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名譽受損怎麼辦?台灣誹謗罪構成要件與提告指南

名譽受損怎麼辦?台灣誹謗罪構成要件與提告指南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誹謗罪名譽權
LINE

名譽受損別慌張!律點通帶您看懂台灣誹謗罪

當您感到名譽受到無端侵害,心情一定非常沮喪、憤怒,甚至不知所措。在數位時代,網路言論的傳播速度快、範圍廣,對個人名譽造成的傷害往往難以估量。別擔心,身為您的「律點通」,我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詳細解析台灣法律中「誹謗罪」的相關規範,讓您了解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再讓惡意言論逍遙法外。

什麼是誹謗罪?跟公然侮辱有什麼不同?

在台灣,與名譽相關的法律主要有《刑法》中的「誹謗罪」和「公然侮辱罪」。兩者雖然都涉及名譽侵害,但法律上對其構成要件有明確區分:

  •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指的是在公開場合,針對他人進行抽象的謾罵,例如直接說對方「白痴」、「神經病」、「腦袋進水」等,這些言論沒有指涉具體事實,但足以貶損他人的尊嚴與社會評價。重點在於「公然」,也就是讓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見聞。

  •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誹謗罪則是指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 。例如,指控某人「偷錢」、「劈腿」、「貪污」等,這些都是可以查證真偽的具體事件。如果這些言論是透過文字、圖片或網路發布,傳播範圍更廣,則會構成「加重誹謗罪」,刑責更重。

簡單來說,公然侮辱是「罵人」,誹謗是「說人壞話且指涉具體事實」。

誹謗罪成立的關鍵要素

要構成誹謗罪,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客觀與主觀的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

  1. 指摘或傳述:行為人對特定對象,提出了或轉述了某件具體的事情。這件事必須是能被查證真偽的「事實」,而不是單純的個人意見或評論。
  2.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所說的內容,要足以讓您在社會上的評價受到貶損。名譽是指一個人在社會上被他人如何看待的評價。

主觀構成要件:

  1. 意圖散布於眾:這是誹謗罪最核心的要件。行為人必須有將這些足以損害名譽的具體事實,散布給「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知道的意圖。如果只是私下跟少數特定人說,且沒有意圖讓這個訊息擴散出去,通常就不會構成誹謗罪。
  2. 誹謗故意:行為人主觀上知道他所說的事情會損害他人名譽,但仍決定要說出去。

什麼情況下,說了壞話也不會構成誹謗?

即便對方說了足以毀損您名譽的具體事實,若符合以下情況,法律仍可能不罰:

  1. 所言為真,且與公共利益相關(《刑法》第310條第3項):如果對方能證明他所說的具體事實是真的,且該事實與公共利益有關,就不會構成誹謗。但如果只是涉及個人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使是真話,仍可能構成誹謗。

  2. 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且無惡意(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這是真實性原則的延伸。即使對方無法百分之百證明言論內容為真,但只要他有盡到合理查證的義務,且有「相當理由」相信這是真的,法院就不能用誹謗罪來處罰他。這要求行為人不能是「明知不實」或「重大輕率未查證」。

  3. 善意評論(《刑法》第311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這條文保障了言論自由。例如,對於可以被大眾討論、與公共利益相關的事情,即使評論用詞尖銳,只要是「適當的評論」,通常不會構成誹謗。但要注意,評論不能夾雜虛構或未經查證的具體事實。

實際案例解析:我的名譽受損,能告他嗎?

為了讓您更了解誹謗罪在實務上的認定,我們來看幾個生活化的情境:

案例一:私下抱怨,算誹謗嗎?

小陳因為社區停車位問題,對住戶王先生很不滿。有一天,他向社區管理員抱怨:「王先生那個人啊,根本是個老油條,之前還聽說他欠管理費不繳!」

  • 結果: 法院判決小陳不構成誹謗罪。
  • 律點通解析: 雖然小陳的言論可能損害王先生的名譽,也提到了「欠管理費」這個具體事實,但關鍵在於他只對「一位特定人士」(社區管理員)陳述,且沒有證據顯示他有「意圖散布於眾」的意圖。也就是說,他並非想透過管理員把這話傳遍整個社區。如果小陳是在社區公告欄張貼,或是在住戶群組發布,那情況就完全不同了。

案例二:網路上的指控,如何判斷?

小美在一個網路遊戲社團中,發文指控另一位玩家阿華:「阿華根本是個騙子,上次說好要一起打副本,結果臨時裝病放我鴿子,還利用我幫他衝裝備!」同時,小美還在留言中罵阿華「腦袋進水」、「臭嘴」。

  • 結果: 法院判決小美構成「加重誹謗罪」和「公然侮辱罪」。
  • 律點通解析:
  • 「腦袋進水」、「臭嘴」: 這是抽象謾罵,構成公然侮辱罪,因為網路社團是公開空間,不特定人可見。
  • 「裝病」、「利用我衝裝備」: 這是具體事實的指控,且足以損害阿華的名譽。小美在法庭上自承「沒有經過查證,只是懷疑」。這表示她沒有盡到「合理查證」的義務,也無法證明她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因此,她的言論構成加重誹謗罪(因為是透過文字在網路上散布)。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網路言論的傳播力道強大,隨意轉述或指控未經查證的事實,風險極高。

我是名譽受損被害人,該怎麼辦?

如果您認為自己的名譽受到侵害,可以考慮以下步驟:

  1. 蒐集證據:將所有相關的言論、圖片、錄音、錄影等證據完整保存下來。如果是網路上的言論,務必截圖、錄影,並記錄網址、時間、發布者帳號等資訊。
  2. 釐清事實:判斷對方言論的性質,是抽象謾罵(公然侮辱)還是指涉具體事實(誹謗)?如果是具體事實,您能否證明其為不實?
  3. 評估「散布於眾」的意圖:對方是在公開場合、網路平台,還是僅對特定少數人陳述?是否有意圖讓言論廣為人知?
  4. 考慮提告:誹謗罪和公然侮辱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說,必須由被害人主動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偵辦。您可以向警察局報案,或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結論:捍衛名譽,您有權利!

名譽是個人重要的無形資產,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當您的名譽受損時,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是捍衛自身權益的第一步。透過本文的解析,希望能幫助您更清楚地認識誹謗罪的構成要件、與公然侮辱的區別,以及在什麼情況下言論可以免責。記住,面對不實指控或惡意謾罵,您並非孤單無助,法律提供了保護您的途徑。勇敢站出來,讓正義得以伸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怎麼知道對方說的是誹謗還是公然侮辱?

A: 判斷的關鍵在於對方是否有「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如果對方只是用粗俗、貶損的字眼(如「白痴」、「廢物」)來罵您,且沒有指涉任何具體事件,這通常屬於「公然侮辱」。但如果對方指控您「偷竊」、「詐騙」、「外遇」等,這些涉及具體行為或事件的陳述,即使是透過罵人的方式說出,就可能構成「誹謗罪」。

Q: 網路上的匿名言論或留言,也能構成誹謗罪嗎?

A: 是的,網路上的匿名言論或留言同樣可能構成誹謗罪。由於網路具有廣泛的傳播性,通常會被視為「散布於眾」的行為。即使發言者是匿名的,執法機關仍可透過IP位址、帳號資訊等線索追查發言者身份。網路發言若涉及具體事實且足以毀損名譽,會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刑責更重。

Q: 如果對方說的是事實,我就沒辦法提告誹謗罪了嗎?

A: 不一定。根據《刑法》第310條第3項,如果對方能證明其所指摘或傳述的事實為真實,原則上不罰。但是,如果該「真實」的事實僅涉及您的私德,且與公共利益完全無關,那麼即使是真話,對方仍可能構成誹謗罪。例如,公開您過去的感情私事,即使是真的,若與公眾無關,仍可能構成誹謗。

Q: 提告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我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A: 您需要盡可能蒐集所有能證明對方言論、傳播方式和內容的證據。例如: 網路言論: 完整的網頁截圖(包含網址、發文時間、發文者帳號)、錄影存證(顯示滑動頁面、時間戳記),並可向平台業者申請保留相關紀錄。 實體言論: 錄音、錄影、證人證詞。 其他: 任何能證明言論對您造成名譽損害的資料,如工作受影響、社交受排擠等。

Q: 如果對方只是轉發或分享不實言論,也會有責任嗎?

A: 是的,轉發或分享不實言論也可能構成誹謗罪。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是「指摘或傳述」,因此不論是原創或轉述,只要符合「意圖散布於眾」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都可能構成犯罪。在轉發前,務必確認內容的真實性,並評估是否可能侵害他人權益。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