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公然侮辱案件和解撤告:被告家屬必懂的法律眉角

公然侮辱案件和解撤告:被告家屬必懂的法律眉角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公然侮辱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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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家人捲入公然侮辱案件,您一定感到焦慮又無助。

特別是當您聽到「和解」、「撤告」這些詞彙時,是不是有很多疑問?擔心和解了就沒事嗎?對方反悔怎麼辦?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公然侮辱案件的法律眉角,讓您清楚了解和解與撤告的真實效力,幫助您與家人安心面對。

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首先,我們要了解「公然侮辱罪」是什麼。這是一種針對個人名譽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就是在公開的場合,用粗鄙、輕蔑或讓人難堪的言語、動作來貶損他人的名譽或人格。這裡的「公然」指的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都能看到或聽到的情況。

告訴乃論:被害人「點頭」才能追究

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

《刑法》第314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這表示,不像殺人、搶劫等「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公然侮辱罪需要被害人(也就是被侮辱的人)主動提出告訴,檢察官或法院才能開始追究。如果被害人沒有提告,或者後來撤回告訴,案件就無法繼續審理。

撤回告訴:關鍵的一步,且不可逆

當雙方達成和解後,被害人通常會撤回告訴。撤回告訴是讓刑事案件終結的關鍵步驟,但它具有「不可逆性」: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這兩條規定告訴我們,被害人可以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但一旦撤回,就不能再針對同一件事重新提告了。這就像下棋,一步定生死,不能反悔。

當告訴被合法撤回後,法院會怎麼處理呢?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意思是,如果告訴乃論的案件,告訴人撤回了,法院就會判決「不受理」。這是一種程序上的判決,表示法院因為缺少了繼續審理的條件,所以不會去判斷被告有沒有罪。

和解與調解,真的等於撤告嗎?

實務上,許多公然侮辱案件都會透過和解或調解來解決。但您要注意,私下和解或調解成立,不代表刑事告訴就自動撤回了。告訴人還是需要向司法機關明確表示撤回告訴的意願,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不過,有一個例外情況: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這條規定表示,如果是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並且調解書上明確寫明雙方同意撤回告訴,且經過法院核定,那麼這個調解成立的當下,就會「視為」已經撤回告訴了。這能省去告訴人另外具狀撤回的麻煩。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以下兩個實務案例,能幫助您更清楚了解和解、撤告的複雜性:

  • 案例一:撤回告訴後,對方反悔不認罪,案件還會繼續嗎?

張先生因為一時氣憤,在公開場合對李小姐口出惡言,被李小姐提告公然侮辱。後來雙方在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李小姐也具狀撤回告訴。沒想到,張先生事後卻反悔,聲稱自己沒有侮辱的意思。檢察官認為張先生沒有悔意,提起上訴,希望法院繼續審理。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李小姐既然已經出於自由意志撤回告訴,這個撤回就已經生效了。至於張先生事後反悔,那是屬於民事上的問題,不影響刑事案件的撤回效力。所以,法院最終還是判決「不受理」。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刑事撤回告訴一旦生效,原則上是不能反悔的。即使被告後來沒有完全履行和解條件,刑事案件也無法再繼續追究。此時,被害人只能循民事途徑請求賠償。

  • 案例二:私下簽了和解書,就等於撤回告訴了嗎?

王先生被控妨害名譽,與陳小姐私下簽了一份和解書,上面寫著「陳小姐同意無條件撤銷告訴」。王先生以為這樣就沒事了,法院也因此判決不受理。但陳小姐後來卻說,她只是「考慮撤回」,並沒有真正向法院撤回告訴的意思。

法院怎麼說? 法院指出,私下簽和解書只是一種民事約定,不等於已經完成刑事訴訟上的「撤回告訴」行為。陳小姐必須真正向檢察官或法院明確表示撤回的意思,才算數。所以,法院撤銷了原判決,要求案件重新審理。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和解書上的約定只是第一步,告訴人必須實際向司法機關提出撤回的書狀或言詞,才能真正讓刑事案件終結。光有和解書是不夠的喔!

給被告家屬的實用建議

面對公然侮辱案件,作為被告家屬,您可以這樣做:

  • 確認告訴人已合法撤回: 在履行和解條件後,務必向告訴人確認其已向司法機關(如檢察署或法院)合法撤回告訴。您可以向法院或檢察署查詢案件進度,確保案件已因撤回告訴而終結(例如收到不受理判決書)。
  • 誠實履行和解/調解條件: 為了避免後續的民事糾紛,請務必按照和解或調解書的內容,誠實履行約定的賠償、道歉等條件。
  • 理解民事與刑事的區別: 即使刑事案件因撤回而終結,若和解條件未被履行,告訴人仍可能透過民事訴訟向您的家人請求賠償。務必區分兩者的不同。
  • 避免再次觸法: 即使原案件因撤回告訴而終結,若您的家人事後再次對告訴人實施公然侮辱或其他妨害名譽行為,告訴人仍可在合法期間內另行提出新的告訴。

結論

公然侮辱案件的和解與撤告,牽涉到複雜的法律規定,但只要掌握其中關鍵,就能更從容應對。最重要的是,要理解「告訴乃論」的特性,以及「撤回告訴」的最終性和不可逆性。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務必確保和解條件明確,並確認告訴人已合法完成撤回程序。這樣才能真正讓案件畫下句點,避免後續的民事或刑事糾紛。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了解公然侮辱案件的處理方式,讓您與家人安心度過這段時間。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然侮辱罪的「公然」是什麼意思?

A: 「公然」指的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簡單來說,就是在一個大家都能看到或聽到的場合,例如大庭廣眾之下、網路社群平台、公開的通訊群組等,只要不是私密對話,都可能被認定為「公然」。

Q: 和解書簽了,對方也說會撤告,但遲遲沒有動作,我該怎麼辦?

A: 私下簽訂和解書,只是民事上的約定,並不代表刑事告訴已經撤回。您應該主動追蹤,確認告訴人是否已向檢察署或法院提出書狀撤回告訴。如果對方遲遲不撤告,您可以提醒對方,並確認和解書是否載明撤回告訴的意旨。若是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且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則會「視為」撤回告訴,您可向調解委員會或法院查詢進度。

Q: 如果對方撤回告訴後,卻反悔不履行和解條件,我該怎麼辦?

A: 一旦告訴人合法撤回刑事告訴,該刑事案件就無法再被追究了。即使對方事後反悔不履行和解條件,您也無法要求對方恢復刑事告訴。此時,您只能循民事訴訟途徑,依據和解書的內容,向法院請求對方履行契約或損害賠償。刑事與民事是獨立的兩回事。

Q: 撤回告訴後,我的家人還會有前科嗎?

A: 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告訴人合法撤回告訴,案件會以「不受理」判決終結,這不涉及實體判決被告是否有罪,因此不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也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上不會記載)。但如果案件在撤回前已經被判有罪確定,則會有前科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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