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誹謗通知書?別慌!理解「真實惡意原則」是您的關鍵防線
當您因為言論發表而收到誹謗通知書,甚至被提告時,心中肯定充滿疑惑與不安。是不是只要說了什麼「不實」的話,就一定會被判刑?難道言論自由在法律面前如此脆弱嗎?
別擔心!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中,並非所有「不實」言論都會構成誹謗罪。關鍵在於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真實惡意原則」。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這個原則,並提供實用的法律自保之道,幫助您在面對誹謗指控時,能夠更從容地應對。
誹謗罪的法律基礎與言論自由的保障
在探討「真實惡意原則」之前,我們必須先了解相關的法律規範,這些都是您主張權利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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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這是我們每個人最基本、也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國家必須盡最大努力來維護它,因為言論自由有助於社會進步、意見交流,以及監督政府與社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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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雖然言論自由受到保障,但它並非毫無限制。為了保護他人的權利或公共利益,法律可以在必要範圍內限制言論自由。誹謗罪的設立,正是為了平衡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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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這是誹謗罪的具體條文,也是「真實惡意原則」的適用核心。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告訴我們,誹謗罪的成立需要行為人有「意圖散布於眾」,並且「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如果以文字或圖畫方式散布,刑責會加重。而最重要的是,第三項的「真實抗辯」規定,為您提供了重要的防禦空間。此條文為真實抗辯提供了法源基礎,而「真實惡意原則」則是由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以及後續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對此條文進行合憲性解釋所確立。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這條文列舉了四種「善意發表言論」可以免責的情形。
《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其中,第三款的「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是「合理評論原則」的依據,對於意見表達的保障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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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這條文確立了刑事訴訟中的「證據裁判原則」。而「無罪推定原則」則由同條第1項明文規定。在誹謗案件中,檢察官或自訴人必須提出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構成誹謗罪,否則應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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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明確規定檢察官(或自訴人)必須對被告的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這意味著,在誹謗案件中,對方必須證明您具有「真實惡意」,而不是您要證明言論百分之百真實。
釐清核心:什麼是「真實惡意原則」?
「真實惡意原則」是誹謗案件中最重要的防禦武器。它源自於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以及後續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對《刑法》第310條第3項的解釋,其核心精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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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不需要證明言論「客觀上絕對真實」 :法律並非要求您能證明所說的內容是百分之百、毫無瑕疵的真實。這對一般民眾而言幾乎不可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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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只需證明「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 :只要您能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您在發表言論時,是基於合理查證,並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內容為真,即使事後發現有部分不符,也不會被認定為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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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惡意」的定義:只有當您「明知所言非真實卻故意散布,或因過於輕率疏忽、未善盡查證義務」時,才構成誹謗罪。換句話說,如果您的主觀上並沒有「明知不實」的惡意,就不會成立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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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在對方:檢察官或自訴人必須證明您具有這種「真實惡意」。這大大減輕了被告的負擔。
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誹謗的兩條判斷線
您的言論內容,會被區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
- 事實陳述:指對客觀事件的描述,例如「某某公司偷工減料」。這類言論有真偽問題,適用「真實惡意原則」。
- 意見表達:指個人主觀的評價、評論或批判,例如「某某公司的產品品質很差」。這類言論沒有真偽問題,適用《刑法》第311條第3款的「合理評論原則」。即使評論用詞尖銳,只要是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通常受憲法保障。實務上,法院會傾向保障言論自由,避免「寒蟬效應」。
公共利益與私德:言論的界線
即使言論為真,如果「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仍可能構成誹謗。判斷是否與公共利益有關,除了考量對象的身份(如公眾人物、政府官員)外,更重要的是事件本身是否涉及公益(如犯罪行為、消費者權益、社區公共事務等)。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真實惡意」
法律條文可能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適用「真實惡意原則」的:
案例一:來自媒體的報導與合理確信
小陳是一名媒體工作者,他根據一份內部文件和多方採訪,報導了某位知名企業家王先生涉嫌利用投資移民基金規避債務,並稱其為基金的實際管理者。王先生認為小陳的報導毀損了他的名譽,因此提告誹謗。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陳在報導前已盡到合理查證義務,提出了相關證據資料支持他的陳述,讓小陳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王先生也無法證明小陳在報導時,是「明知不實」或「因輕率疏忽而未探究真偽」。因此,法院判決小陳無罪。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即使是媒體報導,也不需要證明內容百分之百絕對真實,只要有合理根據,並非憑空捏造,就可能不構成誹謗。
案例二:網路上的投資糾紛揭露與公益性
小芳因為一筆投資糾紛,在臉書社團上公開指出某位張小姐為「國際詐騙」、「詐騙團首腦」。張小姐認為小芳的言論嚴重損害她的名譽,因此提告加重誹謗。
法院調查發現,小芳確實有匯款截圖、相關新聞報導以及與其他受害者的對話內容,這些都證明了她親身經歷了投資損失,並且有相當的事證讓她主觀上認為張小姐涉嫌詐騙。法院認為,小芳並非憑空杜撰,而且是否假藉投資名義吸金詐欺,涉及刑法財產法益保護,屬於與「公共利益有關」的事件。最終,法院認定小芳不具有誹謗的「真實惡意」,判決無罪。
這個案例說明: 即使言詞激烈,但若有親身經歷、合理證據,且事件涉及公共利益,法院會傾向保護言論自由。
給言論發表被告的實用建議
面對誹謗指控,以下幾點是您可以掌握的實務自保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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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事實與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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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陳述:在發表任何指控性事實前,務必盡到合理查證義務。例如,保留消息來源、截圖、對話紀錄、相關文件等。查證程度應考量言論影響力(網路言論傳播廣泛,查證義務更高)、消息來源可信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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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表達: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您可以自由評論,即使言詞尖銳,只要是基於合理的事實基礎,而非惡意謾罵,通常受到保障。但要避免將個人主觀意見包裝成客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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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 :這是您最重要的防禦策略。在法庭上,您需要提出證據證明您在發表言論時,是基於何種資訊、何種查證過程,讓您主觀上相信該言論為真。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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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從哪裡得知這些資訊?(消息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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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有查證過?如何查證?(查證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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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相關文件、截圖、錄音、證人可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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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公共利益」關聯性:在發表言論前,思考內容是否與公眾事務、消費者權益、犯罪行為等公共利益相關。若有關聯,即使言論有瑕疵,法院也可能傾向於保障您的言論自由。但切記,純粹揭露他人私密且與公益無關的私德事項,即使為真,仍有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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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資料務必精準:若引用法院判決書、官方文件等,務必完整且準確,不可斷章取義或扭曲原意。惡意曲解資料將被認定為具有「真實惡意」。
結論:捍衛言論自由,從理解法律開始
被控誹謗,確實會讓人感到不安,但請記住,台灣的法律對言論自由有高度保障。關鍵在於您是否能證明自己「沒有真實惡意」——也就是說,您並非明知不實卻故意散布,或因重大輕率而未盡查證義務。當您能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有「相當理由確信」言論為真時,您就站穩了法律上的防線。
理解「真實惡意原則」及其相關概念,是您在言論發表後,保護自身權益的重要知識。這不僅能幫助您在訴訟中主張權利,也能讓您在未來發表言論時,更有依據地判斷風險,真正做到「言論有自由,發言有分寸」。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誹謗罪的「真實惡意」?
A: 「真實惡意」是指行為人在發表言論時,明知道自己所說的內容不真實卻故意散布,或者雖然不確定真偽,但卻因過於輕率、疏忽而沒有盡到合理的查證義務。只要檢察官或自訴人無法證明您有這種「真實惡意」,即使言論內容不完全符合客觀事實,您也可能不會被判有罪。
Q: 我發表言論時,需要證明內容「百分之百真實」嗎?
A: 不需要。根據「真實惡意原則」,您不需要證明言論內容「客觀上絕對真實」。您只需要證明在發表言論的當下,您「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這表示您有進行合理的查證,或依據可信的消息來源,讓您主觀上相信言論的真實性。例如,保留相關的證據、對話紀錄、查證過程等,以證明您的主觀確信。
Q: 我在網路上看到的消息,轉發也會構成誹謗嗎?
A: 是的,即使只是轉發,您仍可能負擔誹謗責任。法律上會要求您對所轉發的內容盡到「合理查證義務」,並確認您轉發時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如果轉發的內容明顯不實,且您未經查證或輕率轉發,可能被認定具有「真實惡意」。因此,在網路世界中,對於任何可能損害他人名譽的資訊,即使是轉發,也務必謹慎查證。
Q: 如果我的言論是針對公眾人物或公共議題,會比較容易免責嗎?
A: 通常是的。針對公眾人物(如政治人物、藝人)或與公共利益相關的議題(如政府政策、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等)發表的言論,法院會給予較高的言論自由保障。因為這些言論有助於公眾監督與討論。然而,這並不代表可以無限免責,您仍需盡到合理查證義務,且不能是惡意捏造或單純針對他人私德的攻擊。若您的言論涉及公共利益,且您有合理查證並非明知不實,則更容易主張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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