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公然侮辱提告指南:保障您的名譽權益

公然侮辱提告指南:保障您的名譽權益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名譽權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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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曾因為幾句難聽的話語,感到名譽受損、心靈受創?

在日常生活中,言語衝突在所難免,但若對方的言論已構成「公然侮辱」,您是有權利尋求法律途徑來捍衛自身名譽的。律點通精通台灣法律與行銷領域,將為您詳細解析公然侮辱的法律概念、提告流程與實務注意事項,讓您在面對言論糾紛時,不再徬徨。

什麼是「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罪,顧名思義,是指在「公然」的狀態下,以不涉及具體事實的抽象謾罵、嘲諷或其他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尊嚴的言行,來侮辱他人。

其主要法條依據是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 這條法律規定,只要您在公開場合或網路等大家看得到、聽得到的地方,用髒話、貶低性詞語或其他方式羞辱別人,就算構成這個罪。請注意,這裡的「罰金」數額,依據 《刑法施行法》第1-1條第1項的規定,已經調整為原條文數額的30倍,所以9千元罰金實際上是新臺幣27萬元以下罰金。

關鍵構成要件:

  • 公然: 指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重點在於「可能性」,不論現場是否真的有人看到或聽到,只要處於一個大家可能看到或聽到的環境,就符合「公然」的定義。例如:
  • 法院門口、樓梯間至一樓街上門敞開處
  • 網路遊戲、臉書粉絲專頁、公開論壇
  • 賣場、加油站、超商、汽車展示中心店內、街口
  • 侮辱: 指不涉及具體事實,僅為抽象的謾罵、嘲諷或貶損他人人格尊嚴的言行。例如:「幹你娘機掰」、「神經病」、「你會被人幹(台語)」、「賤人」、「狼狽為奸(台語)」等,這些都是實務上曾被認定為侮辱的言詞。

告訴乃論:時間是關鍵!

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表示,如果被害人沒有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能偵查起訴,法院也無法審判。因此,您的「告訴」是啟動司法程序的重要一步。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明確規定了告訴期間: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白話解釋: 您必須在「知道是誰侮辱您」的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一旦超過這個期限,就喪失了告訴權,即使犯罪事實明確,法院也只能判決「不受理」。

除了刑事責任,還能請求民事賠償嗎?

當然可以!公然侮辱行為除了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還可能侵害您的名譽權,您可以依 《民法》 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白話解釋: 這條是侵權行為的基本規定。當對方故意或過失地侮辱您,侵害了您的名譽權,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白話解釋: 公然侮辱對名譽造成損害,雖然不是實際的財物損失,但您可以請求精神上的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法院會根據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侵害程度等因素來決定金額。此外,您還可以請求法院命令對方採取適當措施來回復您的名譽,例如登報道歉。

民事求償的時效:《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您「知道有損害及是誰造成損害」的兩年內必須行使,或者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十年。這個時效與刑事告訴的六個月是獨立計算的,不會因為刑事案件還在偵查或審理中就停止計算。

從真實案例看懂公然侮辱

為了讓您更了解公然侮辱在實務上如何認定,我們將法律分析中的真實案例改寫為生活情境故事:

案例一:法院門口的激烈爭執

情境故事: 某日,王先生與李小姐在法院門口,因為過往的糾紛再度爆發口角。李小姐一時情緒失控,當著眾人的面,用非常粗鄙不堪的閩南語辱罵王先生,內容涉及對王先生人格的嚴重貶損。這些話語不僅被在場的證人聽到,也讓王先生感到極度羞辱。

法律結果: 法院認定李小姐的行為構成公然侮辱罪。儘管雙方有長期糾葛,但李小姐在公開場合使用如此侮辱性的言詞,已足以貶損王先生的人格,因此判決其有罪。

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在情緒激動或有私人恩怨的情況下,在公共場所使用侮辱性言詞,仍然會觸犯公然侮辱罪。所謂「公然」的判斷,重點在於該場所是否具備讓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知悉的可能性。

案例二:網路發文逾期提告,權益恐喪失

情境故事: 小陳發現某位網友在臉書粉絲專頁上發表了針對他的侮辱性言論,內容不堪入目。小陳大約在一週內就從朋友轉傳得知這些內容。然而,他因為忙碌或其他考量,遲遲沒有採取行動,直到將近一年後才決定向警方提出告訴。

法律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小陳的告訴「不受理」。原因是公然侮辱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必須在「知悉犯人」後的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小陳在發現侮辱言論後近一年才提告,已經錯過了法定的六個月告訴期間,因此喪失了告訴權。

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血淋淋地提醒我們,對於告訴乃論的罪名,時間就是金錢,更是權利! 一旦錯過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即使證據再充分,法院也無法進行實體審判。因此,及時採取行動至關重要。

遇到言論糾紛,我該怎麼辦?

如果您不幸成為公然侮辱的受害者,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實務步驟:

1. 證據保全:最重要的第一步

充足的證據是成功提告的關鍵。請盡可能蒐集以下資料:

  • 錄音、錄影: 如果侮辱行為發生在現場,盡可能錄下對方的言詞或影像。這是最直接有力的證據。
  • 證人: 尋找在場目擊者,並詢問他們是否願意提供證詞或協助作證。
  • 文字截圖: 如果是網路公然侮辱,務必截圖保留完整的侮辱內容、發文時間、發文者帳號(或暱稱)、網址等資訊。建議多方截圖,並可錄影存證點擊網址的過程。
  • 其他相關資料: 如對話紀錄、監視器畫面等。

2. 刑事告訴程序

  • 掌握時效: 再次提醒,務必在知悉行為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一旦逾期,您的告訴權就喪失了。
  • 告訴方式: 您可以向檢察官(地檢署)或司法警察官(警察局)提出告訴。建議以書狀方式提出,詳細載明具體事實、時間、地點、侮辱內容及相關證據。若以言詞提出,務必確認筆錄內容正確無誤再簽名。
  • 不以明示罪名為必要: 即使您不確定對方構成的是「公然侮辱」還是「誹謗」,甚至沒有明確指出罪名,只要您陳述的事實足以讓司法機關判斷您有追訴犯罪的意願,且該事實構成犯罪,您的告訴仍屬合法。

3. 民事求償程序

  • 時效注意: 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後二年」,或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十年」。這與刑事告訴時效是分開計算的。
  • 請求項目: 您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以及在名譽受損嚴重時,請求法院命令對方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登報道歉)。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一個常見且方便的方式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樣可以免繳裁判費,讓您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一併請求民事賠償。

結論:捍衛權益,刻不容緩!

言論自由固然是憲法保障的重要權利,但它並非毫無界線。當他人的言論已逾越界線,對您的名譽造成實質損害時,法律提供了您捍衛自身權益的途徑。請務必掌握告訴時效,積極蒐集證據,並了解相關法律程序。及時且正確的法律行動,是您保護自己、避免權益受損的關鍵。

記住,您的名譽值得被尊重與保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有什麼不同?

A: 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的關鍵差異在於「是否涉及具體事實」。公然侮辱罪是指不涉及具體事實的抽象謾罵、嘲諷,例如罵人「神經病」、「賤人」。而誹謗罪則是指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例如指控他人「偷竊」或「貪污」,且這些事實是虛假的。兩者構成要件不同,法律責任也不同。

Q: 如果我在私人訊息群組裡被侮辱,這樣算「公然」嗎?

A: 雖然是私人訊息群組,但若該群組成員眾多,且內容足以被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知悉,仍可能被認定為「公然」。法院判斷的重點在於該言論是否處於一個可能被廣泛知悉的狀態,而非僅限於公開的實體場所。因此,即使是看似私密的網路空間,也可能構成公然侮辱。

Q: 如果我錯過了六個月的告訴期間,是不是就完全無法追究了?

A: 是的,如果錯過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六個月告訴期間,您將喪失提起公然侮辱罪刑事告訴的權利。法院會因此判決「不受理」。然而,您仍可能在民事上請求損害賠償,因為民事侵權行為的消滅時效是兩年(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與刑事告訴時效獨立計算。但若能同時進行刑事與民事,對被害人通常更有利。

Q: 我該如何證明「精神慰撫金」的金額?

A: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通常由法院審酌個案情況來決定,沒有固定的計算公式。法院會考量多重因素,包括:雙方的身分、地位、學經歷、經濟狀況、侵害行為的嚴重程度、對被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程度、行為人的犯後態度等。您可以透過提供相關證據(如就醫證明、心理諮商紀錄、工作影響證明等)來佐證您所受的精神痛苦,並在訴訟中提出您認為合理的金額,由法院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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