時,能更有方向、更安心。
鑑定費用是什麼?它屬於哪種費用?
首先,我們要明白,文書鑑定費用在法律上被歸類為「訴訟費用」的一種。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明確將鑑定人的日費、旅費以及法院核定的鑑定人報酬,都列為訴訟費用。這表示,鑑定費用並非獨立於訴訟之外的額外支出,而是整個訴訟程序中,為了查明事實所必需的成本。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 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
簡單來說,這條法規告訴我們,鑑定費用是為了讓訴訟順利進行,法院或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時會產生的必要開銷。
誰該負擔鑑定費用?基本原則與例外
既然鑑定費用屬於訴訟費用,那麼它的負擔原則就依循《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費用的規定,最核心的就是「敗訴負擔原則」。
敗訴負擔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這條規定非常明確:原則上,誰在官司中敗訴,誰就必須負擔全部的訴訟費用,當然也包括文書鑑定費用。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讓勝訴的一方不因為打官司而蒙受經濟損失,同時也鼓勵當事人謹慎提起訴訟或應訴。
訴訟費用負擔之例外
當然,法律也有考慮到特殊情況。 《民事訴訟法》第81條就規定了例外情形,賦予法院彈性調整費用負擔的權力:
《民事訴訟法》第81條: 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這表示,如果勝訴方的某些行為並非為了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需,或者敗訴方的某些行為在當時的訴訟階段是必要的,法院可以酌情讓勝訴方負擔部分或全部費用。但這屬於法院的裁量權,並非必然會發生。
鑑定費用怎麼預納?不繳會怎樣?
在鑑定程序啟動前,法院通常會要求當事人先「預納」鑑定費用。這是訴訟程序的常態。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 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
這條規定很清楚:審判長可以指定一個期限,要求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用。實務上,通常會由聲請鑑定的一方先行墊付。如果您沒有在期限內預納費用,法院可以「不為該行為」,也就是說,法院可以不進行這項鑑定。這可能導致您的證據無法被調查,進而影響訴訟結果。
費用確定流程:法院如何決定最終金額?
訴訟結束後,如果判決主文沒有明確寫出訴訟費用的具體金額,勝訴方可以聲請法院裁定確定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 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這個「確定訴訟費用額」的程序,目的在於審核哪些費用屬於訴訟費用範圍,以及最終應由敗訴方賠償的具體數額。請注意,這個程序並不能讓您重新爭執費用應該由誰負擔或負擔比例,這些事項在原先的判決主文中就已經確定了。
真實案例解析:這些情況下鑑定費用怎麼算?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兩個實際案例,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鑑定費用的負擔原則。
情境一:鑑定結果不如預期,費用還是要繳嗎?
假設您是「小陳」,在一個借貸糾紛中,對方主張借據上的簽名是偽造的。您為了證明簽名是真的,向法院聲請了筆跡鑑定。經過鑑定,結果卻顯示簽名確實是偽造的,法院最終也判您敗訴。這時您可能會想:「這鑑定結果對我不利,是不是就不用付這筆鑑定費了?」
答案是:仍然需要負擔。 根據法院的實務見解,判斷鑑定費用是否為訴訟必要支出的時點,是在法院決定囑託鑑定時。只要當時法院認為這項鑑定有助於釐清事實,即使最終鑑定結果對您不利,或甚至法院最終沒有完全採納這份鑑定報告,這筆費用依然屬於訴訟費用,應由最終敗訴的您來負擔。因為在鑑定結果出來前,法院無法預知結果,這項調查行為在當時是必要的。
情境二:私下說好費用分攤,法院會買單嗎?
假設您是「老王」,與鄰居因土地界線不清而產生糾紛,雙方同意找專業機構進行土地鑑界。在鑑定前,您和鄰居私下簽了一份協議,約定鑑定費用由您支付三分之二,鄰居支付三分之一。但後來法院判決您敗訴,並裁定所有訴訟費用(包含鑑定費)都由您負擔。您可能會感到不解:「我們明明有約定,為什麼法院不照約定來?」
答案是:法院仍會依判決結果裁定。 法院認為,您與鄰居之間關於鑑定費用分攤的私下約定,只是一種「訴訟外」的契約行為,它不能改變鑑定費用在訴訟程序中作為「訴訟費用」的性質。一旦鑑定費用被認定為訴訟費用,其最終的負擔方式,就必須依照法院的確定判決主文來決定。所以,即使您私下有約定,最終還是要按照法院的判決來承擔費用。
給當事人的實用操作指引
面對文書鑑定費用,您可以掌握以下幾個要點:
- 預納不等於最終負擔:預納鑑定費用只是暫時墊付,最終誰負擔,還是看訴訟的勝敗結果。但若不預納,鑑定程序可能無法進行。
- 審慎評估鑑定必要性:在聲請鑑定前,務必與您的律師充分討論,評估鑑定對於案件的關鍵性及預期效益。若鑑定被法院認定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即使您勝訴,部分費用仍可能由您自行負擔。
- 私下約定效力有限:當事人之間關於鑑定費用分攤的私下約定,僅為內部約定,不能對抗法院依確定判決所為的訴訟費用負擔裁定。
- 訴願程序有別:特別提醒,在行政訴訟的「訴願」程序中,鑑定費用原則上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若鑑定結果有利於訴願人,訴願人還可請求償還必要費用,這與民事訴訟的原則不同,請務必留意 《訴願法》第72條的規定。
結論:掌握原則,安心應對
文書鑑定費用是訴訟中常見的一環,其負擔原則雖然看似複雜,但核心就是「敗訴負擔」。理解這些法律規定和實務見解,能幫助您在面對證據爭議時,更好地評估風險、規劃訴訟策略。記住,預先了解,就能減少不必要的焦慮與困惑,讓您在漫長的訴訟路上走得更穩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鑑定費用預納了,如果我贏了官司,這筆錢會退給我嗎?
A: 是的,如果法院最終判您勝訴,依據「敗訴負擔原則」,這筆您預納的鑑定費用,將由敗訴的對方負擔。在判決確定後,您可以聲請法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然後向對方請求返還您墊付的鑑定費用。
Q: 如果鑑定結果對我不利,我還需要負擔鑑定費用嗎?
A: 這取決於最終的訴訟結果。即使鑑定結果對您不利,但如果最終您仍然是勝訴方,鑑定費用仍由敗訴的對方負擔。反之,如果您因鑑定結果不利而最終敗訴,那麼您就必須負擔這筆鑑定費用。鑑定結果的內容本身不直接決定費用負擔,而是最終的勝敗訴判決。
Q: 我跟對方私下約定好鑑定費用怎麼分攤,法院會照我們的約定嗎?
A: 不會。您與對方之間私下就鑑定費用分攤所做的約定,屬於訴訟外的契約行為,僅對您們雙方內部產生拘束力。然而,鑑定費用在法律上屬於「訴訟費用」,其最終的負擔原則是依據法院的確定判決主文來決定,通常是「敗訴負擔」。因此,法院在裁定訴訟費用時,不會受到您們私下約定的影響。
Q: 鑑定費用是怎麼計算的?我怎麼知道它合不合理?
A: 鑑定費用通常包括鑑定人的報酬、日費、旅費以及其他必要支出。這些費用的項目和標準,通常由司法院訂定相關規定,或由法院依個案狀況核定。鑑定機構在進行鑑定前,會提出估價單,法院會根據鑑定事項的複雜程度、所需時間及專業性來核定費用。如果您對費用有疑問,可以請您的律師協助審核估價單的合理性,並在法院核定前提出意見。
Q: 在訴願程序中,鑑定費用負擔跟民事訴訟有什麼不同?
A: 訴願程序中鑑定費用的負擔原則與民事訴訟有顯著不同。根據《訴願法》第72條,原則上鑑定所需費用是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如果鑑定結果有利於訴願人或參加人,他們可以在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後30日內,請求受理訴願機關償還必要的鑑定費用。這表示在訴願程序中,訴願人負擔鑑定費用的風險較低。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商業競爭被告:妨害信用罪法律攻防與自保指南
面對商業競爭中被指控「妨害信用罪」的困境嗎?本文為您深度解析《刑法》第313條,說明構成要件、與誹謗罪的區別,並透過實務案例,提供您在言論發表時的查證義務與善意原則,助您了解法律風險,沉著應對指控,捍衛企業與個人商業聲譽。
家人涉『信用』『背信』案?法律條文與實務解析
當家人面臨牽涉信用或背信的法律案件時,您是否感到焦慮無助?本文將以淺顯易懂的方式,解析台灣民法與刑法中關於信用權、名譽權與背信罪的核心條文,透過生活化案例,幫助您理解案件的可能影響,並提供家屬可以協助釐清的實用指引,讓您在複雜的法律程序中,更能掌握方向。
企業信用受損怎麼辦?妨害信用法律與救濟指南
您的企業是否曾無端遭受惡意中傷,導致客戶流失、訂單銳減?本文深入解析台灣《刑法》妨害信用罪、《公平交易法》及《民法》相關規定,透過實務案例與法律建議,助您了解如何判斷信用受損、蒐集關鍵證據,並採取有效法律行動,保障您的商業信譽與權益。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