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律點通。當您因為網路上的言語衝突,甚至現實生活中的口角,而收到法院通知、成為「被告」時,心中想必充滿疑惑與壓力。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為您抽絲剝繭,深入淺出地解釋台灣法律中關於「公然侮辱」與「誹謗」這兩項常見的妨害名譽罪名,幫助您釐清法律界線,了解如何保護自己。
釐清罪名:公然侮辱與誹謗,差在哪?
很多人會將公然侮辱和誹謗混為一談,但這兩者在法律上可是有著本質上的區別。簡單來說,兩者最核心的差異在於您的言論內容是否涉及「具體事實」的指摘或傳述。
公然侮辱罪:抽象謾罵,貶損人格
公然侮辱罪,規範的是一種「抽象謾罵」的行為。它不涉及具體的事件或事實,而是以粗鄙、貶抑的言詞或舉動,直接攻擊、貶損他人的名譽與人格。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這裡的「公然」指的是行為足夠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看到或聽到。而「侮辱」則是像罵人「精神有問題」、「自私自利」、「破格」、「婊子」、「垃圾」等,這些詞語本身沒有具體指涉某件事,純粹是情緒性的貶低。重點是,這些言論「空泛而無意義,無法辨識或檢驗所依附的事實為何」。
誹謗罪:指摘不實具體事實,毀損名譽
相較於公然侮辱,誹謗罪則嚴肅許多。它規範的是您指摘或傳述了「不實的具體事實」,並且足以毀損他人的名譽。
《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這裡的「指摘或傳述」必須是可供查證真偽的具體事件,例如指控某人「偷錢」、「詐騙」、「性騷擾」等。如果您的言論內容包含了明確的人、事、時、地、物,且這些內容是虛假的,並足以讓他人名譽受損,就可能構成誹謗罪。
關鍵判斷標準:依附事實之「可驗證性」
法院在區分公然侮辱與誹謗時,最常用的一個標準就是「依附事實之可驗證性」。如果您的言論內容有具體事件的描述,能夠被查證真偽,那麼就偏向誹謗罪;如果只是純粹的情緒性發洩、抽象謾罵,無法驗證其真偽,那可能就是公然侮辱罪。
「公然」的認定:網路發言的陷阱
在網路時代,「公然」的範圍比您想像的廣泛。無論是臉書貼文、IG限時動態、公開社團留言,甚至是設為「好友可見」但好友數量眾多的群組,都可能被認定為「公然」,因為這些平台足以讓不特定或多數人看到您的言論。即使是私密社群帳號,若其好友數量眾多,且足以連結、知悉所指稱對象,仍可能被認定為「公然」。
「足以毀損名譽」:社會通念是關鍵
判斷您的言論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並非只看被害人主觀感受,而是要以「一般人的社會通念」來客觀判斷。法院會考量當前網路社群的用語習慣,以及社會價值觀的演變。例如,某些在過去可能被視為貶抑的詞語,在特定情境下或網路文化中,可能已不被認為足以貶損人格。
您的權益:言論自由的界線與免責條款
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但這項自由並非絕對。法律在必要時會對其進行限制,例如為了保護他人的名譽。然而,法律也提供了一些「免責」的空間,讓您在特定情況下發表言論不會受到處罰。
真實抗辯:說真話不罰,但有例外
針對誹謗罪,如果您的言論內容是「真實」的,那麼您就不會被罰。即使您無法百分之百證明為真實,但只要您能提出證據,讓法官認為您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通常也不會被罰。
《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然而,這裡有一個重要的但書:如果您的言論雖然真實,但涉及的是他人的「私德」,而且與「公共利益」無關,那麼即使是真話,您仍然可能構成誹謗罪。例如,某人私下有外遇,這可能是真的,但若與公共利益無關,您公開散布仍可能觸法。
善意評論:意見表達的保護傘
法律也保護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發表「適當評論」的權利。這主要適用於您個人的「意見表達」或「評論」,而非「事實陳述」。
《刑法》第311條第3款:「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即使您的評論聽起來尖酸刻薄,只要是基於善意,針對可受公評之事,且與具體事實有相當關係,未逾越合理範疇,通常不會被處罰。對於公眾人物或公共事務的批評,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會更廣。
實戰案例解析:從判決看法律如何適用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的案例故事,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斷的。
案例故事一:網路口角,一不小心踩兩條線
小王在一個網路論壇上,與另一位網友小陳發生激烈爭執。小王一時氣憤,在論壇上留言,不僅罵小陳「精神有問題」、「自私自利」、「老歐罵喪」,還捏造小陳曾「誣告他人傷害」及「警告男性網友小心以免被性騷擾」等具體不實的事實。
法院怎麼判? 法院認為,小王罵小陳「精神有問題」、「自私自利」等,屬於抽象謾罵,構成公然侮辱罪。而他捏造小陳「誣告他人」、「警告性騷擾」等,這些是具體不實的事實指控,構成加重誹謗罪。這個案例清楚顯示,抽象謾罵和具體事實指控,會導致不同的法律責任。
案例故事二:說話難聽,但真的有罪嗎?
小美在Instagram上不滿一位網路主播的表現,留言批評她「唱歌難聽沒什麼才藝學人當什麼主播,你要上去撈金主才是主要目的吧,最近酒店飯局生意不好喔」、「像妳這種的!5天我都倒彈了」、「自卑產生的自大!太中肯了~我們都當妳是個超級大笑話」等言論。主播因此提告妨害名譽。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小美所說的「唱歌難聽」、「撈金主」、「酒店飯局生意不好」等,雖然帶有影射,但多數屬於小美個人的主觀意見。而且在當前的社會通念下,例如從事酒店陪侍工作本身是合法行業,或網路「撈金主」在某些圈子也已常見,這些言論不必然會貶低他人的社會評價。「倒彈」、「超級大笑話」等詞語,也僅表達個人厭惡感,難以認定客觀上足以貶損人格。最終,法院判決小美無罪。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言論聽起來不悅耳或尖酸刻薄,但若屬於個人主觀意見,且在社會通念下不必然貶損人格,或是無法驗證的抽象評價,法院仍會審慎判斷,並非所有令人不快的言論都構成犯罪。
身為被告,您可以這樣做!
面對言語衝突的指控,以下是一些您可以參考的實用建議:
- 區分事實與意見: 在表達任何言論時,試著區分您是在陳述一個「事實」,還是表達一個「意見」。事實必須是可被驗證的,意見則是您的主觀評價。如果您要指摘事實,務必確保其真實性並能提出證據。
- 審慎用詞,避免抽象謾罵: 即使情緒激動,也要盡量避免使用粗鄙、帶有強烈貶抑意味的抽象詞語。這些純粹的情緒性發言,很可能構成公然侮辱。
- 了解「公然」的廣泛性: 網路世界無遠弗屆,您的任何發言都可能被廣泛傳播。即使是看似私密的群組,也要謹慎發言,因為「公然」的認定範圍很廣。
- 留存證據: 無論您是發言者還是被指控者,務必保留相關證據。例如,如果您認為自己是善意評論或言論屬實,請保留相關資料;如果您是被告,也請保留對方指控的截圖、錄音、錄影等證據,以便後續釐清事實。
結語
言語衝突案件往往涉及複雜的情緒與人際關係,但法律的界線是客觀存在的。希望透過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理解公然侮辱與誹謗罪的區別,以及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當您面對相關指控時,請保持冷靜,釐清事實,並善用法律賦予您的權益。理解這些基本原則,將是您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法院如何區分言論是「事實陳述」還是「意見表達」?這對判決有什麼影響?
A: 法院主要會看言論內容是否具有「可驗證性」。如果您的言論包含了具體的人、事、時、地、物,且可以被證明真偽,這就是「事實陳述」。如果只是您個人的主觀評價、感受或對某件事的看法,無法直接驗證真偽,則傾向於「意見表達」。事實陳述若不實且毀損名譽,可能構成誹謗罪;意見表達則通常受到《刑法》第311條「善意評論」的保護,即使尖酸刻薄,只要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且基於善意,通常不會構成犯罪,但若逾越合理範圍或純屬抽象謾罵,仍可能構成公然侮辱。
Q: 如果我只是轉發或分享了別人的不實言論,也會被認為是誹謗或公然侮辱嗎?
A: 是的,即使您只是轉發或分享他人的不實或侮辱性言論,只要您具有散布於眾的意圖,且該言論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您仍可能被認定為誹謗或公然侮辱的共犯或行為人。因為轉發行為本身就構成了一種「傳述」或「散布」的行為。因此,在轉發任何內容前,務必仔細查證其真實性與合法性。
Q: 我一時氣憤說了重話,但並非真心想毀損對方的名譽,這樣還會被判有罪嗎?
A: 在法律上,判斷是否有罪會看您的「主觀意圖」。雖然您可能聲稱一時氣憤,但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言論內容、發言情境、與對方的關係等因素,來判斷您是否具有「侮辱故意」或「誹謗故意」。如果您的言論客觀上已達到毀損名譽的程度,且您在發言時知悉或可預見其可能造成的名譽損害,即使是氣話,仍可能被認定有罪。因此,即使在情緒激動時,也應避免使用過激或涉及不實事實的言論。
Q: 面對言語衝突的提告,我應該準備哪些證據來保護自己?
A: 首先,應完整保留對方指控您的所有證據,例如對方的提告內容、相關截圖、錄音、錄影等。其次,針對您自己的言論,如果您認為是真實陳述,請準備能證明其真實性的證據(如文件、對話紀錄、證人證詞等)。如果您認為是善意評論,請準備證明您評論的對象是「可受公評之事」的證據,以及您言論脈絡的相關資料。這些證據對於您在法庭上進行抗辯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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