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公然侮辱被告了怎麼辦?告訴乃論案件家屬指南

公然侮辱被告了怎麼辦?告訴乃論案件家屬指南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妨害名譽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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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家屬,當家中親人不幸捲入公然侮辱的刑事案件時,想必您心急如焚,不知所措。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詳細解析這類案件的法律程序與應對之道,讓您對「公然侮辱」不再感到陌生,並知道如何為親人提供最好的協助。

什麼是「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罪,主要規範在《中華民國刑法》中,簡單來說,就是指在公開場合或讓很多人聽見看見的情況下,用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對他人進行不涉及具體事實的輕蔑、嘲諷或貶損人格的行為。

要構成公然侮辱罪,必須符合幾個關鍵條件:

構成要件解析

  • 公然: 指在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特定人能夠共見共聞的情況下。這不限於實體空間,例如加油站、超商、賣場、公司內部、醫院走廊,也包括網路空間,像是Facebook、Line群組、PTT等社群網站,只要訊息能被不特定或多數特定人接觸,就符合「公然」的要件。

  • 侮辱: 這是指不涉及具體事實的謾罵、嘲諷、貶損他人人格尊嚴的行為。判斷標準通常是依社會一般觀念,判斷該言行是否足以使被害人在社會上的人格、名譽受到貶損。常見的侮辱性言詞包括髒話(如「幹你娘」、「機掰」)、貶低性稱謂(如「神經病」、「賤貨」、「畜生」)或侮辱性動作(如比中指)。

  • 人: 指的是自然人,也就是活生生的人。

  • 犯意: 行為人必須有公然侮辱他人的故意。

這項罪名規範在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如果您的親人被判公然侮辱罪,最輕可能是拘役或新臺幣9千元以下的罰金。罰金部分,依 《刑法施行法第1-1條第1項》 規定,是以新臺幣計算。如果判罰金但無力繳納,也可以依 《中華民國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聲請易服勞役,將罰金折算成勞動服務來替代。

「告訴乃論」是什麼意思?為何它很重要?

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是處理這類案件時最重要的特性之一。這表示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判的前提,必須有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之人合法提出告訴。若無告訴,或告訴不合法,或告訴經撤回,則無法進行追訴或審判。

《中華民國刑法第314條》 明確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314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這條文的核心意義是:**如果被害人沒有提告,或提告後撤回了,國家就不會繼續追究。**這也是為什麼在公然侮辱案件中,積極尋求和解、讓對方撤回告訴,會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告訴的撤回與案件的終結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也就是說,被害人可以在案件進入法院審理,直到第一次審判程序結束前,隨時撤回告訴。一旦撤回,依同條第2項規定,就不能再對同一事實重新提告。而撤回告訴的結果,法院會依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諭知「不受理」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這意味著法院不再對案件的實體內容進行審理,而是程序上終結案件。對於被告來說,這是一個非常好的結果,因為不會留下刑事前科。

真實案例:和解撤告,讓案件圓滿落幕

以下兩個生活化的案例,將幫助您更清楚理解「告訴乃論」案件如何透過和解與撤回告訴來解決:

案例一:加油站口角風波

情境故事: 某天,王先生在加油站排隊時,因為一點小摩擦,一時情緒失控,對另一位魏先生脫口而出不雅的辱罵字眼。魏先生覺得人格受損,於是向警方提告公然侮辱。

案件發展與結果: 檢察官偵查後,認為王先生的行為確實構成公然侮辱,便向法院提起公訴。然而,在案件進入法院審理階段,雙方透過法院的調解機制進行協商。王先生誠懇地向魏先生道歉,並提出了合理的賠償。魏先生感受到王先生的誠意,最終同意撤回對王先生的刑事告訴。由於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之罪,當告訴人撤回告訴後,法院便依照法律規定,諭知「公訴不受理」的判決。這表示,這起案件在程序上就此終結,王先生也因此沒有留下刑事前科。

案例二:網路社群留言爭議

情境故事: 陳女士因為家庭糾紛,在一個公開的Facebook社團中,發布了針對親戚陳小姐及其家人的侮辱性言論,例如「畜生兒子」、「垃圾人」等。陳小姐看到後非常生氣,決定提告公然侮辱。

案件發展與結果: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陳女士的網路留言確實構成公然侮辱,也向法院提起了公訴。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陳女士意識到自己的言行不妥,主動與陳小姐聯繫,並透過法院的調解程序,雙方最終達成和解。陳小姐在收到和解金後,也向法院提交了撤回刑事告訴的書狀。法院收到撤回告訴的書狀後,依據法律,不需再進行言詞辯論,直接做出了「公訴不受理」的判決。這起網路糾紛也因此畫下了句點。

案例啟示: 這兩個案例都清楚地說明了,公然侮辱罪因為是「告訴乃論」,即使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只要被告家屬能積極與被害人溝通,達成和解並促使其撤回告訴,案件就能夠圓滿落幕,避免親人留下刑事紀錄。這也是處理這類案件時,最重要的應對策略。

家屬可以怎麼做?關鍵應對策略

當親人面臨公然侮辱的指控時,身為家屬,您可以採取以下策略來協助:

1. 了解案情,蒐集證據

首先,請親人冷靜回想事件經過,並坦誠說明。協助蒐集所有可能相關的證據,例如:

  • 錄音、錄影檔案(若有案發過程的錄音錄影)
  • 對話紀錄截圖(若是在通訊軟體或社群網站上發生)
  • 目擊證人資訊

這些證據對於釐清事實、評估案情,甚至在後續的和解過程中,都非常重要。

2. 積極尋求和解與調解

這是處理告訴乃論案件的最佳途徑。無論案件處於偵查階段(在檢察署)或審判階段(在法院),通常都有調解機制可以利用。您可以:

  • 主動表達歉意: 誠懇的道歉往往是和解的第一步。
  • 提出合理賠償: 根據被害人所受的損害(精神痛苦、名譽受損等),提出合理的賠償金額。金額沒有固定標準,可與對方協商。
  • 善用調解平台: 檢察署或法院都會提供調解服務,由公正的調解委員協助雙方溝通,促成和解。一旦和解成立,被害人撤回告訴,案件就會以「不受理」告終,親人也就不會有刑事紀錄。

3. 配合程序,評估簡易判決

如果和解未能達成,案件可能會進入法院的通常審判程序。對於公然侮辱這類刑責相對輕微的案件,若親人坦承犯行,檢察官可能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這表示法院可以不經過冗長的言詞辯論程序,直接做出判決。簡易判決通常會判處罰金或拘役等較輕的刑罰,且有機會聲請緩刑(暫緩執行刑罰)或易服勞役(以勞動服務替代罰金)。

請注意: 如果公然侮辱的被害人是兒童或少年,且行為人是成年人,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的規定,刑責可能會加重。但即使如此,透過和解讓被害人撤回告訴,仍然是避免刑事責任的最佳方式。

結論

面對公然侮辱的指控,身為被告家屬,最重要的就是理解其「告訴乃論」的特性,並積極尋求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這不僅能讓案件迅速落幕,也能避免親人留下刑事紀錄。請您務必保持冷靜,理性面對,為家人提供最堅實的後盾,共同度過這段挑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公然侮辱」?跟「誹謗」有什麼不一樣?

A: 「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場合或網路等多人可見聞的地方,用言語、文字或動作,對他人進行不涉及具體事實的謾罵或貶低人格尊嚴的行為,例如罵髒話或罵人「神經病」。而「誹謗」則是指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例如指控某人偷竊或吸毒。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侮辱是抽象的評價,誹謗則涉及具體事實的陳述。

Q: 「告訴乃論」對被告家屬來說,有什麼特別的意義?

A: 「告訴乃論」意味著這項罪名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和法院才能處理。更重要的是,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被害人可以隨時撤回告訴。一旦撤回,法院就會做出「不受理」判決,案件就此終結,被告不會因此留下刑事前科。這對被告家屬來說,是爭取最佳結果的關鍵機會。

Q: 如果想和被害人和解,該怎麼做?

A: 您可以透過檢察署或法院提供的調解機制來尋求和解。主動向被害人表達歉意,並提出合理的賠償金額。調解委員或法官會居中協調,幫助雙方達成共識。和解成立後,務必請被害人簽署書面撤回告訴狀,並提交給承辦的檢察官或法院,才能確保案件終結。

Q: 如果和解不成,案件會怎麼發展?

A: 如果和解不成,案件將會依照正常的刑事訴訟程序進行。檢察官可能會提起公訴,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對於公然侮辱這類輕罪,如果被告坦承犯行,檢察官也可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會直接判處罰金或拘役,有機會聲請緩刑或易服勞役。但無論如何,都會留下刑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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