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上被言語侮辱,我氣不過提告了,但現在對方想和解,我該撤告嗎?撤告後會不會後悔?」這是許多職場糾紛被害人心中的疑問。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這表示您可以選擇提告,也可以選擇和解後撤回告訴。然而,撤回告訴並非兒戲,一旦決定,就可能無法反悔。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公然侮辱的法律眉角,以及和解撤告的關鍵步驟,幫助您在職場糾紛中,做出最有利於自己的選擇。
公然侮辱是什麼?別讓惡意言行傷害你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這條法律旨在保護每個人的名譽和人格尊嚴。要構成公然侮辱,必須符合以下幾個關鍵要素:
- 公然:行為發生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能看到、聽到的地方。這不只包括實體空間,也包含網路社群媒體、LINE群組等虛擬空間。即使當下沒有人實際看到或聽到,只要客觀上具備「可能」被看見或聽到的狀態,就符合「公然」的要件。
- 侮辱:指不具體指責事實,而是以粗鄙、輕蔑的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對他人進行抽象性的負面評價,足以貶損對方的社會評價或人格尊嚴。例如,罵三字經、比中指、給予不雅綽號等,都可能構成侮辱。
- 人:被侮辱的對象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等法人。
簡單來說,在大家看得到或聽得到的地方,用不指名道姓的方式罵人,讓人覺得丟臉或人格受損,就可能構成公然侮辱。
為什麼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
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點非常重要。
《刑法》第314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這代表什麼呢?這表示案件的偵查和審判,必須以被害人(或有告訴權的人)提出合法告訴為前提。如果沒有告訴,或者告訴後來被撤回了,那麼案件就無法繼續進行,檢察官會做出不起訴處分,法院會做出不受理判決,刑事程序就此終結。
撤回告訴:一旦決定,就不能回頭
當您決定和解並撤回告訴時,務必謹慎,因為這是一個幾乎不可逆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這幾條法規明確指出:
- 時機:您可以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
- 效力:一旦您向檢察官或法院明確表示撤回意思,這個行為就立刻生效。
- 不可逆:最重要的是,一旦您合法撤回告訴,就不能再針對同一件事、同一個對象再次提出刑事告訴了。這就是所謂的「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會因此做出「不受理」的判決,終結這個刑事案件。
職場實例:和解撤告的兩大迷思
在職場糾紛中,關於和解撤告,有兩個最常見的迷思,透過實際案例,讓您更清楚:
迷思一:說好的和解,對方反悔了,我還能再告嗎?
小雅在公司會議上被主管當眾侮辱,氣憤之下提告公然侮辱。後來主管透過同事來協調,表示願意私下賠償並道歉,希望小雅撤告。小雅心軟,想說給對方一個機會,便在調解庭上明確表示「願意撤回告訴」。沒想到,撤告手續完成後,主管卻態度大變,不僅沒道歉,賠償也遲遲未給。小雅非常後悔,想再告主管,卻發現為時已晚。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一旦您出於自由意志,無條件地撤回告訴,這個撤回行為就立刻生效,即使對方事後沒有履行和解內容,也無法改變刑事案件已經終結的事實。對方未履行和解,屬於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您只能另外循民事訴訟途徑要求賠償,但刑事案件已經無法再追究了。
迷思二:簽了和解書,就等於撤告了嗎?
阿明因為同事在公司內部群組發文侮辱他而提告。後來雙方私下簽了一份和解書,上面寫著「告訴人同意無條件撤銷告訴」。阿明以為這樣就沒事了,沒想到過了一陣子,他還是收到了法院的開庭通知。他很疑惑,不是都簽了和解書了嗎?
這個案例的關鍵在於:撤回告訴是一個公法上的法律行為,必須向有權的司法機關(例如:警察局、地檢署或法院)明確表示撤回的意思,例如提交「撤回告訴狀」,或者在偵查庭、法院筆錄中明確口頭表示並簽名確認。單純私下簽署和解書,即使內容寫明要撤告,如果沒有完成正式的撤回程序,刑事案件仍然會繼續進行。
透過調解委員會和解:法律上的「視為撤回」
除了直接向司法機關撤告,您也可以選擇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來解決紛爭。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這是一個特別的規定,意思是:
- 只要是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
- 在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
- 透過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
- 和解書上明確寫明您同意撤回刑事告訴。
- 這份調解書經過法院核定。
只要符合以上所有條件,法律上就會「視為」您已經撤回告訴,產生與直接撤回告訴相同的法律效果。這也是一個常見且有效的解決方式。
實用操作指引:保護您的權益
作為職場糾紛的被害人,在考慮和解與撤告時,請務必掌握以下幾個關鍵點:
- 謹慎考量撤回的決定:撤回告訴是不可逆的。一旦合法撤回,您就喪失了刑事追訴權。請務必深思熟慮,確認這是您最終的決定。
- 明確表示撤回意思:如果您決定撤回,務必以書面(例如:撤回告訴狀)或在筆錄中口頭向司法機關(警察局、地檢署或法院)明確表示撤回意願,並確保是「無條件」的撤回。避免附帶條件,以免撤回不生效力。
- 區分民事與刑事責任:和解協議的履行屬於民事範疇。即使對方未履行和解條件,若您已合法撤回刑事告訴,刑事案件仍將終結。此時,您只能另外循民事訴訟途徑請求對方履行和解內容或損害賠償。
- 確認調解書內容與核定:如果您是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請仔細確認調解書中是否明確記載「同意撤回刑事告訴」或「不追究刑事責任」等字眼,並務必確認這份調解書已經經過法院核定。這是確保「視為撤回」法律效果的關鍵。
重要提醒:口頭約定或私下簽署的和解書,如果沒有經過司法機關的正式撤回程序,或未經法院核定,刑事案件仍可能繼續進行。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建議在和解條件實際履行後,再正式辦理撤回告訴程序,或在和解協議中明確約定撤回告訴的具體時間點或條件成就方式。
結論:理性評估,捍衛權益
職場糾紛中的公然侮辱案件,和解與撤告是重要的選擇。理解法條規定,掌握撤回告訴的效力與程序,是保障您權益的基石。記住,撤回告訴是一個嚴肅的決定,一旦做出,便難以回頭。務必在充分了解法律效果後,謹慎評估,才能在職場糾紛中做出最明智的判斷,真正捍衛自己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然侮辱的「公然」到底是什麼意思?
A: 「公然」是指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能看到或聽到的場所或狀態下。這不僅限於實體公共場所,也包含網路社群媒體、LINE群組、公司內部通訊軟體等虛擬空間。即使當下沒有人實際在場見聞,只要客觀上具備被見聞的可能性,就符合「公然」的要件。
Q: 和解書簽了,對方不履行,我可以再告他嗎?
A: 這要看您是否已經完成「合法撤回告訴」的程序。如果您只是私下簽署和解書,但沒有向司法機關(警察局、地檢署或法院)提交正式的撤回告訴狀,或在筆錄中明確表示撤回意願,那麼刑事案件仍會繼續。但如果您已經合法且無條件地撤回告訴,即使對方事後不履行和解內容,您也不能再針對同一事件提起刑事告訴了。對方不履行和解屬於民事問題,您只能循民事途徑要求賠償。
Q: 我在調解委員會簽了和解書,但還沒收到法院核定,這算撤告了嗎?
A: 還不算完全撤告。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透過調解委員會和解,必須和解書上載明您同意撤回刑事告訴的意旨,並且經過法院核定後,才「視為」您已經撤回告訴。在法院核定前,刑事案件仍處於進行狀態。務必確認調解書已送交法院核定,並收到核定證明,才能確保撤回生效。
Q: 如果我是附條件撤回告訴,會有什麼問題?
A: 刑事訴訟中的撤回告訴,作為一種公法上的法律行為,原則上應是明確且無條件的。如果您的撤回意思表示附帶了條件(例如:以對方履行賠償或道歉為前提),實務上很可能會被認定為不生效力。這表示您的告訴可能並未真正撤回,案件仍會繼續進行。為避免爭議,建議在條件實際履行後,再進行無條件的撤回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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