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不實的謠言或惡意的批評像洪水般襲來,無情地沖刷您的名聲,讓您感到無助與憤怒時,請記住:在台灣,法律是您捍衛清白與尊嚴的堅實後盾。名譽權是受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任何不法的侵害都將面臨法律責任。本篇文章將帶您一步步了解名譽權侵害的法律程序與救濟之道,讓您在面對困境時,不再徬徨。
了解您的權利:名譽權侵害的法律基礎
名譽權侵害主要依據《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規定,同時也需考量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原則。
1.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的總則
這條法規是處理所有侵權行為的基礎,名譽權侵害也不例外。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簡單來說,如果有人故意或不小心散布不實言論,導致您的名譽受損,並且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那麼他就要負起賠償責任。這包括行為人有過錯(故意或過失)、行為不合法、侵害了您的名譽權、造成了損害,且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2. 《民法》第195條第1項:精神慰撫金與回復名譽
這條法規是專為人格權受侵害而設,對名譽權被害人尤其重要。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表示,即使您沒有實際的財產損失,只要名譽受到不法侵害,就可以向對方請求一筆「精神慰撫金」(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侵害的程度等因素來決定金額。此外,您還可以請求法院命令加害人採取「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例如刊登澄清啟事或移除不實言論。
3. 言論自由的界線:憲法與刑法的作用
雖然名譽權受保障,但台灣憲法也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憲法》第11條)。因此,法院在審理名譽權案件時,必須在這兩者之間取得平衡。言論自由並非無限上綱,如果言論涉及不實指控或惡意攻擊,仍可能構成侵害。
在判斷言論是否不法時,法院常會類推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關於「合理查證義務」)和第311條(關於「善意發表言論」)的規定。換句話說,如果對方能證明其言論為真,或者雖然不真但已善盡合理查證義務,且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那麼其行為可能就不會被認定為不法。同樣,如果言論是對「可受公評之事」進行「適當評論」,也可能不具不法性。
名譽權受損的判斷標準與救濟方式
1. 名譽權的認定標準:社會評價貶損
法院判斷名譽是否有受損,主要看「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因此受到貶損」。這項判斷標準主要來自於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例。即使不實言論沒有廣泛傳播,只要讓少數人知悉,且足以降低您在社會上的評價,就可能構成侵害。
2. 「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的差異
- 事實陳述: 指可以驗證真偽的言論。例如:「某人偷竊」。這類言論如果是不實的,且對方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就容易構成侵害。
- 意見表達: 指個人主觀的評論或看法。例如:「某人很糟糕」。這類言論通常只要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進行「適當評論」,且出於善意,就不容易構成侵害。
3.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不能強迫「自我羞辱」
除了金錢賠償,您還可以請求法院命令加害人採取措施來回復您的名譽。常見的處分包括:
- 刊登判決主文或判決要旨。
- 在特定媒體(如報紙、網站、社群平台)刊登澄清啟事或道歉聲明。
- 移除不實言論或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司法院大法官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11號民事判決,法院不能命令加害人以「自我羞辱」的方式道歉,或強迫其「違背本意公開道歉」。回復名譽的目的是填補損害,而非懲罰,且不能侵害加害人的人性尊嚴與言論、思想自由。
真實案例解析:從法院判決看名譽權救濟
以下兩個案例,讓您更了解實務上法院如何處理名譽權侵害案件:
案例一:當道歉變成一種羞辱?——小陳的清白之路
小陳是某公司的資深主管,卻被同事阿華向媒體散布不實謠言,指稱他涉及不當行為,嚴重損害其名譽。小陳提告後,法院一審判決阿華需賠償並在三大報紙頭版刊登道歉啟事。但最高法院卻推翻了這部分判決,認為如果道歉內容涉及「自我羞辱」或「被迫表意」,將損害加害人的人性尊嚴,與言論自由、思想自由的意旨不符,因此不屬於適當的回復名譽處分。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法院在要求對方回復名譽時,會嚴格審查其內容與方式,確保不會過度侵害加害人的基本權利。因此,在請求回復名譽處分時,應避免提出過於嚴苛或涉及自我羞辱的道歉要求,改以刊登判決主文、澄清啟事或移除不實言論等方式為宜。
案例二:網路霸凌的代價——小雅的臉書惡評事件
小雅發現有人在臉書社團上張貼不實言論,指稱她有不光彩的過去,導致她在朋友和同事間的評價受損。小雅一氣之下提告,除了請求精神賠償,也要求對方在臉書網頁上刊登道歉啟事。法院審理後,認定對方言論明顯惡意且不實,確實侵害了小雅的名譽權。考量網路傳播的特性、雙方資力等因素,判決對方需支付精神賠償,並應在自己的臉書網頁上刊登道歉啟事。
這個案例說明: 網路上的不實言論,即使是個人帳號發布,也可能構成名譽權侵害。網路言論的傳播速度快、範圍廣,可能導致較高的賠償金額。同時,法院也接受在網路平台刊登澄清或道歉聲明作為回復名譽的方式。
當名譽受損時,您可以這樣做!
面對名譽權侵害,積極採取行動是關鍵。以下是您可以參考的實務操作指引:
-
證據保全: 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務必完整保存所有侵害名譽的證據,包括:不實言論的截圖、錄音、錄影、發布平台、確切時間、傳播範圍,以及任何能證明您名譽受損的資料(如:朋友的證詞、工作受影響的證明)。證據越完整,對您越有利。
-
損害證明: 盡可能具體說明名譽受損對您造成的精神痛苦、社交困擾,甚至因此導致的實際損失(例如:業務量減少、失去工作機會)。這些都能作為法院核定精神慰撫金的參考。
-
請求範圍建議: 在請求金錢賠償時,應考量加害人與您的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侵害程度等因素,提出合理的金額。在請求回復名譽處分時,建議考慮刊登判決主文、澄清啟事或移除不實言論等方式,避免提出過於嚴苛或涉及「自我羞辱」的道歉要求,以免被法院駁回。
-
注意時效: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您「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有2年的時效;如果不知道,則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10年內有效。務必注意時效,以免喪失請求權利。
結語:捍衛您的尊嚴,法律是您的後盾
名譽是個人的第二生命,不容他人恣意踐踏。當您的名譽權不幸遭受侵害時,請不要隱忍或退縮。透過法律途徑,您可以要求加害人負起責任,獲得應有的賠償,並採取適當措施回復您的名譽。了解自己的權利,並積極蒐集證據、主張權利,是您捍衛自身尊嚴最重要的行動。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法律會是您堅實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名譽權?它和言論自由有衝突嗎?
A: 名譽權是指個人在社會上所受到的評價,包括品德、聲望、信用等。它與言論自由確實存在界線,言論自由保障人民表達意見的權利,但並非無限上綱。當言論涉及不實陳述或惡意攻擊,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時,就可能構成名譽權侵害,此時名譽權的保護將優先於不當的言論自由。
Q: 名譽權受損後,我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A: 您可以主要請求兩種類型的救濟:一是「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精神慰撫金(精神賠償),即使沒有實際金錢損失也能請求;二是「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要求對方刊登判決主文、澄清啟事,或移除不實言論。法院會根據侵害程度、雙方狀況等因素來核定金額與處分方式。
Q: 網路上的不實言論也能提告嗎?追查得到對方身分嗎?
A: 是的,網路上的不實言論同樣可能構成名譽權侵害。雖然網路具有匿名性,但台灣執法機關和法院通常可以透過IP位址、帳號註冊資料等方式,向網路平台業者(如臉書、PTT等)調閱資料,進而追查到發布者的身分。因此,即使對方使用匿名帳號,也並非完全無法追查。
Q: 提告名譽權侵害需要準備什麼證據?
A: 最重要的就是「侵害行為的證據」和「損害的證據」。侵害行為證據包括:不實言論的截圖、錄音、錄影,並註明發布平台、時間、網址等詳細資訊。損害證據則可包含:因名譽受損導致精神痛苦的證明(如就醫紀錄)、朋友或同事的證詞、工作或社交活動受影響的具體情況等。證據越完整,對您的訴訟越有利。
Q: 如果對方說的內容是事實,我還能告他名譽權侵害嗎?
A: 如果對方所說的內容確實是真實的,原則上較難構成名譽權侵害。但這並非絕對,因為《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即使能證明為真實,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如果對方散布的內容雖然是事實,但涉及您的個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仍然可能構成侵害。法院會權衡言論的真實性、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以及對您名譽的影響來判斷。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