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公然侮辱傳票?別慌!這篇為您解析法律關鍵
當您收到來自法院或地檢署的通知,得知自己被指控「公然侮辱」時,心中難免會感到焦慮與不安。這篇文章正是為您而寫,律點通將以最白話、最實用的方式,帶您一步步了解公然侮辱罪的法律規定、告訴程序中您最需要注意的「時間點」,以及如何有效應對,保護自己的權益。
什麼是「公然侮辱」?先了解對方告的罪名
首先,我們來看看對方是依據哪條法律來提告的: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這條法規規範的是對他人名譽的侵害。簡單來說,要構成公然侮辱罪,必須符合兩個主要條件:
- 「公然」 :這不只指在公共場所,只要是在「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看見或聽見的狀態下,就符合這個條件。例如,在家族會議中大聲辱罵,現場親友都聽得到;或是在網路社群(如臉書公開貼文、部落格)上發布辱罵言論,都可能被認定為「公然」。
- 「侮辱」 :這是指不涉及具體事實,僅以抽象的謾罵、嘲諷、貶損人格尊嚴的言詞或行為。例如「幹你娘」、「廢物」、「塞拎婆」、「G掰某」等語,都曾被法院認定為侮辱性言詞。重點是,這些話語只是純粹的貶低,而不是在陳述一個具體的事實。
關鍵時間點:6個月的「告訴期間」
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對您來說非常重要!
《刑法》第314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這代表檢察官或法院不能主動偵辦,必須由被害人(也就是提告您的人)依法提出告訴,司法機關才能啟動程序。如果沒有告訴,或告訴不合法,就無法追訴。
而這個「合法告訴」最關鍵的就是時間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這條規定是您在應對公然侮辱案件時,務必仔細檢視的重點。對方必須在知道「誰」侮辱了自己(知悉犯人),以及**知道有「侮辱」這件事發生(知悉犯罪事實)**的那一刻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一旦超過這個期限,對方就喪失了告訴權。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如果對方提告時已經超過了六個月的告訴期間,法院就應該直接判決「不受理」,而非進入實體審判(判您有罪或無罪)。這表示您的案件甚至不會被討論到實質內容,直接因程序問題而終結。
法院如何認定「知悉」?從實務案例看端倪
「知悉犯人之時」是告訴期間計算的關鍵。法院在判斷時,不會只聽對方單方面的說法,而是會綜合考量各種客觀證據。以下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讓您更了解法院的判斷邏輯:
案例一:當面衝突,事後才說「不清楚」?
小張和小李在一次家族聚會上發生激烈口角,彼此互罵,聲音很大,在場的親友都聽得一清二楚。事後,小李對小張提告公然侮辱,但聲稱自己當時情緒激動,對小張罵的具體內容「不清楚」,所以告訴期間應該從他事後冷靜下來、回想或聽錄音檔才算。
然而,法院認為,小李當時就在現場,且與小張有來有往的對罵,客觀上難以認定他對辱罵內容一無所知。即便他事後才去仔細聽錄音,告訴期間仍應從當天口角發生時起算。由於小李提告時已超過六個月,法院最終判決不受理。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侮辱行為是當面發生,且您與對方有所互動,即使對方聲稱事後才「完全搞清楚」,法院仍可能認定其在當下就已「知悉」,告訴期間便從那時起算。
案例二:網路發文,限定好友才能看見?
小陳在自己的臉書上發布一篇抱怨文,文中雖然沒有指名道姓,但內容帶有侮辱性,且明顯影射同事小美。小陳的臉書設定為「限定好友」才能看見。幾個月後,小美收到朋友轉傳的截圖,才得知小陳的貼文在罵她,於是立即提告。
法院在審理時發現,小陳的貼文並非公開可見,小美也非小陳的臉書好友,因此小美不可能在貼文發布的第一時間就得知。法院最終採信了證人(小美的朋友)的證詞,認定小美是在收到截圖時才真正「知悉」小陳的侮辱行為。因此,小美從收到截圖那天起算六個月內提告,是符合告訴期間的。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說明,在網路環境下,「知悉」的認定會更細緻。如果侮辱內容並非公開,對方需要證明他們是何時、如何得知。這對您來說,是判斷對方是否逾期提告的重要依據。
如果您被提告公然侮辱,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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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告訴期間是否逾期:這是您最需要優先確認的。仔細回想或查證對方聲稱的侮辱行為發生時間,以及對方提出告訴的時間。如果對方是在「知悉犯人及犯罪事實」後超過六個月才提告,您就有機會主張告訴逾期,請求法院判決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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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公然」與「侮辱」的構成要件:
- 公然性:仔細思考當時的環境,是否真的有「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例如,如果是在只有兩三人的私密對話中,或是未公開的私人社團裡,就可能不符合「公然」的要件。
- 侮辱性:您所說的話是否僅是抽象謾罵,還是有涉及具體事實的評論?如果是針對特定事實的評論(即使措辭不雅),可能就不構成公然侮辱,而可能轉為誹謗,但誹謗罪有其不同的構成要件。
- 保全證據:無論是證明對方告訴逾期,或是證明您的行為不構成公然侮辱,證據都非常重要。例如:
- 時間證據:任何能證明對方何時、如何得知侮辱行為的資料(如對話紀錄、截圖的時間戳記)。
- 環境證據:錄音、錄影,證明當時的環境並不「公然」。
- 內容證據:您說話的完整內容,以證明並非抽象侮辱。
- 民事損害賠償:公然侮辱除了刑事責任,也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行為。對方可能會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提出民事求償(通常是精神慰撫金),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民事損害賠償的時效是「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或「自侵權行為時起10年」。即使刑事告訴期間已過,民事求償權仍可能存在,但其時效計算是獨立的。
結論:冷靜應對,釐清事實
被提告公然侮辱確實令人煩惱,但請您保持冷靜。仔細檢視案件的每一個環節,特別是「告訴期間」是否已過,以及「公然」和「侮辱」的構成要件是否符合。蒐集所有有利於您的證據,釐清事實真相。這不僅能幫助您理解自身處境,也能讓您在面對司法程序時更有信心,有效維護自己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公然」?在網路上罵人也算嗎?
A: 「公然」是指在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下。這不限於實體公共場所,網路環境也算。例如,在公開的臉書貼文、部落格、論壇上發表辱罵言論,都可能被認定為「公然」。但如果是私密對話、限定少數人的群組,則需依個案判斷其「公然」性。
Q: 罵人「廢物」或「白痴」會構成公然侮辱嗎?
A: 是的,這些詞語在實務上常被認定為構成公然侮辱。因為這些詞語屬於不涉及具體事實的抽象謾罵,且具有貶損他人人格尊嚴的意涵。法院會依社會一般觀念來判斷這些言詞是否足以貶低他人名譽或人格。
Q: 對方提告時,法院如何判斷「知悉犯人」的時間點?
A: 法院會綜合考量告訴人的主觀陳述、客觀證據(如錄音、錄影、證人證詞、網路截圖的時間戳記等)來判斷。知悉不僅指知道被侮辱,更重要的是明確知道「誰」侮辱了自己。如果客觀證據顯示告訴人早應知悉,即使告訴人聲稱晚才知道,法院仍可能依客觀事實認定其知悉時間。
Q: 如果對方提告已經超過六個月了,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對方提告公然侮辱時,確實已超過其知悉犯人及犯罪事實後的六個月告訴期間,您可以向檢察官或法院主張「告訴逾期」。一旦確認逾期,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案件就不會進入實體審理,您也就不會被判刑。
Q: 公然侮辱除了刑事責任,還有什麼其他責任?
A: 除了可能面臨《刑法》上的拘役或罰金等刑事責任外,公然侮辱行為也可能同時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被害人(提告您的人)可以向您請求民事損害賠償,通常會要求精神慰撫金。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是獨立計算的,與刑事告訴期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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