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公共場所糾紛:面對公然侮辱指控,你該懂的法律自保術

公共場所糾紛:面對公然侮辱指控,你該懂的法律自保術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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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律點通。突然被捲入公共場所的口角,甚至收到「公然侮辱」的刑事傳票,心情肯定很複雜,焦慮又不知所措吧?別擔心,這篇文章就是為像您一樣,面對公共場所糾紛指控的「被告」所準備的。我們將以最白話的方式,帶您認識公然侮辱罪的法律關鍵,以及您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公然侮辱罪是什麼?我會被罰嗎?

首先,讓我們來了解一下《刑法》上所稱的「公然侮辱罪」。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這條法規的意思是,當您在「公然」的場合,對他人做出「侮辱」的行為,就可能觸犯此罪。

什麼是「公然」?

「公然」指的是不特定的人或多數人可以看見或聽見的狀態。簡單來說,就是在大眾面前,不是私底下悄悄地說。

實務上,不只是馬路邊、公園等實體公共場所,連診所、加油站、超商內,甚至網路上的公開貼文串,只要是多數人能共見共聞的地方,都可能被認定為「公然」。但如果是私人性質、成員有限的LINE群組,法院會更仔細判斷其是否具備「公然」性,會考量群組的性質、發言目的、成員對言論脈絡的理解等。

什麼是「侮辱」?

「侮辱」是指用抽象的言語、舉動或文字,對他人進行輕蔑的表示,足以貶損他人的尊嚴和社會評價。

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侮辱時,會綜合考量很多因素,例如雙方的關係、當時的情境、說話的語氣、內容,甚至是當地語言習慣。並不是所有粗鄙的言詞都一定構成侮辱,有時可能只是情緒發洩。但如果罵到涉及人身攻擊、或像「幹你娘」這類明顯貶損人格的字眼,就很容易被認定為侮辱。重點在於言論是否已超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

身為被告,您擁有的重要權利

收到傳票,不代表您就是有罪!在台灣的法律制度下,您有以下兩項基本且重要的權利:

  • 無罪推定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這表示在法院判決您有罪之前,您都應該被視為無罪的。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證據證明您有罪,而不是您證明自己無罪。

  • 證據裁判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這代表所有的犯罪事實都必須有證據支持,而且這些證據必須達到讓一般人不會懷疑的程度。如果沒有足夠證據,法院就不能認定您有罪。

關鍵資訊:「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的罪!

這點對您來說非常重要!

《中華民國刑法》第314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的罪名,這表示檢察官或法院不能主動偵辦或審判,必須由被害人主動提出告訴,案件才會啟動。

而且,告訴是有期限的: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這代表被害人必須在「知道犯人」後的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就算提出告訴,法院也會判決「不受理」。

更重要的是,如果被害人願意,他們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一旦告訴被撤回,法院就會判決「公訴不受理」,這表示刑事案件就此結束,而且被害人不能再針對同一事件重新提出告訴。這為雙方和解、私下解決糾紛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會自保

讓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幫助您更了解公然侮辱罪的認定與處理:

案例一:和解撤告,刑事案件就此落幕

小陳在一次診所看診時,與另一位病患王先生發生口角,情緒激動下脫口罵了王先生幾句不雅的字眼。王先生氣不過,向警方提告公然侮辱。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後,小陳感到非常後悔,主動向王先生誠懇道歉,並提出合理的賠償方案。王先生接受了小陳的道歉與賠償,並向法院遞交了「撤回告訴狀」。

結果: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規定,判決此案「公訴不受理」。這代表小陳的刑事責任就此解除,不再需要面對審判。

給您的啟示: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雙方能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告訴,案件就能圓滿落幕。對於被告而言,這是避免冗長訴訟、甚至被判刑的最佳途徑。

案例二:網路群組罵人,不一定構成「公然」侮辱

阿翰在一個約20多人的LINE模型同好群組中,因為與小李在模型交易上發生糾紛,一時氣憤,在群組裡貼了小李的照片,並用「弱智低能兒」、「畜生」等字眼辱罵小李。小李認為名譽受損,提告公然侮辱。

結果:法院審理後,最終判決阿翰「無罪」。為什麼呢?法院認為,雖然阿翰的言詞確實尖酸刻薄,但考量到這個LINE群組是私人性質,成員對他們之間的交易糾紛有共同的了解,阿翰發言的目的主要是在討論糾紛並提醒其他同好,而非惡意散布或貶損小李的社會名譽。法院認為,在這種特定情境下,阿翰的言論尚未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因此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給您的啟示:這個案例說明了在網路世界中,「公然」和「侮辱」的認定並非一概而論。法院會深入探究言論的「脈絡」,包括群組性質、發言動機、內容的實質意涵等。並非所有粗話或情緒性發言都會構成犯罪,關鍵在於是否達到「蓄意貶損他人社會名譽」且「逾越合理忍受範圍」的程度。

身為被告,您該怎麼做?

面對公然侮辱的指控,您可以採取以下步驟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 釐清事實與動機:仔細回想事發經過,您說了什麼?在什麼場合說的?當時的動機是什麼?您是否有意圖侮辱對方?這些細節都會影響法院的判斷。
  • 評估「公然」性:如果言論是在私密、封閉的環境,或僅是少數特定人知曉,您可以主張不具「公然」性。
  • 評估「侮辱」性:分析您的言論是否真的具有貶損他人人格的意圖。有時只是情緒發洩、口頭禪,或有其他語意脈絡,而非直接惡意攻擊。
  • 積極應訴:務必配合檢警的偵查與法院的審理,提供對您有利的證據或說法。不要逃避或置之不理。
  • 考慮和解:由於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如果事實對您不利,或您希望盡快解決糾紛,可以主動向對方表達和解意願,透過道歉、賠償等方式,爭取對方撤回告訴。這是最能讓刑事案件落幕的方式。

總之,面對公共場所糾紛的公然侮辱指控,請先保持冷靜,了解您的基本權利: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同時,掌握「告訴乃論」的特性,這將是您處理案件的關鍵。仔細回想事件經過,釐清言論的「公然」性與「侮辱」性,並積極應對,您就能更有效地捍衛自己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在LINE或Facebook群組罵人,一定會構成公然侮辱嗎?

A: 不一定。法院會綜合判斷群組的性質(公開或私密)、成員人數、言論的脈絡、發言動機,以及是否真的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如果群組成員對言論的背景有共同理解,且非惡意散布,即使言詞不雅,也可能不構成公然侮辱。

Q: 我只是情緒激動罵了幾句粗話,沒有真的要侮辱對方,這樣也會有罪嗎?

A: 法院在認定「侮辱」時,會考量言詞是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單純的情緒發洩或口頭禪,如果沒有針對性且未達到貶損人格尊嚴的程度,可能不構成犯罪。但若言詞涉及人身攻擊或惡意謾罵,則仍有觸法風險。

Q: 如果對方提告後,我們私下和解了,案件會怎麼處理?

A: 由於公然侮辱罪是「告訴乃論」,若您與對方達成和解,且對方同意撤回告訴,那麼案件將會以「公訴不受理」結案。這表示刑事程序將終止,您不會因此被判刑,且對方不能再針對同一事件重新提告。

Q: 除了刑事責任,我還會面臨其他法律問題嗎?

A: 即使刑事部分最終不起訴或判決不受理,被害人仍可能依據《民法》向您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或其他損害賠償。因此,在處理刑事案件時,也應一併考慮民事賠償的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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