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糾紛纏身?搞懂「公然侮辱罪」不再霧煞煞!
您是否曾因一時氣憤脫口而出,或在網路上發表言論,卻意外捲入言論糾紛,甚至收到法院傳票,被控告「公然侮辱」?面對這些陌生的法律詞彙和複雜的程序,感到手足無措嗎?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拆解台灣法律中的「公然侮辱罪」,讓您清楚了解其構成要件、與其他罪名的區別,並提供實用的應對建議,幫助您在言論爭議中站穩腳步。
什麼是「公然侮辱罪」?刑法怎麼規定?
在台灣,與名譽相關的法律主要規範在《刑法》的「妨害名譽罪章」中,其中最常被討論的就是「公然侮辱罪」。
讓我們來看看《刑法》第309條的規定: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當您在公開場合,對特定的人進行抽象的謾罵或輕蔑行為,且足以貶損對方的名譽時,就可能構成這條罪名。這條法規的目的是在保護個人的名譽權和尊嚴,避免無端的言語攻擊。
「公然侮辱」和「誹謗」有什麼不同?
許多人常將「公然侮辱」與「誹謗」混淆,但兩者在法律上可是有天壤之別!
《刑法》第310條規定了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它們最主要的區別在於:
- 公然侮辱:是針對對方的人格進行抽象的、籠統性的謾罵,例如罵人「白痴」、「廢物」、「不要臉」等,沒有指涉具體事件。
- 誹謗罪:則是指摘或傳述具體的事實,且這個事實足以毀損他人的名譽。例如:「某某人偷錢」、「某某公司販賣黑心商品」等。誹謗罪在某些情況下,若能證明所言為真且與公共利益相關,則可能不罰。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311條規定了誹謗罪的免責事由,例如善意評論可受公評之事。然而,這條免責事由不適用於公然侮辱罪。換句話說,即使您認為對方做了某些事,也不能直接對其進行抽象謾罵,因為公然侮辱罪沒有「真實性」的抗辯空間。
《刑法》第311條 (免責事由):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法院怎麼判斷「公然」與「侮辱」?實務案例告訴您!
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時,會仔細檢視「公然」和「侮辱」這兩個關鍵要素,並綜合考量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平衡。
案例一:罵人「骯髒女人」被判有罪
小美懷疑丈夫與鄰居阿華有婚外情。有一天,小美情緒激動,在阿華住家門口大聲辱罵:「妳這骯髒的女人,去拐我尪!在市公所上班的,怎麼這麼不要臉!」當時周圍有其他鄰居經過,聽聞了小美的言論。法院認為,小美在住宅門前辱罵,屬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聽到、看到的「公然」狀態。而「骯髒的女人」、「去拐我尪」等言詞,依社會一般評價,確實帶有貶損他人人格及尊嚴的意涵,符合「侮辱」的定義,且小美主觀上也有侮辱阿華的意圖。最終,法院判決小美構成公然侮辱罪,處以罰金。
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清楚說明,即使是在住家門口,只要足以讓不特定或多數人聽聞,就符合「公然」要件。而抽象、貶損人格的謾罵,即使是出於情緒,也可能構成「侮辱」。
案例二:對政治人物說「不要臉」不罰?
某次政治集會上,民眾阿德對著正在發言的立法委員大聲喊:「你不要臉!」事後這位立法委員提告阿德公然侮辱。然而,法院最終判決阿德無罪。法院認為,阿德所說的「不要臉」,並非單純針對立法委員個人的人格特徵進行輕蔑嘲笑,而是針對其身為公眾人物,在處理公共事務上的行為或政治立場表達不滿。雖然這句話可能讓立法委員感到不悅,但難以認定是無端直接羞辱其人格。考量到政治人物作為公眾人物,本就應接受較高程度的言論監督,且其言論與公眾事務相關,因此法院認為,這類言論對名譽權的侵害相對輕微,不具有「實質違法性」,不應動用刑罰來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
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強調了言論自由的重要性。法院在審理公然侮辱案件時,會權衡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保障。特別是針對政治人物或公共事務的評論,即使言詞不雅,若非純粹針對個人人格的羞辱,且與公共利益相關,法院會給予較大的容忍空間,不輕易認定構成犯罪。
捲入言論糾紛,我該怎麼辦?
不論您是遭受言論攻擊的受害者,還是不慎成為被告,了解應對策略都至關重要。
如果您是受害者:
- 立即保全證據:這是最關鍵的一步!
- 錄音錄影:若在現場被侮辱,盡可能錄音錄影,記錄下行為人、時間、地點、侮辱內容及周遭環境,證明「公然」狀態。
- 尋找證人:若有目擊者,請設法取得他們的聯絡方式,日後可提供證詞。
- 網路截圖:若為網路言論,務必完整截圖,包含發文時間、平台、使用者帳號、完整對話或文章內容。越詳細越好。
- 提出告訴:帶著您蒐集到的證據,向警察機關報案或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 考慮民事求償:除了刑事責任,您也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對方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如果您是被控告的一方:
- 釐清事實經過:詳細回想事發經過、當時的情緒、您使用的言詞或動作、以及您說這些話的動機和目的。
- 主張抗辯理由:
- 不符合「公然」 :例如,言論發生在私密空間,沒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 不符合「侮辱」 :例如,該言詞雖然粗鄙,但並非針對特定人的人格貶損,或僅為情緒宣洩,未達損害名譽的程度。
- 無侮辱故意:您並非有心要侮辱對方,而是有其他意圖(例如:針對公眾事務的評論)。
- 言論自由保障:若您的言論涉及公共事務或公眾人物,可主張言論自由的保障,特別是若言論並非純粹羞辱人格,而是針對行為或政策的評論。
- 爭取和解:若情節輕微,或您認為有誤會,可以考慮與告訴人和解。和解不僅能避免訴訟的勞費,也可能爭取到不起訴或緩起訴的結果。
結論:言論自由非無限,名譽權亦受保障
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人民的重要權利,但這項權利並非毫無限度。當言論逾越界線,對他人名譽造成實質損害時,就可能面臨法律責任。公然侮辱罪的判斷,涉及「公然」、「侮辱」的客觀認定,以及行為人主觀意圖的判斷,甚至會考量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與「實質違法性」。理解這些法律概念,能幫助您在言論糾紛中更清晰地判斷情勢,做出明智的應對。記住,謹言慎行永遠是保護自己的最佳方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網路上的言論,例如在臉書、PTT或Dcard發文,會被認定為「公然」嗎?
A: 是的,目前台灣實務見解認為,網路平台如臉書、PTT、Dcard等,因其具有高度的傳播性,且發布的言論通常可供不特定人瀏覽,因此會被認定符合「公然」的要件。即使是設定為「朋友限定」的貼文,若朋友人數眾多或內容仍可能被轉載,仍有構成「公然」的風險。
Q: 我只是罵了幾句髒話,沒有指名道姓,這樣也會構成公然侮辱嗎?
A: 不一定。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侮辱」時,會綜合考量言詞的內容、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當時的客觀情境、以及該言詞是否足以貶損特定人的社會評價。如果只是單純的情緒宣洩、沒有指名道姓,且一般人難以連結到特定被害人,或該髒話本身並未達到貶損人格評價的程度,則可能不構成公然侮辱。然而,若髒話是針對特定人,且結合上下文足以讓人理解其侮辱意涵,仍有構成之可能。
Q: 如果我被公然侮辱了,除了提告,我還能做些什麼?
A: 除了提出刑事告訴,您也可以考慮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向對方請求精神慰撫金。精神慰撫金的金額會根據您所受的痛苦程度、對方的經濟能力、社會地位等因素綜合判斷。此外,若有必要,您也可以要求對方登報道歉或以其他方式回復名譽,但這通常需要透過民事訴訟程序來達成。
Q: 我只是想表達不滿或批評,沒有真的要侮辱人,這樣也會有事嗎?
A: 法院在判斷「侮辱」時,除了客觀上言論是否具貶損性,也會考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侮辱他人的意圖。若您的言論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進行「適當評論」,即使語氣較為強烈,但若無貶損他人人格的目的,且與公共利益相關,則可能不構成公然侮辱。然而,若言論已逸脫評論範疇,轉為針對個人的人格攻擊,即使您主觀上無意,客觀上仍可能被認定為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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