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公共場所糾紛被告:名譽權官司自保指南

公共場所糾紛被告:名譽權官司自保指南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妨害名譽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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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糾紛被告,您不孤單:名譽權官司的應對之道

在公共場所或網路社群上,一句無心或情緒性的話,可能讓您捲入名譽權官司,成為公然侮辱或誹謗罪的被告。面對突如其來的訴訟,許多人會感到慌張與困惑。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釐清台灣法律對名譽權的保障,助您理解自身處境,從容應對。

一、釐清關鍵:公然侮辱與誹謗,差在哪?

在台灣,妨害名譽的罪名主要分為兩種: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兩者都旨在保護個人的社會名譽,但核心差異在於您所說的內容是「抽象謾罵」還是「具體事實的指控」。

特性公然侮辱罪誹謗罪
言論內容抽象謾罵、嘲弄,不涉及具體事實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且該事實足以損害名譽
舉例「白目」、「不要臉」、「畜生」、「幹你娘」「他偷東西」、「她騙錢」、「他有外遇」
可驗證性無法驗證真偽可驗證真偽

簡單來說,如果您說的話是空泛的、沒有具體情節的辱罵,可能構成公然侮辱;但如果您指控對方做了某件具體的事(例如偷竊、詐欺等),即使是透過轉述,且這件事足以損害對方名譽,則可能構成誹謗

二、重要法條解析:保障與限制

了解這兩項罪名,就必須認識相關的刑法條文:

1. 公然侮辱罪:抽象謾罵的界線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公然」 :指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這不限於實體公共場所,網路社群平台(如臉書、Instagram)即使設定為「好友可見」,若好友人數眾多或內容可被轉傳,也可能被認定為「公然」。
  • 「侮辱」 :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用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達不屑輕蔑或攻擊的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的人格及地位。

2. 誹謗罪:具體事實的指控

《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於眾」 :您主觀上想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知道您指控的內容。
  • 「指摘或傳述」 :指出或傳播某項具體事實。
  •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您指控的內容必須是具體的事實,且該事實會損害對方在社會上的名譽。
  • 加重誹謗:若您是透過文字、圖畫等方式散布,刑責會更重。

3. 誹謗罪的「免責條款」:真實性抗辯

《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這是誹謗罪較為特殊之處。如果您能證明您指控的具體事實是真的,原則上就不會被罰。就算無法百分百證明,但只要您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也就是「實質惡意原則」),也不會被罰。但請注意,如果指控的內容只涉及個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使是真實的,仍可能構成誹謗罪。

4. 善意評論:並非萬用丹

《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這條文旨在保障言論自由,特別是對於公共事務的監督與批評。但請務必留意,實務上認為這條文原則上不適用於公然侮辱罪。換句話說,即使您是善意評論,但如果評論方式是抽象謾罵,仍可能構成公然侮辱。

此外,當您的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和誹謗兩種罪名時,依據《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的規定,法院會從較重的那條罪來論處。

三、真實案例改編,讓您秒懂

法律條文讀來生硬,我們透過幾個生活化情境,讓您更了解實務上如何認定:

案例一:一句話,兩個罪名?

小張與鄰居老李長期不睦。某天,小張在社區中庭大聲辱罵老李:「你這個白目、不要臉的乞丐!」接著又補了一句:「你賣的菜藥仔洗很重啦!

  •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白目」、「不要臉的乞丐」是抽象謾罵,構成公然侮辱罪。而「藥仔洗很重」則是指控老李販售不潔食物的具體事實,足以損害老李名譽,構成誹謗罪。由於小張在同一時間、地點連續說出這些話,法院會依據較重的誹謗罪來判決。

案例二:網路發言,私德與公眾利益的界線

小芳與前同事阿華因金錢糾紛在臉書上互槓。小芳氣憤之餘,發文寫道:「原來阿華是酒店小姐變媽媽桑」、「根本詐騙集團」、「我姐姐說她案底太多、曾在某酒店當小姐」等。

  •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定這些言論足以貶損阿華的人格及社會評價,構成公然侮辱罪及散布文字誹謗罪。法院特別強調,小芳指控阿華從事不法行為或過往職業,這些內容顯然與公共利益無關。因此,即使小芳能證明這些指控為真,也無法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的免責規定。這也再次證明,刑法第311條的善意評論原則,不適用於公然侮辱行為

四、被告必看!實務操作指引

如果您不幸成為公共場所糾紛中的被告,請務必冷靜應對:

  1. 冷靜蒐證,勿再發言: 第一時間停止所有可能加劇衝突的言論,並盡可能蒐集對您有利的證據(如對方先挑釁的錄音、對話紀錄、證人等)。
  2. 釐清言論性質: 回想您當時的言論,是屬於抽象謾罵(公然侮辱)還是具體事實指控(誹謗)?這將影響檢察官和法院的認定。
  3. 了解舉證責任: 在刑事案件中,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證據證明您有罪。如果證據不足,法院會判您無罪。您有權利保持緘默,但若要提出抗辯,請準備相關證據。
  4. 考慮和解協商: 許多妨害名譽案件,如果能與對方達成和解並給予適當賠償,通常有助於爭取較輕的刑度,甚至獲得緩刑的機會。

結語:掌握關鍵,從容應對

面對名譽權官司,了解法律的區分與認定標準是第一步。公然侮辱與誹謗雖然都屬於妨害名譽,但其構成要件與免責條件大相徑庭。透過本文的解析,希望能幫助身為被告的您,對相關法律有更清晰的認識,進而做出最有利於自己的判斷與應對。記住,冷靜、釐清事實、蒐集證據,是您保護自己的重要步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在Line群組裡罵人,這樣算「公然」嗎?

A: 實務上對於Line群組是否構成「公然」會看群組的人數與性質。如果群組人數眾多,或內容可能被轉傳給不特定人,即使是「私人」群組,也可能被認定為「公然」。法院會綜合考量訊息傳播的廣泛性與不特定性。

Q: 我只是情緒發洩,罵了幾句難聽話,也會被告公然侮辱嗎?

A: 即使是情緒性發言,若內容屬於抽象謾罵,且是在「公然」的狀態下說出,仍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法院會判斷言論是否具有貶損他人人格的故意,以及其客觀上是否足以貶損他人名譽。建議盡量避免使用粗鄙或攻擊性字眼。

Q: 如果我指控的內容是真的,就一定不會被告誹謗嗎?

A: 不一定。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規定,如果您所指摘或傳述的具體事實,僅涉及個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使能證明為真實,仍可能構成誹謗罪。例如,指控他人有外遇,若當事人並非公眾人物,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使屬實也可能構成誹謗。

Q: 我如果被提告了,該怎麼做才能保護自己?

A: 首先,冷靜下來,不要再與對方有任何言語或文字衝突。其次,立即蒐集所有相關證據,包括您當時的言論內容、對方回應、現場錄音錄影、對話截圖等。思考是否有證人可以證明當時情況。您有權利保持緘默,但若要抗辯,則需提出證據支持您的說法。同時,評估是否有可能與對方和解,這通常有助於爭取較輕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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