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受損,別再默默承受!律點通教您如何捍衛清白
當您發現自己的名譽無端遭受貶損,被不實言論攻擊,那種憤怒、委屈與無助感,相信是許多名譽權被害人的心聲。在台灣,名譽權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這表示您有權利為自己討回公道。律點通今天將帶您深入了解,當名譽權受侵害時,您可以如何透過法律途徑來保障自身權益。
您的權利,法律如何保障?
名譽權屬於人格權的一種,受到《民法》的保護。當您的名譽受到不法侵害時,您可以依據以下法條主張權利: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這條法條是您請求損害賠償的基礎。簡單來說,如果有人故意或過失地做出不法的行為,侵害了您的名譽,導致您受損,他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表示,無論對方是故意要毀損您的名譽,還是因為疏忽而造成了傷害,只要其行為造成您的社會評價受損,您就有權利要求賠償。
《民法》第195條: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條法條則明確指出,名譽權受侵害時,您可以請求哪些具體的補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代表,除了財產上的損失(例如因此失去工作收入),您還可以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此外,您也可以要求法院命令對方採取「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例如撤回不實言論、刊登澄清啟事等,以恢復您的名譽。
關鍵在於「舉證」:您需要證明什麼?
在民事訴訟中,《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確立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作為名譽權被害人(原告),您需要證明以下幾點:
- 對方確實發表了那些侵害您名譽的言論或行為。
- 這些言論或行為客觀上足以貶損您在社會上的評價。
- 您因此遭受了損害。
一個重要的轉捩點:事實陳述的舉證責任
過去,您可能需要證明對方言論的「不實性」,這對於被害人來說是個沉重的負擔。然而,台灣的法律實務已有了重大進展!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的精神,以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44號民事判決(這是一個涉及公眾人物名譽權的案件),現在對於事實陳述的名譽權侵害案件,舉證責任有了重要的轉變:
- 當您初步證明對方有發表足以貶損您名譽的言論,並因此受損時,法律會推定對方行為具有不法性。
- 此時,舉證責任會轉移到對方身上!對方必須證明其所言為「真實」,或者雖然無法證明完全真實,但他已盡了「合理查證義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
生活情境小故事:
想像一下,小陳在網路上看到有人匿名散布關於他過去工作的不實謠言,指控他涉及不法行為。這些謠言對小陳的聲譽造成了嚴重打擊,甚至影響了他新的工作機會。小陳決定提起訴訟。在法庭上,小陳只需要證明這些謠言確實存在,且這些謠言確實讓他的社會評價受損。接下來,就換成散布謠言的人必須拿出證據,證明他所說的是真的,或者他已經盡力查證了。如果對方拿不出證據,即使小陳沒有辦法證明那些謠言「不是真的」,對方還是可能要負侵權責任。這對名譽權被害人來說,無疑是減輕了許多證明上的困難。
實務上,我該怎麼做?
- 完整蒐集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請您將所有侵害名譽的言論內容完整保存下來,包括文字、圖片、錄音、錄影、網頁截圖(務必包含網址、發布時間、發布者等資訊)。
- 證明貶損性: 您需要證明這些言論客觀上足以讓一般社會大眾對您的評價產生負面影響,而不是僅憑您主觀感受不佳。例如,可以提供親友或同事的證詞,證明他們的看法因此改變。
- 區分事實與意見: 如果對方陳述的是「事實」(例如指控您做了某件事),您需要準備證據來反駁其不實。如果對方是「意見表達」(例如對您行為的評論),您則需證明其並非善意發表,或已逾越了合理評論的範圍。
- 證明損害: 除了精神痛苦,若有因此導致工作、生活、社交等方面的實際影響,也應盡力蒐集證明,例如心理諮詢紀錄、工作表現受影響的證明等。
關於「道歉」的兩三事:回復名譽處分的限制
您可能會想,除了金錢賠償,能不能要求對方公開道歉?過去法院確實常判命加害人登報道歉,甚至要求道歉內容。然而,根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11號民事判決及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的意旨,現在對於強制道歉有了新的限制:
- 法院在命回復名譽處分時,會考量其適當性與比例原則。
- 法院不會命令加害人為自我羞辱或違背本意的公開道歉。這代表,法院可能傾向於命對方移除不實言論、刊登澄清啟事,或由法院判決主文代替道歉,而非強制其說出「對不起」。
結論
名譽權是您人格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容他人任意踐踏。當您的名譽受到侵害時,請勇敢站出來,運用法律賦予您的權利來捍衛自身清白。雖然訴訟過程可能複雜且耗時,但只要您掌握了正確的法律知識,並妥善蒐集證據,就能更有力地為自己爭取權益,讓那些不實言論的散布者付出代價。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樣的言論才算侵害名譽?
A: 名譽權受侵害,是指言論或行為客觀上足以貶損您在社會上的評價。這不是您主觀覺得不舒服就好,而是要看一般人聽到或看到這些言論後,會不會對您的形象產生負面看法。例如,散布不實謠言、惡意中傷、或做出足以讓人產生負面觀感的行為,都可能構成名譽侵害。
Q: 我需要準備哪些證據來證明名譽受損?
A: 您應該盡可能完整保存所有相關證據,例如:造成侵害的文字、圖片、錄音、錄影、網頁截圖(務必包含網址、時間、發布者等資訊)。同時,也要證明這些言論發布的管道和傳播範圍,以及對您造成的實際影響,例如精神痛苦的就醫紀錄、工作或社交受影響的證明、甚至證人證詞等。越完整的證據,越有利於您的主張。
Q: 提告名譽權侵害,我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A: 您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法院會根據侵害的程度、您的身分地位、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判斷金額。此外,您也可以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例如要求對方移除不實言論、在特定媒體刊登澄清啟事、或由法院判決主文代替道歉等方式,以恢復您的名譽。
Q: 如果對方說他講的都是事實,我就沒辦法告了嗎?
A: 不一定。如果對方陳述的是「事實」,即使造成您的名譽受損,他仍需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或者雖然無法證明完全真實,但他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也就是他已經盡了合理的查證義務。如果對方無法證明這些,即使是事實陳述,仍可能構成侵權。這表示,對方不能隨意散布謠言,而無需負擔查證的責任。
Q: 我可以要求對方公開道歉嗎?
A: 過去法院常判命加害人登報道歉。但現在,根據最新的實務見解,法院在判決回復名譽處分時,會更審慎考量,避免要求加害人以自我羞辱的方式道歉,或是強制其為違背本意的公開道歉。法院可能會傾向於命其移除不實言論、刊登澄清啟事,或由法院判決主文來替代道歉,以平衡名譽權與言論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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