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心之餘,更要捍衛家人尊嚴
親愛的被害人家屬,在面對摯愛的傷痛時,如果還有不實的言論、惡意的指控,甚至扭曲事實的謠言在社會上流傳,那無疑是在傷口上灑鹽,讓人倍感煎熬。這些言論不僅可能傷害到已逝或受傷的家人,也可能連帶影響到整個家庭的聲譽與生活。
您或許會感到無助、憤怒,不確定該如何是好。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感受,並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解析台灣法律如何保護個人的名譽權,以及當名譽權受到侵害時,您可以採取哪些法律途徑來捍衛家人的尊嚴與權益。
什麼是名譽權?言論自由的界線在哪?
在台灣,名譽權是受到《憲法》保障的人格權之一,它代表了一個人在社會上應有的評價與尊嚴。任何人都不應受到不實的指控或惡意的誹謗,而導致社會評價受損。
然而,我們也常聽到「言論自由」這個詞。根據《憲法》第11條,人民擁有言論自由,這是民主社會的重要基石。那麼,當名譽權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時,該如何平衡呢?
法院在判斷時,會仔細區分言論的性質:
- 事實陳述: 指那些可以被查證「真假」的言論。如果有人發表了不實的事實陳述,並且沒有盡到 「合理查證義務」 (也就是說,沒有經過合理的確認就隨意散布),即使他聲稱是「聽說的」,也可能構成侵害名譽。
- 意見表達: 指個人的看法、評論或立場。意見表達本身沒有「真假」的問題,即使言詞尖酸刻薄,只要是針對 「可受公評之事」 (例如公共事務、公眾人物的行為等)所做的適當評論,通常會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但如果意見表達是基於虛假的事實,或是惡意謾罵、人身攻擊,則可能不再受保護。
簡單來說,言論自由不是無限上綱,它不能成為散布不實謠言、惡意攻擊他人名譽的藉口。
法律如何保護您的名譽權?
當家人的名譽受到不法侵害時,台灣的法律提供了民事與刑事兩種途徑來尋求救濟:
1. 民事求償:請求損害賠償與回復名譽
《民法》是處理私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當名譽權受損時,您可以依據以下法條,向法院請求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條文確立了侵權行為的一般原則,意思是如果有人故意或不小心侵害了您家人的名譽,他就要負責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條則更明確指出,名譽受損屬於「非財產上損害」,也就是精神上的痛苦,您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除了金錢賠償,您還可以請求法院命令對方採取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例如移除不實言論、禁止再散布,或刊登勝訴啟事等。
2. 刑事責任:誹謗罪的追訴
除了民事賠償,若對方散布的言論構成惡意誹謗,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說明了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如果對方是故意散布不實且足以損害家人名譽的言論,就可能構成誹謗罪。但請注意,如果對方能證明他所說的是真實的,通常就不會被罰,除非這件事只涉及個人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
《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這條則列出了即使言論可能損害名譽,但只要是出於善意,且符合特定情況(例如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就不會被判刑。
法院怎麼判?用案例讓您更明白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來了解法院在處理名譽權侵害案件時的考量:
案例一:不實指控的代價
想像一下,您的家人在社區裡一直備受尊敬,卻突然有人在社群媒體上散布不實謠言,指控他做了一些違法的事情,導致許多人誤會,甚至對他指指點點。這些謠言讓家人承受極大的精神壓力,甚至影響了生活。
當您決定採取法律行動時,法院會審視散布謠言的人是否有盡到 「合理查證義務」 。如果對方只是捕風捉影,沒有經過查證就隨意散布,那麼即使他聲稱是「聽說的」,也可能因為沒有盡到查證的責任,而被認定侵害了您家人的名譽權。最終,法院可能判決對方必須賠償精神慰撫金,並且移除那些不實的貼文,以回復您家人的名譽。
案例二:回復名譽的界線
另一種情況是,當您的家人被惡意攻擊,甚至被指控涉及不法行為,您希望對方能公開道歉,還家人一個清白。法院在審理後,可能會認定對方的確侵害了您家人的名譽,判決他要賠償精神損失,並移除不實言論。
然而,您可能會發現,法院通常不會強制對方「公開道歉」或「刊登道歉啟事」。這是因為,根據最新的法律解釋,強制一個人表達他不想說的話,會侵害到他的 「思想自由」 和 「不表意自由」 。所以,雖然不能強制對方道歉,但法院還是可以命令對方採取其他方式來回復名譽,例如移除不實言論、或刊登一份「勝訴啟事」(內容是說明法院判決對方敗訴、侵害名譽的事實,而非道歉)。這表示法律在保護名譽的同時,也高度保障了每個人的言論自由,即使是加害人,也不能被強制發表違背意願的言論。
身為被害人家屬,您可以怎麼做?
面對名譽受損的狀況,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一些實際步驟:
1. 蒐集證據:越詳細越好
- 言論內容: 截圖、錄音、錄影等,完整保留所有不實或誹謗言論的內容。
- 散布管道: 記錄言論是在哪個平台(臉書、Line、論壇、新聞媒體等)發布的。
- 散布時間: 標明言論發布的具體日期和時間。
- 影響範圍: 收集這些言論如何影響到家人名譽的證據,例如親友的異樣眼光、工作或學習受阻、精神狀況受影響的紀錄等。
2. 請求民事賠償與回復名譽處分
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賠償精神慰撫金。至於賠償金額,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的身份、地位、經濟狀況,以及侵害情節的輕重來決定。同時,您可以請求法院命令對方移除不實言論、禁止再行散布等。
3. 考慮刑事追訴:讓對方為行為負責
如果對方的行為構成《刑法》上的誹謗罪,您可以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刑事訴訟的結果,除了可能讓對方受到刑罰,也有助於在民事訴訟中確立對方侵害名譽的事實。
守護尊嚴,不再孤單
面對家人的名譽受損,這是一場艱難的戰役,但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為名譽權提供了明確的保護,也為受害者提供了多樣的救濟途徑。透過蒐集證據、理解法律,您可以更有力量地捍衛家人的尊嚴與權益,讓不實的言論不再肆虐,還家人一個清白與安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對方說的不是事實,但他們說是「言論自由」,這樣就沒辦法告嗎?
A: 不,言論自由並非無限上綱。如果對方散布的是不實的「事實陳述」,而且沒有盡到「合理查證義務」,即使他聲稱是言論自由,仍然可能構成對您家人名譽權的侵害。法院會判斷該言論是否為事實、是否經過查證,以及是否惡意。如果確認是不實且未經查證的誹謗,您仍可依法追究其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
Q: 如果對方在網路上散布不實言論,我可以怎麼辦?
A: 首先,請立即完整截圖或錄影,保留所有不實言論的內容、發布時間、平台和發布者資訊。這些都是重要的證據。其次,您可以向該網路平台檢舉,要求移除不實內容。同時,您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移除言論,或向警方報案、向檢察官提出刑事誹謗告訴。
Q: 我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嗎?大概能要求多少?
A: 是的,根據《民法》第195條,名譽受損屬於「非財產上損害」,您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至於具體金額,法院會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包括雙方的身份、地位、經濟狀況、侵害情節的輕重(例如言論散布的廣度、持續時間、造成的影響),以及您家人所受精神痛苦的程度等來裁定,並沒有固定的標準。
Q: 除了賠錢,我還能要求對方做什麼來回復名譽?
A: 除了精神賠償,您可以請求法院命令對方採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這可能包括:要求對方移除所有不實言論、禁止對方再行散布類似言論、在特定媒體或平台刊登「勝訴啟事」(說明法院判決對方敗訴的事實,而非道歉內容),或採取其他能有效回復名譽的措施。但請注意,法院不會強制對方道歉,因為這會侵害對方的思想自由與不表意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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