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公然侮辱:和解撤告前,您必須知道的法律眉角
當您不幸遭遇公然侮辱,心中除了憤怒,可能還夾雜著不知所措。面對加害人的道歉或和解提議,您可能會考慮是否要撤回告訴。但請注意,這個決定牽涉到您的法律權益,一步錯可能就無法回頭。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公然侮辱案件的和解與撤告,幫助您在關鍵時刻做出最明智的選擇。
什麼是公然侮辱罪?我的權益如何受保障?
首先,讓我們釐清「公然侮辱」的法律定義。根據《刑法》的規定,公然侮辱罪是指在公開場合,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等方式,對他人進行輕蔑、嘲諷、貶損人格尊嚴的行為。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只要是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能看見或聽見的公開場合,對您進行抽象的謾罵或貶低,就可能構成此罪。例如,在臉書公開留言罵人「白痴」、「廢物」,或是在大庭廣眾下指著別人罵髒話,都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告訴乃論:您的「告訴」是啟動司法的鑰匙
公然侮辱罪屬於《刑法》第314條所規定的「告訴乃論之罪」。
《刑法》第314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這代表什麼呢?這表示司法機關(檢察官或法院)必須在您這位被害人提出合法告訴後,才能開始偵查或審判程序。如果沒有您的告訴,或您的告訴不合法,那麼即使加害人確實有公然侮辱的行為,司法機關也無法主動追訴。
撤回告訴:一個不可逆的關鍵決定
既然您的告訴是啟動司法的鑰匙,那麼「撤回告訴」就是您選擇終止刑事程序的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這條文非常重要!它告訴您兩件事:
- 時間限制: 您可以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
- 不可逆性: 一旦您合法撤回告訴,就不能再就同一案件對同一被告提起告訴了。這個決定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無法反悔。
和解與撤回告訴:兩者大不同,別搞混了!
和解是您與加害人之間解決紛爭的「民事契約」行為,而撤回告訴是您向國家司法機關所為的「公法行為」。兩者雖然常因果關係密切(因為和解而撤告),但法律性質截然不同。和解協議的履行與否,原則上不影響已合法生效的刑事撤回告訴效力。
生活案例分享:
案例一:撤告後對方反悔,我還能再告嗎?
小美在網路上被陌生人謾罵,憤而提出公然侮辱告訴。後來,對方主動聯繫小美,表示願意道歉並賠償,雙方達成和解。小美基於和解協議,也向檢察官遞交了撤回告訴狀。沒想到,對方在和解後態度丕變,不僅沒有履行承諾的賠償,還聲稱自己根本沒錯。小美氣得想再次提告,卻發現已經無法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了。
案例解析:
這就是因為小美在撤回告訴時,是無條件且出自自由意志的。一旦撤回告訴書狀送達司法機關,撤回的效力就已經發生。即使對方事後反悔或未履行和解條件,這也只屬於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問題,小美只能透過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無法再對同一事件提起刑事告訴。
案例二:簽了和解書,就是撤告了嗎?
阿華因為言語衝突被提告公然侮辱。他主動找被害人私下和解,雙方簽了一份和解書,上面寫著「被害人同意無條件撤銷告訴」。阿華以為這樣就沒事了,沒想到後來還是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原來,被害人雖然簽了和解書,卻沒有正式向檢察官或法院提交撤回告訴的書狀,也沒有在開庭時明確表示撤回告訴的意願。因此,這份私下和解書,並不能直接產生刑事撤回告訴的效力。
案例解析: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和解書是民事契約,而撤回告訴是向國家司法機關提出的公法行為。即使和解書上寫明了「撤回告訴」,被害人仍必須主動向司法機關(例如檢察官或法院)以書狀或言詞明確表示撤回告訴的意思,刑事案件才會真正終結。單純的私下和解書,並不足以讓刑事案件停止。
給被害人的實用提醒
- 務必明確、無條件撤回: 若您決定撤回告訴,請務必以書狀或在筆錄中清楚且不帶任何條件地向檢察官或法院表明。避免「如果…我就撤回」這類模糊或附帶條件的說法,以免產生爭議。
- 撤回不可逆: 一旦您合法撤回告訴,就不能再針對同一個事件,對同一個人提起刑事告訴了。請務必三思,確認這是您最終的決定。
- 民事與刑事分清楚: 和解協議是民事約定,它的履行與否,原則上不影響您已完成的刑事撤回告訴。若擔心對方不履約,應在和解協議中載明違約條款,並考慮將和解筆錄聲請法院核定為執行名義,以便日後強制執行。
- 調解書的效力: 若您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務必確認調解書上明確記載「同意撤回告訴」等字樣,並經法院核定,才能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視為合法撤回。
結論
面對公然侮辱案件,和解與撤告是一個複雜的決定。希望透過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了解其中的法律眉角。請記住,您的權益掌握在自己手中,務必在充分了解後,再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的選擇。律點通與您同行,守護您的法律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然侮辱罪一定要提告才會處理嗎?
A: 是的,公然侮辱罪屬於《刑法》第314條規定的「告訴乃論之罪」。這表示司法機關必須在被害人提出合法告訴後,才能啟動偵查或審判程序。如果沒有告訴,或告訴不合法,案件就無法被追訴。
Q: 和解後,我反悔不想撤回告訴了,可以嗎?
A: 這要看您是否已向司法機關(檢察官或法院)明確且無條件地表示撤回告訴。如果您的撤回意思表示已經送達司法機關並生效,那麼即使您事後反悔,也無法撤銷撤回的效力,不能再就同一事件提起刑事告訴。因此,在撤回前務必三思。
Q: 如果被告承諾賠償,但我撤告後他卻不給錢,怎麼辦?
A: 一旦您合法撤回刑事告訴,刑事案件就會終結。如果被告未履行和解協議中的賠償承諾,這屬於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您可以依據和解協議,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履行賠償或損害賠償。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建議在和解時將和解筆錄聲請法院核定為執行名義,這樣未來若對方不履約,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省去訴訟程序。
Q: 我只是私下跟對方簽了和解書,這樣算撤回告訴了嗎?
A: 不一定。私下簽署的和解書是民事契約,它本身無法直接產生刑事撤回告訴的效力。您必須主動向司法機關(如檢察官或法院)以書狀或言詞明確表示撤回告訴的意願,刑事案件才會真正終結。若您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並在調解書上載明「同意撤回告訴」且經法院核定,這才算是合法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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