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在公共場所不小心捲入糾紛,甚至被控告「公然侮辱」,心裡一定充滿疑惑與不安。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項罪名,從法律條文到最新實務見解,一步步為您解析,幫助您釐清責任、保護自身權益。
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罪」是《刑法》中用來保護個人名譽的罪名。它的目的在於避免有人在公開場合,對他人進行抽象的謾罵、嘲弄或輕蔑,進而貶損他人的名譽和尊嚴。
根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這表示,如果您被判公然侮辱罪,可能面臨拘役(短期自由刑)或最高新臺幣九千元的罰金。這裡的「九千元」是經過《刑法施行法》調整後的金額,過去的罰金數額會依此法條提高。
要構成公然侮辱罪,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要件:
- 行為人有侮辱之行為:您必須有實際的言行(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對他人進行抽象、籠統的辱罵。
- 侮辱行為須達「公然」狀態:這表示您的行為必須是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能夠看見或聽到的情況下發生。
- 侮辱行為足以貶損他人名譽及尊嚴評價:您的言行必須讓對方感到難堪或不快,且確實減損了對方在社會上的聲譽、人格及評價。
- 行為人有侮辱之故意:您主觀上必須是明知自己的言行會貶低他人人格,卻仍刻意為之。
「公然」與「侮辱」的認定標準
這兩個詞聽起來簡單,但在法律實務上,卻有其精確的定義與判斷標準。
「公然」的判斷
所謂「公然」,是指您的侮辱行為所處的環境,足以讓不特定人(例如路人甲乙丙)或多數人(例如一群朋友、同事)看見或聽到。重點不在於實際上有多少人看見或聽到,而是該環境在客觀上是否有這種可能性。
- 常見的「公然」場所:街道、公園、商店、辦公室、大樓管理室、公寓樓下大門口、公開法庭,甚至是網路上的公開留言、社群貼文、直播等,都常被認定為「公然」場所。
- 不構成「公然」的可能情況:如果場所地處偏僻、人煙稀少,或有其他阻隔(例如隔音不良的房間、緊閉的門),導致旁人難以共見共聞,即使有玻璃可見,也可能不構成「公然」。
「侮辱」的判斷
「侮辱」指的是以言語、舉動或其他方式,對人進行抽象、籠統的謾罵,目的在於使人難堪,表達不屑、輕蔑或攻擊的意思。它與「誹謗罪」(指責或傳述具體不實事實)不同,侮辱罪不涉及具體事實的真偽,而是針對人格的抽象貶低。
判斷是否構成侮辱,實務上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
- 客觀上:言論或行為是否足以貶損被害人在社會上的人格及地位,達到減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的程度。如果只是讓對方感覺難堪,但沒有實質減損其社會評價,則不構成侮辱。
- 主觀上:您是否具有侮辱他人的故意。單純的情緒宣洩,如果沒有侮辱特定人的意圖,可能不構成,但這在實務上判斷難度較高。
- 綜合評價:法院會考量雙方的性別、年齡、職業、教育程度、平時關係、當時的客觀情狀、行為地的語言習慣等,來判斷言詞是否構成侮辱。
最新發展: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
這是近年來對公然侮辱罪認定影響最大的判決。它指出,刑法處罰的公然侮辱行為,必須是「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才構成犯罪。這表示法院在判斷時,會更重視言論的整體脈絡,包括:
- 表意人與被害人的關係:例如是否是私人恩怨、互罵等。
- 事件情狀:是否因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激怒行為而導致的回應。
- 言論發表的脈絡:當時衝突的背景、雙方言語來往的內容等。
這項新標準,讓法院在審理公然侮辱案件時,不再單純看言詞是否粗鄙,而是會更全面地考量當時的情境,給予言論自由更大的保障。這對被告來說,是一個重要的防禦點。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法律界線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來了解「公然侮辱」在實務上是如何被認定的。
案例一:行車糾紛中的情緒性言論
小王在路上開車時,與另一位駕駛老李發生行車糾紛,雙方情緒激動,下車理論時互相指責。小王一時氣憤,對老李說了幾句粗俗難聽的話,例如「你這不要臉的賤貨」、「下地獄去當畜牲吧你」。老李因此提告小王公然侮辱。
法院怎麼判? 法院審理後,考量當時是因行車糾紛引起的衝突,老李也有激怒小王的舉動,且現場旁觀者不多,難以認定小王的言論已直接貶損老李的社會名譽或人格,並未達到「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因此,最終判決小王無罪。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言詞粗俗,若有特定情境(如對方激怒、互罵),且未達到「逾越合理忍受範圍」的極端程度,可能不構成犯罪。法院會更注重事件的整體脈絡。
案例二:社區門口對鄰居的抽象辱罵
阿美與鄰居小陳長期有嫌隙。某天,阿美在社區大門口,當著其他幾位住戶的面,大聲辱罵小陳「你這個專門勾引別人老公的骯髒女人,真噁心!」小陳感到人格受辱,於是提告阿美公然侮辱。
法院怎麼判? 法院認定社區大門口是多人可見聞的「公然」場所,而阿美所說的「骯髒女人」、「勾引別人老公」等語,雖然沒有指涉具體事件,但依一般社會評價,具有強烈的貶損、侮辱意味,足以讓小陳感到難堪,並減損其名譽。阿美主觀上也有侮辱小陳的故意。因此,法院判決阿美構成公然侮辱罪,處以罰金。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帶有指涉性的抽象謾罵(如「骯髒的女人」),只要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且在公然場合為之,極易構成公然侮辱罪。
被告應知:防禦與應對策略
如果您不幸成為公然侮辱罪的被告,以下幾點是您應當知道的:
1. 證據是關鍵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這表示,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您確實構成公然侮辱罪。如果證據不足,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法院就應該判決您無罪。
因此,如果對方沒有足夠的錄音、錄影或證人證明您有侮辱行為,或是您的言論不符合「公然」或「侮辱」的要件,您就有機會爭取無罪判決。
2. 考量科刑標準
即便構成犯罪,法院在量刑時也會根據《刑法》第57條,綜合考量您的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的關係、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因此,如果您有悔意、願意和解,或有其他可供斟酌的情狀,都可能影響最終的判決結果。
3. 言論自由並非無限上綱
雖然台灣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但這項權利並非沒有界線。它不能無限上綱到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此外,針對誹謗罪的「善意評論免責」規定(《刑法》第311條),原則上並不適用於公然侮辱行為。
4. 保持冷靜與蒐證
在公共場所發生爭執時,務必保持冷靜,避免因一時情緒衝動而說出侮辱性言詞。如果對方有激怒行為,或您認為自己被誣告,請盡量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例如錄音、錄影、尋找證人等,以備不時之需。
結語
面對公然侮辱的指控,了解法律的構成要件和實務判斷標準至關重要。特別是憲法法庭最新判決所強調的「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原則,為被告提供了新的防禦空間。請記住,法律重視證據與情境脈絡,而非單純的言詞粗俗與否。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面對糾紛時,更有方向、更從容地應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情緒性發言」不會被認定為公然侮辱?
A: 根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即使是情緒性發言,若依個案的表意脈絡,並未達到「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則可能不構成公然侮辱。法院會綜合考量事件情境(如是否因對方激怒)、表意人與被害人關係、以及言論的整體脈絡。若言論雖粗鄙但未實質貶損他人社會評價,或僅為情緒宣洩且無明確侮辱特定人之意圖,也可能不構成。
Q: 我被對方激怒才罵人,這樣還會構成公然侮辱嗎?
A: 這是一個重要的抗辯點。實務上,法院會考量「事件情狀」和「表意脈絡」。如果您的言論是因對方先有激怒行為所引起,且屬於當下衝突中的情緒性回擊,並未達到「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則有可能不被認定為公然侮辱。但這需要具體證據證明對方確實有激怒行為,且您的言論是在此情境下所為。
Q: 如果我罵人的地方很偏僻,沒什麼人聽到,還算「公然」嗎?
A: 「公然」的判斷標準是「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真的有人看到或聽到為必要。如果該地點客觀上確實地處偏僻、人煙稀少,或有其他物理阻隔(如緊閉的門窗、高牆),導致一般人難以見聞,即使有人經過,也可能不被認定為「公然」。但若該地點雖偏僻但仍有公眾可自由進出或經過的道路,則仍可能被認定為公然。
Q: 被告公然侮辱,除了罰金還會有其他影響嗎?
A: 是的,除了刑事上的拘役或罰金外,公然侮辱行為也可能構成民事侵權行為。被害人可以依據《民法》向您請求損害賠償,通常包括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此外,一旦被判有罪,即使是罰金,也可能留下刑事前科紀錄,這可能會對個人聲譽、未來求職或某些特定資格的申請造成影響。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企業信用危機?妨害信用罪法律解析與自保指南
您的企業是否曾因不實言論或詐術而面臨商譽危機?本文專為中年企業主,深入解析台灣《刑法》妨害信用罪的構成要件、實務案例,並提供具體法律建議與自保策略,助您有效捍衛企業聲譽與經濟評價,不再讓惡意攻擊損害您的事業。
商業信用受損別慌!掌握法律武器捍衛權益
您的商業信用遭受不實言論侵害嗎?本文律點通將深入解析台灣《刑法》與《民法》中關於妨害信用與誹謗的相關法條,透過生活化案例,教您如何辨識信用損害、蒐集證據,並掌握法律求償與回復名譽的關鍵步驟。
信用損害怎麼辦?台灣法律教您如何自保與求償
您的信用無故受損嗎?本篇文章將深入解析台灣法律中「妨害信用罪」的構成要件與刑責,並透過生活化案例,帶您了解言論自由的界線與信用保護的重要性。學習如何蒐集證據、辨識不實言論,並掌握維護自身權益的法律途徑,幫助您在信用受損時不再徬徨,勇敢捍衛自身權益。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