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時代,你該懂的「公然侮辱罪」
在這個網路發達的時代,社群媒體、通訊軟體已經成為我們生活的一部分。有時候,一句不經意的話,或是一時氣憤的留言,都可能讓你捲入「公然侮辱」的法律糾紛。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要帶你搞懂公然侮辱罪,讓你不再對法律感到手足無措!
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首先,我們要知道公然侮辱罪到底在管什麼?簡單來說,就是你在「公開場合」說出或做出「抽象謾罵、貶低人格」的言行。
這條法律規定在《刑法》中: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這裡有幾個關鍵字,我們來解釋一下:
- 公然: 指的是你的言行,讓「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有機會看到或聽到。這不只包括實體空間(例如:馬路、餐廳、教室),也包含網路空間(例如:Facebook、LINE群組、Dcard、PTT)。只要你的訊息設定不是完全私密、只有極少數特定人能看到,就有可能被認定為「公然」。
- 侮辱: 指的是那些不針對具體事實,只是單純貶低、嘲諷、謾罵他人人格或名譽的言詞或行為。像是罵人「白痴」、「廢物」、「不要臉」等,都屬於這類。如果罵人的內容涉及到「不實的事實」,那可能就不是公然侮辱,而是「誹謗罪」了,這兩者很不一樣喔!
- 人: 指的是自然人,也就是活生生的人。
至於罰則,條文說「九千元以下罰金」,但其實原本的條文罰金更低,後來因為《刑法施行法》的調整,才提高了: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
所以,公然侮辱罪的罰金最高就是九千元。
最關鍵!「告訴乃論」跟「六個月時效」是什麼?
公然侮辱罪是一種「告訴乃論」的罪。什麼意思呢?
《刑法》第314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這代表,如果被害人沒有主動去提告,或者他提告後又撤回了,檢察官或法院就不能繼續處理這個案子。國家會尊重被害人的意願,不會主動介入。
但要注意!提告是有時間限制的: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這裡最重要的就是「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這六個月是從你「知道是誰罵你」的那一刻開始算,而不是從被罵的那一刻開始算。一旦錯過了這六個月,你就不能再提告了,就算證據再充分也一樣。
案例解析:到底什麼時候才算「知悉」?
「知悉犯人」這個時間點,在實務上常常是爭議的焦點。我們來看兩個生活化的例子,幫助你理解:
情境一:當場吵架,氣頭上沒想告,事後才後悔?
小明跟小華因為一點小事在學校走廊吵了起來,小華氣不過,當著好幾個同學的面大聲罵小明:「你這個廢物!」。小明當下雖然氣炸了,但想說算了,沒立刻提告。結果過了五個多月,小明越想越不對勁,決定去告小華公然侮辱。這時候,法院會怎麼看呢?
律點通解析: 在這種「當場被罵」的情況下,法院通常會認為你當下就已經「確切知悉」是誰罵了你、罵了什麼。所以,六個月的告訴期間會從你被罵的那一刻就開始算。如果你拖到六個月快到了才提告,甚至超過了才提告,那可能就來不及了。
情境二:開庭時被罵,但你當下沒聽清楚?
阿華因為某個案件在法庭上答辯,被告突然插話罵他「不要臉」。阿華當時因為專心對法官說話,沒注意到被告插嘴罵了什麼。後來,檢察官在勘驗法庭錄音時,阿華才發現自己被罵了,於是當庭提出告訴。這時候,他還能告嗎?
律點通解析: 法院認為,在法庭上專心答辯,沒注意到對方插話辱罵,這是人之常情。因此,阿華並非在當下就「確切知悉」被告的侮辱內容。他的告訴期間,會從他真正得知被告辱罵內容的那一刻才開始算。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知悉」不只是客觀上行為發生,還要看你主觀上是不是真的知道了,這會影響告訴期間的起算點。
和解撤告:一個重要的選擇!
如果你是公然侮辱案件的被告,或者你是被害人但不想把事情鬧大,那麼「和解」會是一個很重要的選擇。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這兩條法規的意思是:只要在法院第一審判決出來之前,被害人都可以撤回告訴。一旦撤回,這個案子就會直接「不受理」,也就是說,法院不會再審理了。而且,撤回告訴後,被害人就不能再針對同一件事去告你了。對於被告來說,這意味著可以避免留下刑事前科,是個非常好的結果。
給你的實用建議:別慌張!
不論你是公然侮辱案件的被害人還是被告,律點通給你幾個實用建議:
- 我是被害人(被罵了):
- 時間就是金錢,更是權利! 務必在「知道是誰罵你」的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一旦超過,你就喪失提告的權利了。
- 證據是王道! 錄音、錄影、網路截圖(記得註明時間、網址、ID)、目擊證人,這些都是關鍵。證據越完整,你的主張就越有力。
- 我是被告(罵人了):
- 別慌張,先釐清狀況! 對方告你的內容是不是真的構成「公然」和「侮辱」?有沒有超過告訴期間?
- 積極考慮和解! 如果你確實有錯,與對方和解並請求撤回告訴,是避免留下刑事前科最直接有效的方法。表達歉意、提出賠償,展現你的誠意。
- 分清楚「公然侮辱」跟「誹謗」! 如果你被控的是誹謗,那代表對方認為你說了「不實的事實」來損害他的名譽。這兩者的法律構成要件和處理方式會有點不同,搞清楚才能正確應對。
結論
公然侮辱罪在我們的生活中其實很常見,但只要你搞懂它的構成要件、告訴時效,並且知道如何收集證據、如何應對,就能在遇到問題時不再手足無措。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了解這項法律,保護好自己的權益,也避免不小心觸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公然侮辱」?跟「誹謗」有什麼不同?
A: 「公然侮辱」指的是在公開場合,用抽象的言詞或行為去貶低、謾罵他人的人格或名譽,例如罵人「白痴」、「廢物」。它不涉及具體的事實。而「誹謗」則是針對某人,公開指出或傳播「不實的事實」來損害他的名譽,例如散布「某人偷錢」這種不實的指控。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公然侮辱是「抽象謾罵」,誹謗是「指摘不實事實」。
Q: 我被別人罵了,要怎麼告他?
A: 首先,確認你是在「知道是誰罵你」的六個月內。然後,盡可能蒐集證據,例如錄音、錄影、網路留言截圖(記得截下時間、網址、發文者ID),或是找現場的目擊證人。準備好這些證據後,你可以到警察局報案,或直接到地檢署按鈴申告,提出「公然侮辱」的告訴。在提告時,務必清楚說明被罵的過程、時間、地點和內容。
Q: 如果我罵了人,有辦法和解嗎?和解後會怎麼樣?
A: 可以的!公然侮辱罪是「告訴乃論」的罪,這表示你可以跟被害人積極溝通,嘗試和解。如果和解成功,被害人同意撤回告訴,那麼這個案件就會直接「不受理」,你就不會留下刑事前科。這是避免法律責任最常見且有效的方法。和解時,通常會需要表達歉意並給予適當的賠償。
Q: 網路上的罵人言論,也算公然侮辱嗎?
A: 是的,網路上的言論也可能構成公然侮辱。判斷的關鍵在於「公然性」,也就是該言論是否能被「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看到。例如,在臉書公開貼文、大型LINE群組、Dcard或PTT論壇上罵人,都可能被認定為「公然」。即使是限定好友的社群貼文,如果好友眾多且訊息有被轉傳的可能性,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公然。所以,在網路上發言,一樣要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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