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公然侮辱和解撤告:言論糾紛法律權益全解析

公然侮辱和解撤告:言論糾紛法律權益全解析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妨害名譽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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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和解撤告:言論糾紛法律權益全解析

您是否正深陷言論糾紛的泥淖,甚至被提告「公然侮辱」?面對刑事訴訟程序,除了應對指控,您可能也在思考「和解撤告」的可能性。和解撤告,聽起來是個能讓事情落幕的好方法,但其中藏著許多您必須知道的法律眉角。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公然侮辱案件中,和解撤告的關鍵法律概念與實務操作,幫助您在複雜的法律程序中,做出最明智的決定。

了解您的權益:公然侮辱與告訴乃論

首先,我們要釐清「公然侮辱罪」的本質,以及它為什麼能透過和解來撤告。

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當您在公開場合,或讓不特定多數人可以聽到、看到的情況下,以粗鄙、輕蔑的言語或動作貶損他人的人格或名譽,就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這類行為通常不涉及具體事實的陳述,而是純粹的人身攻擊。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這條法律就是保護每個人的名譽,不被人在公開場合隨意貶低。

告訴乃論:和解撤告的關鍵

公然侮辱罪屬於《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節的罪名,依法律規定,這類罪名是「告訴乃論」之罪。這代表什麼呢?

《刑法》第314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的意思是,司法機關(檢察官或法院)必須等到被害人(告訴人)主動提出告訴,才能啟動偵查和審判程序。如果沒有告訴,或告訴被撤回,案件就無法繼續進行。這也是為什麼,公然侮辱案件可以透過和解來達成「撤回告訴」的目的。

撤回告訴:一旦撤回,就不能反悔!

既然知道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之罪,那麼「撤回告訴」就是和解的最終目標。但撤回告訴可不是說說而已,它有嚴格的法律規定與不可逆的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這條法律點出了兩個重點:

  1. 時機點: 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換句話說,如果案件已經進入第二審或更上級的審理,就不能撤回了。
  2. 不可逆性: 最重要的就是這句「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這意味著,一旦您合法撤回了對同一犯罪事實的告訴,就永遠不能再針對同一件事提出告訴了。即使您事後後悔,或是對方沒有履行和解條件,也無法再重新提告。

當告訴合法撤回後,法院會依法做出「不受理」的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案件就此終結。

撤回告訴的「眉角」:不能有條件!

實務上,撤回告訴必須是出於告訴人自由意志,而且必須是明確且無條件的表示。這點非常重要!

如果您的撤回告訴附帶了條件,例如:「等對方賠錢了,我就撤告」,那麼在法律上,這個撤回可能被視為無效。這是因為告訴權是一種公法上的權利,它的行使(包括撤回)應是乾脆俐落的,不能模稜兩可。

鄉鎮市調解的「視為撤回」

不過,有個例外情況可以讓撤回告訴更為簡便,那就是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

這表示,只要您與對方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並且在調解書上明確寫明「同意撤回告訴」或「不追究刑事責任」等字眼,經法院核定後,就「視為」已經撤回告訴了,您不需要再另外具狀向檢察官或法院提出撤回。

實務案例解析:避免和解撤告的陷阱

了解了法律規定,我們來看看實務上常見的狀況,讓您更清楚如何應對。

案例一:附條件撤回?小心白忙一場!

小陳因為在網路上被王先生公然侮辱,氣得提出刑事告訴。在檢察官偵訊時,王先生表示願意和解並賠償。檢察官問小陳:「如果王先生賠償並道歉,您願意撤告嗎?」小陳回答:「如果他賠償並當庭道歉,我就同意。」王先生當場道歉後,小陳也口頭表示同意撤回。於是,檢察官就以為案件已和解撤告,諭知不起訴。

然而,後來王先生卻沒有履行約定的賠償金額。小陳非常生氣,認為王先生沒付錢,所以撤告應該無效,想再告他。但法院的看法卻是:小陳雖然口頭表示同意撤回,但這個同意是附帶「王先生賠償」這個條件的。在法律上,這種「附條件的撤回」是無效的!因此,案件並沒有真正撤回,檢察官的處分可能有誤,小陳仍然可以繼續追訴刑事責任。

給您的啟示: 撤回告訴務必是「無條件」的!如果您心中仍有條件,請務必先確認條件已履行,再正式提出撤回。否則,口頭或書面寫下附條件的撤回,可能導致撤回無效,但您卻誤以為案件已終結,錯失追訴時機。

案例二:撤告後對方不履約?刑事變民事!

李小姐因為張先生的公然侮辱言論,對他提出了刑事告訴。在法院審理期間,雙方透過法院調解,達成和解協議,張先生承諾賠償一筆錢,而李小姐也當庭具狀撤回了告訴,法官也確認了李小姐的撤回意願,並諭知案件不受理。

沒想到,張先生事後卻沒有依照調解協議支付賠償金。李小姐非常生氣,認為張先生沒有誠意,她想重新對張先生提出刑事告訴,因為她覺得自己被騙了。但是,法院駁回了李小姐的請求。法院認為,李小姐當初具狀撤回告訴,且經法官確認意願,這個撤回已經合法生效了。張先生後來有沒有履行賠償,那是「民事債務不履行」的問題,不影響刑事撤回告訴的效力。李小姐只能另外循民事途徑,向張先生追討賠償。

給您的啟示: 一旦合法且無條件地撤回告訴,刑事案件就此落幕,不能再反悔。對方是否履行和解約定,屬於民事問題。因此,在撤回告訴前,務必確認對方履約的誠意,或在和解協議中約定明確的履行方式與違約罰則,以保障您的民事權益。

實務操作指引:和解撤告,這樣做才對!

無論您是告訴人還是被告,以下建議能幫助您在和解撤告過程中,保障自身權益。

如果您是告訴人:

  • 明確表達撤回意願: 若決定撤回告訴,務必以書面(例如:刑事撤回告訴狀)或在偵查庭/法院審理時當庭口頭明確表示撤回,並確保筆錄記載清楚。
  • 避免附帶條件: 除非是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法院核定,否則請避免將撤回告訴附帶任何條件(例如:被告履行賠償後才撤回)。一旦撤回,即生法律效力,被告是否履行民事賠償,不影響刑事撤回的效力。
  • 深思熟慮「不得再行告訴」: 撤回告訴後,針對同一犯罪事實,您將不得再行告訴。因此,在撤回前務必深思熟慮,確認是否已達到和解目的,並對和解條件有充分信心。
  • 善用調解程序: 若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務必在調解書中明確記載「同意撤回告訴」或「不追究刑事責任」 等意旨,並確保調解書經法院核定,方能產生「視為撤回」的效力,這是最安全且有效的方式。

如果您是被告:

  • 確認撤回合法性: 收到撤回告訴的通知或書狀時,應確認其是否由告訴人本人提出,且內容是否明確、無條件。
  • 留存證據: 妥善保存和解協議書、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等相關文件,作為告訴已合法撤回的證明。
  • 履行民事義務: 即使刑事告訴已撤回,若和解協議中包含民事賠償或其他義務,您仍應依約履行,否則可能面臨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

結語

處理言論糾紛,尤其是涉及刑事責任的公然侮辱案件,和解撤告是一個常見的選擇。但這並非簡單的口頭約定,其中牽涉到嚴謹的法律程序和不可逆的法律效力。希望這篇文章能讓您對公然侮辱案件的和解撤告有更清晰的認識,無論您是告訴人還是被告,都能在法律程序中,保護好自己的權益,讓紛爭真正落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A: 公然侮辱罪是指在公開場合,或讓不特定多數人可以聽到、看到的情況下,以粗鄙、輕蔑的言語或動作貶損他人的人格或名譽。它不涉及具體事實的陳述,而是純粹的人身攻擊,例如罵人「白癡」、「神經病」等。一旦構成,可能面臨拘役或罰金的處罰。

Q: 什麼是「告訴乃論」?為什麼它很重要?

A: 「告訴乃論」是指某些犯罪,必須由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的人主動提出告訴,司法機關才能啟動偵查和審判程序。公然侮辱罪就是其中之一。這很重要,因為它代表被害人有權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也可以在特定條件下撤回告訴,讓案件終結,這也是和解撤告的法律基礎。

Q: 我撤回告訴後,對方沒履行和解條件,我可以再告他嗎?

A: 不行。一旦您合法且無條件地撤回了刑事告訴,針對同一犯罪事實,您就「不得再行告訴」了。對方是否履行和解條件,屬於民事債務不履行的問題,您只能另外透過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等途徑,向對方追討賠償,無法再重新提起刑事告訴。

Q: 透過調解成立的和解,跟自己去法院撤告有什麼不同?

A: 最大的不同在於「視為撤回」的效力。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和解,只要在調解書上明確記載同意撤回告訴,並經法院核定,法律上就「視為」您已在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您不需要再另外具狀向檢察官或法院提出撤回。而自己去法院撤告,則需要您主動向司法機關提交撤回告訴狀或當庭表示撤回意願,並確保筆錄記載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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