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受損怎麼辦?掌握舉證關鍵助您回復清白
您是否曾因為不實的言論,感到自己的名譽遭受貶損,卻不知道該如何是好?在台灣,名譽權是受法律嚴格保障的重要權利。當您的名譽受到侵害時,法律賦予您尋求回復的途徑。然而,這條路並非沒有挑戰,其中最關鍵的一環,就是您身為「名譽回復申請人」所需的舉證責任。
「律點通」深知您的困擾與焦慮。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了解在台灣主張名譽權受侵害時,您需要準備什麼、證明什麼,以及法院會如何看待這些證據,幫助您更有信心地面對未來的每一步。
一、認識名譽權與法律依據:您的權利在哪裡?
名譽,代表著一個人在社會上所受到的評價,涵蓋了品德、聲望與信譽。當這些評價因為他人的行為而遭到不法的貶損,就可能構成名譽權的侵害。
在台灣,保障名譽權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幾條: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的基礎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條法規是民事侵權行為的總則。簡單來說,如果有人故意或不小心地侵害了您的名譽權,導致您受損,他就要負起賠償責任。您需要證明對方有故意或過失、行為不法、您的名譽受損,且兩者間有因果關係。
- 《民法》第195條第1項:精神賠償與回復名譽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條法規專門針對名譽等「人格權」受損時的賠償。除了可以請求精神上的慰藉金(俗稱精神賠償)外,如果名譽被侵害,您還可以請求法院命令對方採取「適當處分」來回復您的名譽,例如在報紙上刊登澄清啟事或道歉聲明。
-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誰來證明?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這條是民事訴訟的基礎原則。它的意思是,在法庭上,誰主張一個事實對自己有利,誰就要負責提出證據來證明這個事實是真的。 對於名譽回復申請人來說,這代表您必須證明對方確實有侵害您名譽的行為,且這些行為造成了您的名譽受損。
-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與民事案件的關聯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雖然這是刑事法條,但它其中關於「證明為真實者不罰」的概念,經過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09號)後,也被廣泛應用在民事名譽權案件中。這表示,如果對方能證明他所說的是事實,或者他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那是真的,那麼他可能就不會構成侵害您的名譽權。
二、您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作為名譽回復申請人,您必須證明以下幾點:
- 對方確實有發表爭議言論的行為。
- 這些言論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 這些言論明確指向您。
- 這些言論導致您的社會評價受到貶損。 這裡的「名譽受損」不是您主觀的感受,而是客觀上社會對您的評價是否降低。
- 對方在發表這些言論時,具有故意或過失。
三、言論類型大不同:「事實」還是「意見」?
在法院實務中,言論會被區分為「事實陳述」和「意見表達」,這對您的舉證責任有很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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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陳述: 這是可以被證明真偽的言論。例如:「某某人偷了東西」。對於這類言論,對方必須證明其內容為真,或是他有充分理由相信其為真。如果您要告對方,您可能需要證明對方所說的是不實的,或者對方明知不實卻故意捏造,或有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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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表達: 這是個人主觀的判斷或評論,無法用真偽來衡量。例如:「某某人的行為很糟糕」。對於這類言論,只要是善意發表,且是為了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通常就不會被認定為不法侵害。您若要主張侵害,則需證明對方有惡意或非善意。
四、這些情況,對方可能不構成侵權!
即使言論可能影響您的名譽,但若對方有以下情況,可能就不會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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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中為維護自身權益的言論: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被告為了脫免刑責而提出的辯詞,只要不是無端漫罵或專以貶損他人名譽為目的,通常會被視為行使訴訟防禦權,不構成名譽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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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評論可受公評之事: 對於涉及公共利益或公眾人物的事件,如果評論是善意的,即使事後證明不完全真實,但對方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通常也會受到較大的言論自由保障。
五、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故事學經驗
了解法律條文後,我們來看看實際的案例,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法院如何判斷:
案例一:我說你錯了,但你得證明我錯在哪裡
「小陳」因為「老王」在網路上發表了一些對他不利的言論,認為老王散布不實訊息,嚴重損害他的名譽,於是向法院提告,要求老王賠償。
法院審理後,駁回了小陳的請求。法院指出,小陳必須證明老王所發表的言論「均屬不實」,而且這些不實言論確實嚴重損害了他的名譽。法院還引用了大法官解釋,強調如果老王能證明他所說的是真的,或者他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那是真的,甚至他只是善意地表達意見,那麼就不會構成對小陳名譽的不法侵害。這表示,如果您主張對方說的不實,您需要提出證據來證明對方說的是不實的,或者證明對方明知不實卻故意說謊。
案例二:法庭上的話,有時不構成誹謗
「阿美」被捲入一場偽證案件。為了替自己辯護,她在法庭上聲稱自己是受到「大華」的脅迫,才做出某些行為。大華聽到阿美的說法後,認為阿美是在毀損他的名譽,因此提告。
法院最終駁回了大華的提告。法院認為,阿美在刑事案件中,是以被告的身分為了脫免刑責而進行辯護,這是她行使「刑事防禦權」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認定阿美並沒有主觀上要貶損大華名譽的意圖。因此,即使阿美的言論可能對大華的名譽造成影響,但因為是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以不構成名譽權的侵害。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在特定情境下,例如為了自保而做的言論,不一定會被認定為侵權。
六、您的行動指南:名譽回復的關鍵步驟
綜合以上分析,如果您正準備申請名譽回復,以下是給您的實用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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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指控對象與言論內容: 確保您能清楚指出是誰說了什麼,以及這些言論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如果言論沒有明確指名道姓,或無法連結到您的真實身份,會增加舉證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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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集完整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一步。盡可能蒐集所有能證明對方發表爭議言論的證據,例如:
- 網路留言、文章的截圖或錄影: 包含發文時間、平台、帳號等資訊。
- 錄音、錄影: 記錄對方說出爭議言論的過程。
- 證人證詞: 證明有人聽到或看到了對方發表言論。
- 相關文件: 如電子郵件、簡訊等。
- 證明言論不實的證據: 如果對方是陳述事實,您需要證據證明其不實。
- 證明對方有惡意或重大過失的證據: 如果對方是意見表達,或您需證明其「真實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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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言論是「事實」還是「意見」: 在您蒐集證據時,思考對方的言論是屬於哪一種類型,這將影響您後續的舉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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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社會評價受損: 雖然名譽侵害不以您個人的主觀感受為準,但您仍需提出證據證明您的社會評價客觀上確實受到貶損,例如:親友對您的態度轉變、工作機會受影響、業務量減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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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阻卻違法事由: 思考對方是否有任何可能阻卻侵權的事由,例如是否在訴訟中為自保而說、是否在善意評論可受公評之事。預先評估這些點,有助於您更全面地準備。
結論
名譽權的維護是一條需要耐心與策略的道路。身為名譽回復申請人,您必須清楚了解自己的舉證責任,並積極蒐集相關證據,才能在法律上站穩腳步。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清晰的指引,讓您在爭取名譽回復的過程中,更有方向、更有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在台灣,法律上所稱的「名譽」具體指的是什麼?
A: 在台灣法律中,「名譽」指的是一個人客觀上在社會中所受到的評價,包括其品德、聲望、信譽等。它不是指個人的主觀感受或自尊心,而是指社會大眾對這個人的普遍看法。因此,判斷名譽是否受損,是以社會評價是否客觀上被貶低為標準。
Q: 我該如何證明對方發表的言論,確實導致我的「社會評價受貶損」?
A: 證明「社會評價受貶損」需要提供客觀證據,而非僅憑個人感受。您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 人際關係的變化: 蒐集親友、同事、客戶對您態度轉變的證詞或訊息。 2. 工作或事業的影響: 提供因名譽受損導致工作機會流失、業務量減少、客戶流失的證明,例如:被取消的合作案、業績報表、離職證明等。 3. 大眾反應: 如果言論在公開平台散布,可以截圖或記錄大眾對該言論的回應,例如負面評論、嘲諷等,以證明社會輿論對您的負面影響。 4. 心理或生理影響: 雖然這通常是精神慰撫金的考量,但若能證明因名譽受損導致嚴重的身心不適,並有就醫紀錄,也可間接證明影響之大。
Q: 如果對方發表的言論是「意見表達」,我還有機會主張名譽權受侵害嗎?
A: 是的,即使是「意見表達」,您仍有機會主張名譽權受侵害,但舉證難度會相對較高。對於意見表達,法院通常會給予較大的言論自由保障。您需要證明對方發表的意見並非出於善意,而是惡意攻擊,或專以貶損您的名譽為目的。例如,如果對方以極端侮辱性、粗鄙的言詞進行攻擊,且與任何公共利益或合理評論無關,就可能被認定為惡意侵害。
Q: 我擔心對方會主張「訴訟防禦權」來脫罪,這對我的案件有什麼影響?
A: 對方主張「訴訟防禦權」確實會影響您的案件判斷。如果對方是在另一個訴訟案件中,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例如脫免刑責、主張權利)而發表的言論,且該言論與訴訟目的相關,法院通常會認為這是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不具備不法性,因此不構成名譽權侵害。這意味著,您需要證明對方的言論明顯超出訴訟防禦的必要範圍,或者其目的專門在於惡意貶損您的名譽,而非單純的訴訟策略,才能成功主張名譽權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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