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告誹謗勝訴關鍵:名譽受損者的法律自保指南

告誹謗勝訴關鍵:名譽受損者的法律自保指南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妨害名譽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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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受損別害怕,法律是您最強後盾!

當您的名譽遭受無端指控、惡意中傷,那種心如刀割的感受,我們完全理解。在網路資訊爆炸的時代,一句不實的言論,可能在短時間內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別擔心,台灣的法律為您的名譽權提供了堅實的保障。這篇文章將以「律點通」的角度,帶您深入淺出地了解《刑法》上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對方可能提出的抗辯,以及法院如何判斷,讓您在面對名譽侵害時,不再徬徨無助。

誹謗罪:法律如何定義您的傷痛?

首先,我們要了解《中華民國刑法》如何定義誹謗行為。這不僅是您提出告訴的基礎,也是理解對方可能如何辯解的關鍵。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構成誹謗罪需要幾個要素:

  • 「意圖散布於眾」 :對方必須有將不實言論傳播給不特定多數人知道的意圖。即使是傳給特定多數人看,也可能符合這個要件。
  • 「指摘或傳述」 :對方必須針對「具體事實」有所陳述,例如指控您偷竊、詐騙等。如果只是抽象的謾罵,如罵您「笨蛋」、「白痴」,那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而非誹謗罪。
  •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對方說的內容,在一般人的社會觀念中,會讓您的社會評價、人格聲譽受到貶損。例如,指控您有不法行為、不道德行為等。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對方是以「散布文字或圖畫」的方式(例如在臉書發文、傳訊息、貼海報),刑責會更重,這就是所謂的「加重誹謗罪」。

對方可能如何辯解?法律上的「不罰」事由

當您提起訴訟後,對方通常會試圖證明自己的言論是合法的,這就涉及《刑法》第310條第3項和第311條的規定。了解這些,能幫助您預判對方的策略,並準備好您的反駁。

《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 (善意發表言論不罰)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對方可能會提出的辯解,主要有以下幾種:

  • 「真實性抗辯」 :對方聲稱其言論是「真實的」。然而,即使對方能證明其言論為真,但如果內容只涉及您的「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法律上仍可能構成誹謗罪。例如,指控您私生活不檢點,但這與您的公眾職務或社會責任無關。

  • 「合理查證義務」 :就算對方無法百分之百證明言論為真,但若他們能提出證據,證明在發表言論前,已經盡了「合理查證」的義務,且有「相當理由確信」言論為真實,法院也可能判不罰。這就是所謂的「實質惡意原則」:除非對方明知不實或因過於輕率而未查證,否則不罰。法院會綜合考量資訊來源、查證難易度、言論與公共利益的關聯性等因素。

  • 「合理評論原則」 :對方可能辯稱其言論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所做的「適當評論」。這通常發生在公眾人物或公共事務的討論上。評論屬於個人主觀意見,沒有真假問題,因此不能用真實性去檢視。但法院會判斷該評論是否「適當」,是否逾越必要範圍,有無情緒性或人身攻擊的意圖。

實務案例解析:對方「這樣說」為什麼會/不會成立誹謗?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來看看法院如何運用這些原則:

案例一:私人糾紛的「惡意」指控

小美與鄰居阿華因為土地界線發生爭執。某天,小美發現阿華在防火巷的牆上,用紅漆寫下「此處才是正確界線,是隔壁王家母女(指小美與母親)擅自竄改的詐騙行為」等字樣。小美氣憤提告誹謗。

法院審理後認為,阿華雖然親自參與了土地鑑界,但她僅憑小美母親曾刷洗地面,就斷定小美母女竄改界線,既沒有親眼目睹,也沒有向對方求證,顯然沒有盡到「合理查證義務」。此外,這屬於私人土地糾紛,與「公共利益」無關,因此阿華無法主張言論的真實性抗辯或合理評論原則。最終,法院認定阿華構成散布文字誹謗罪。

給您的啟示:如果對方對您的指控是基於未經查證的臆測,且事件本身屬於私人領域,那麼他們很難以「真實性」或「公共利益」來脫罪。

案例二:公眾人物與「合理查證」的界線

某位政治人物在公開直播中,指稱某立法委員候選人「賺紅錢」、「賺共錢」、「是共幹」。該候選人認為名譽受損而提告。

法院審理後,針對「賺紅錢」部分,發現該政治人物僅憑匿名爆料,且爆料人與候選人有私人恩怨,因此認為政治人物未盡到「合理查證義務」,構成誹謗罪。然而,針對「共幹」部分,法院檢視候選人過去的臉書發文,確實有內容會讓人合理懷疑其與中國大陸關係密切,因此認為政治人物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為真實,這部分不罰。法院強調,立法委員候選人身為公眾人物,其政治立場具有高度公共性,言論尺度應給予較大尊重。

給您的啟示:即使您是公眾人物,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較廣,對方仍需盡到「合理查證義務」。如果對方僅憑匿名爆料或不可靠來源就散布不實言論,這仍可能構成誹謗。但若您的某些行為確實可能引發公眾合理懷疑,對方基於此而做出的評論,則可能受到法律保護。

面對名譽侵害,您可以這樣做

當您的名譽受損時,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步驟:

  • 保留證據: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無論是網路留言、新聞報導、錄音、錄影、對話紀錄,任何能證明對方言論內容、散布方式及造成影響的資料,都應完整截圖、備份,並標註時間、網址等資訊。
  • 辨識言論性質:判斷對方是陳述「事實」還是表達「意見」。事實陳述若不實,且對方無法證明合理查證,則誹謗罪可能性高;意見表達則要看是否針對「可受公評之事」且「適當」。
  • 評估公共利益:對方指控的內容,是否與公共利益有關?私人感情糾紛、家庭事務等,通常被視為私德,即使對方能證明為真,也可能因與公共利益無關而仍構成誹謗。
  • 檢視對方查證:若對方聲稱言論為真或已合理查證,您可以反向檢視對方是否有足夠證據支持其言論,其資訊來源是否可靠,查證過程是否嚴謹。
  • 避免以牙還牙:在氣憤之餘,切勿以不實言論或人身攻擊回擊對方,以免自己也陷入誹謗或公然侮辱的困境。

結論:您的名譽,值得被捍衛!

名譽是人格的重要組成部分,遭受侵害時的痛苦,只有親身經歷者才能體會。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對誹謗罪的法律概念有更清晰的認識,了解對方可能提出的抗辯策略,進而更有信心和準備去應對。請記住,法律是為保護您的權益而存在,當您的名譽受到嚴重損害時,您有權利站出來,讓不法行為者為其言行負責。勇敢捍衛自己的名譽,讓正義得以伸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意圖散布於眾」?我怎麼判斷對方是否有這個意圖?

A: 「意圖散布於眾」指的是對方有將不實言論傳播給不特定多數人知道的意圖。判斷依據包括:言論發布的平台(例如公開的社群媒體貼文、論壇)、傳播的範圍(例如是否發送給一個群組而非單一特定對象)、以及對方是否知道該平台或傳播方式會讓多人看到。即使是傳給特定多數人(例如某個公司內部群組),只要人數足夠多,也可能被認定為有此意圖。

Q: 對方說的內容是「事實」還是「意見」?這對我的案件有什麼影響?

A: 「事實」是指可以被證明真假的具體陳述,例如「他偷了錢」;「意見」則是個人的主觀評價或評論,例如「他很糟糕」。 事實陳述:若對方陳述的是不實事實,且無法證明其為真或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就可能構成誹謗罪。 意見表達:若對方是表達意見,則要看是否針對「可受公評之事」且評論「適當」。即使評論尖酸刻薄,若屬合理評論範疇,仍受憲法保障。但若評論內容明顯偏離事實、惡意攻擊或與公共利益無關,仍可能構成誹謗。 區分兩者很重要,因為法院對它們的判斷標準不同。

Q: 對方說的內容涉及我的私生活,但他們卻聲稱是「真實的」,這樣我還能告嗎?

A: 可以。根據《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規定,即使對方能證明其言論為「真實」,但如果內容只涉及您的「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對方仍無法免除誹謗罪責。法院會根據言論內容、性質以及您的職業、身分等,依一般社會觀念客觀判斷是否與公共利益相關。例如,醫師的私人感情生活通常被認定為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

Q: 對方辯稱自己已經「合理查證」了,我該如何反駁?

A: 您可以從以下幾點反駁對方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1. 資訊來源的可信度:對方依據的資訊來源是什麼?是可靠的新聞媒體、官方文件,還是匿名爆料、網路謠言?匿名或帶有私人恩怨的爆料,可信度較低,對方應負更高的查證義務。 2. 查證的難易度:對方是否有足夠的時間和能力進行查證?是否有向您本人或相關人士求證? 3. 言論與公共利益的關聯性:言論越涉及公共利益,法院對查證的要求可能越寬鬆;反之,若涉及個人私德,則查證要求會更嚴格。 您可以指出對方查證過程中的疏漏、資訊來源的不可靠性,以及對方未盡到應有的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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