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友名譽受損,我們該怎麼辦?
當您摯愛的家人或朋友,無端遭受不實言論攻擊,名譽蒙塵,那份心痛與焦慮,我們感同身受。在數位時代,一句話、一張圖,都可能在瞬間摧毀一個人的社會評價。面對這樣的困境,您或許感到徬徨無助,不知道該如何為親友討回公道、回復清白。
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詳細解析台灣法律如何保障名譽權,以及當名譽受損時,被害人家屬可以如何採取行動,請求法院協助回復名譽。我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了解相關法律規定與實務上的操作,讓您更有方向地捍衛親友的權益。
什麼是名譽權?法律如何保護?
名譽權,簡單來說,就是一個人活在社會上所被他人評價的聲譽。當有人故意或過失地散布不實言論,導致親友在社會上的評價受損,即使只有少數人知道,也可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台灣法律對於名譽權的保護,主要依據《民法》的相關規定。其中最關鍵的,就是《民法》第195條第1項: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條法條告訴我們,當名譽權被不法侵害時,被害人除了可以要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外,還可以請求法院命令加害人採取「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此外,還有幾條重要的基礎法條:
- 《民法》第18條:保障人格權,名譽權就是其中一種。當名譽受侵害或有受侵害的可能時,可以請求法院排除或防止侵害。
- 《民法》第184條第1項:這是侵權行為的總則規定,當加害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親友的名譽權時,就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185條第1項:如果有多人共同侵害親友的名譽,他們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有哪些?
「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是一個彈性的法律概念,它的目的就是讓被害人的名譽能夠客觀地被回復。法院在決定採取什麼樣的處分時,會綜合考量很多因素,例如:侵害的方式(是網路、報紙還是口頭傳播)、名譽受損的嚴重程度、回復方法是否有效且符合比例原則等等。
您可能會問:「我可以要求對方公開道歉嗎?」
過去,法院確實會判決加害人公開道歉。但近年來,考量到憲法保障人民的「不表意自由」(也就是不表達自己不願意表達意見的自由),最高法院認為,如果強制要求加害人違背本意公開道歉,可能會侵害其言論自由和思想自由,因此已不再將「強制道歉」作為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除非道歉內容不涉及自我羞辱,且是加害人自願為之,否則法院通常不會判決強制道歉。
那麼,法院通常會判決哪些「適當處分」呢?目前實務上常見的替代方案包括:
- 刊載澄清事實的聲明: 在特定媒體或平台上刊登,說明事實真相,澄清不實言論。
- 登載判決勝訴的啟事: 告知大眾法院已判決被害人勝訴,以正視聽。
- 將判決書的全部或一部登報或刊登於網路平台: 讓判決內容直接公開,證明被害人的清白。
實際案例分享:網路時代的名譽回復
在網路社群媒體盛行的今天,名譽權侵害的樣態也日趨多元。法院在判決回復名譽的處分時,也會與時俱進,考量侵害言論的傳播特性,選擇最能有效觸及原受眾的管道。
案例一:社群媒體上的不實指控
小陳是一位大學教授,他的同事小盧在臉書上發表了不實言論,嚴重貶損了小陳的專業形象。小陳因此向法院提告,請求小盧回復名譽。
法院審理後認為,由於不實言論是在臉書上發布,因此判決小盧必須在自己的臉書頁面上,置頂刊登澄清聲明15天。法院考慮到,在社群媒體上發布的言論,也應在同一平台進行澄清,才能有效回復被害人的名譽,同時也兼顧了回復時間不宜過長,以免過度限制加害人的權利。
案例二:影音平台上的誹謗言論
知名公眾人物吳先生,在某影音平台上被另一位網紅陳先生發表了貶低其社會評價的言論,造成吳先生名譽受損。吳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陳先生回復名譽。
法院最終判決陳先生,必須在他原先散布不實言論的YouTube頻道以及臉書粉絲專頁上,刊登法院判決的要旨內容。法院認為,這樣的方式能夠有效觸及原先受到不實言論影響的廣大受眾,足以回復吳先生的社會客觀評價,而且相較於強制道歉,對加害人的侵害也較小,更符合比例原則。
這兩個案例都顯示,法院在處理網路名譽權侵害案件時,會傾向於利用加害人原先散布不實言論的同一管道(例如臉書、YouTube等)來進行回復名譽的處分,以確保回復效果能有效觸及原受眾。
給被害人家屬的實用建議
面對親友名譽受損,以下幾點是您可以考慮的實用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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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保全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請盡可能地保存所有與侵害名譽相關的證據,包括不實言論的內容(截圖、錄音、錄影)、發布的平台(網址、報紙刊物)、傳播的範圍(瀏覽人數、轉發次數、留言回應)、發布時間等。這些證據將是您證明侵害事實和名譽受損程度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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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請求內容: 在訴訟中,您需要具體說明希望法院判決加害人採取哪些「適當處分」來回復名譽。例如,要求在特定網路平台(臉書、YouTube、論壇)或傳統媒體(報紙)刊登澄清聲明、判決要旨或勝訴啟事,並載明刊登期間、版面大小、字體等細節,越具體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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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自我羞辱」式的道歉要求: 由於法律對強制道歉的限制,建議您將重點放在要求加害人刊登澄清事實的聲明或判決要旨,而非要求其公開「對不起」或進行自我貶低的道歉內容。這樣更有機會獲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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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賠償與回復名譽可並行: 根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精神慰撫金和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是可以同時請求的。這兩者目的不同,前者是彌補精神痛苦,後者是回復社會評價,您可以一併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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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執行限制: 如果法院判決加害人必須執行回復名譽的處分(例如刊登聲明),但對方不配合,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然而,這部分屬於「非財產權」的執行,無法像金錢賠償那樣直接查封財產,可能需要透過間接強制(例如法院命令支付怠金)或由您代為執行後再請求費用等方式來處理。
結語
名譽是人格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容許被任意踐踏。面對親友名譽受損的困境,請您務必堅強,並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來捍衛他們的清白。雖然過程可能漫長而艱辛,但透過妥善準備證據、了解法律途徑,並提出合理的回復請求,您將能為親友爭取到應有的公道,讓他們的名譽得以重新閃耀。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法律會是您堅實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親友名譽被損害,我能要求對方公開道歉嗎?
A: 目前台灣法律實務上,法院通常不會強制判決加害人公開道歉。這是因為強制道歉可能侵害加害人的「不表意自由」與「思想自由」。建議您可以轉而請求法院命令加害人刊登澄清事實的聲明、登載判決勝訴的啟事,或將判決書的全部或一部刊登在媒體或網路上,這些方式更能有效且合法地回復名譽。
Q: 除了金錢賠償,還能要求對方做什麼來回復親友的名譽?
A: 除了精神慰撫金(金錢賠償)外,您可以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法院命加害人採取「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常見的處分方式包括:在原先散布不實言論的報紙、雜誌、電視、廣播、網站、社群媒體(如臉書、YouTube)上,刊登澄清聲明、判決要旨或勝訴啟事。法院會根據侵害的範圍、程度及傳播管道,來決定最適合的回復方式。
Q: 如果親友的名譽是在網路上被不實言論侵害,我該怎麼辦?
A: 面對網路上的不實言論,最重要的是立即保全證據。請務必截圖或錄影下所有相關內容,包括發文者帳號、發文時間、平台網址、留言、分享數、觀看次數等,越詳細越好。這些證據能幫助您證明侵害事實。如果能特定發文者身分,即可依法提起訴訟。若無法特定,可先向平台檢舉或報警處理,由警方協助追查。
Q: 法院判決對方要回復親友名譽,但對方不執行怎麼辦?
A: 如果法院判決已經確定,但加害人拒絕執行回復名譽的處分(例如不刊登澄清聲明),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於這屬於非金錢給付的執行,法院可能會採取「間接強制」的方式,例如命令加害人支付一筆「怠金」(罰款),促使其履行義務;或者在某些情況下,允許您代為執行(例如您自行刊登聲明),然後再向加害人請求支付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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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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