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公然侮辱和解撤告指南:被告必知權益與步驟

公然侮辱和解撤告指南:被告必知權益與步驟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妨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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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您正因為在公共場所發生糾紛,而面臨「公然侮辱」的刑事指控,心裡肯定充滿疑惑與不安。這類案件通常涉及言詞衝突,但後續的法律程序卻可能讓人措手不及。好消息是,公然侮辱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意味著,透過合適的和解與撤告程序,案件有機會圓滿落幕。本文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相關法律規定、實務案例,並提供實用的操作建議,幫助您釐清權益,掌握應對之道。

了解您的處境:公然侮辱罪與告訴乃論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您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

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罪主要規範在《刑法》中,它的條文內容是: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這條法律適用於行為人「公然」為「侮辱」他人的行為。

  • 公然: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例如,在巷道內大聲辱罵、在社群媒體上發布貶低言論、在LINE群組裡罵人等,都可能符合「公然」的要件。
  • 侮辱:指不涉及具體事實,僅以粗鄙、輕蔑、使人難堪的言詞、舉動、文字、圖畫等方式,貶損他人人格或社會評價的行為。例如「幹你娘!」、「不要臉」、「賤女人」、「無賴、色魔」等,均曾被實務認定為侮辱性言詞。

「告訴乃論」對我有什麼影響?

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點非常重要!

《刑法》第314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這表示檢察官或法院不能主動偵查或審判,必須由被害人(告訴人)提出告訴,案件才能啟動刑事程序。如果告訴人撤回告訴,案件就無法繼續進行。

告訴的撤回與法律效果

當告訴人決定撤回告訴時,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這條文告訴我們,告訴人可以在案件進入法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一旦撤回,案件就會終結,而且告訴人不能再就同一事件重新提告,這對您(被告)來說是重要的保障。當告訴合法撤回後,法院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讓刑事程序正式結束。

此外,您也可以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如果調解成立,並在調解書上寫明告訴人同意撤回告訴,經法院核定後,也視為已撤回告訴。

實務案例解析:和解撤告的眉角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這些故事能幫助您更清楚地理解和解撤告的運作方式。

案例一:和解後態度不佳,已撤回的告訴仍有效

小陳因為一時氣憤在公開場合辱罵了小李,小李因此提告公然侮辱。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後,小陳與小李在法庭上達成和解,小李也當場具狀撤回了告訴。然而,事後小陳的態度讓小李感到不滿,小李便向檢察官抱怨,希望能讓案件繼續。但法院指出,小李撤回告訴是出於自由意志,且未附帶任何條件,一旦撤回就已生效。小陳事後態度不佳,屬於和解條件履行與否的民事問題,不影響刑事撤回告訴的效力。這表示,對您(被告)而言,只要告訴人合法撤回,刑事案件就告一段落了。

案例二:和解書簽了,但沒實際向司法機關撤告,就沒效!

小張與老王因為停車糾紛在社區中庭起了口角,小張對老王出言不遜,老王一氣之下提告公然侮辱。後來,兩人私下簽了和解書,老王也在和解書上寫明「同意無條件撤銷告訴」。小張以為這樣就沒事了,但沒想到案件還是繼續進行。法院解釋,撤回告訴是公法上的法律行為,必須以書狀或言詞向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第一審法院明確表示,才算生效。光是私下簽和解書、寫在和解協議上,如果沒有實際提交給司法機關,是不會產生刑事撤回效力的。這提醒您,務必確認告訴人已將撤回告訴的書狀提交給法院或檢察官。

給被告的實用操作指引

如何確保案件順利終結?

  • 務必確認告訴已合法撤回: 如果您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約定要撤回告訴,請務必確認告訴人已向法院或檢察官提交「刑事撤回告訴狀」,或在偵查庭、法庭上明確表示撤回。您可以請告訴人提供收狀證明,或在筆錄上確認撤回意旨。

  • 履行和解條件: 即使刑事案件因撤回告訴而終結,如果您未履行和解協議中的民事條件(例如賠償金、道歉等),告訴人仍可依據和解筆錄或和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追討約定事項。刑事案件雖然結束,但民事責任仍可能存在。

  • 注意「附條件撤回」的風險: 實務上,告訴人撤回告訴必須是「無條件」的。如果告訴人表示「等你付錢我就撤回」,這種附有條件的撤回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最穩妥的做法是,在您履行了和解條件後,再請告訴人「無條件」地提出撤回告訴。

結語

面對公共場所糾紛的公然侮辱指控,了解「告訴乃論」的特性以及「撤回告訴」的法律效力,是您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請記住,一旦告訴人合法且無條件地撤回告訴,刑事案件便會終結,您將不再面臨刑事追訴的風險。但同時,也別忘了和解協議中的民事責任,務必依照約定履行,才能真正讓事情圓滿落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A: 公然侮辱罪是指在公開場合(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見聞之處,包括網路)以不涉及具體事實、粗鄙或輕蔑的言詞、文字或舉動,貶損他人人格或社會評價的行為。例如,在臉書上謾罵「不要臉」就可能構成。

Q: 告訴乃論是什麼意思?對我有什麼影響?

A: 「告訴乃論」是指這類犯罪必須由被害人(告訴人)主動提出告訴,檢察官或法院才能啟動偵查審判程序。對您(被告)而言,這意味著如果告訴人撤回告訴,刑事案件就會終結,您就不會因此被判刑。

Q: 我跟對方和解了,是不是就沒事了?

A: 和解是解決糾紛的好方式,但光簽和解書不代表刑事案件就結束了。因為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必須「實際向司法機關(法院或檢察官)撤回告訴」,案件才會真正終結。此外,和解協議中的民事賠償等約定,您仍需履行。

Q: 怎麼確認對方真的撤告了?

A: 最好的方式是請告訴人提供「刑事撤回告訴狀」的收狀證明(法院或檢察署的收文章),或者在偵查庭或法庭上,請檢察官或法官在筆錄上明確記載告訴人已撤回告訴。有書面或筆錄證明,對您最有保障。

Q: 如果我付了錢,對方卻不撤告怎麼辦?

A: 如果您已依和解協議支付賠償金等,但告訴人卻遲遲不撤回告訴,您可以向法院或檢察官聲請調查告訴人是否已撤回,並提出您已履行和解條件的證據。若告訴人確實未撤回,您可以考慮向法院提出已履行和解協議的證明,並請法院審酌。但請注意,一旦刑事撤回告訴生效,除非有特殊情況(例如撤回有瑕疵),否則告訴人無法反悔。因此,建議在支付款項時,同步確認撤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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