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被指控圖畫誹謗?別慌,律點通帶您釐清法律真相!
當您收到圖畫誹謗的法律通知,心中是否充滿疑惑與不安?「我只是畫了張圖,或是轉貼了照片,怎麼就變成誹謗了?」、「我說的是事實,為什麼還要被告?」這些都是圖畫誹謗被告常見的心聲。在台灣,以文字或圖畫形式進行誹謗,會面臨更嚴峻的法律責任。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相關法律規定,並提供實用指引,幫助您理解自身處境,掌握應對之道。
什麼是誹謗罪?圖畫誹謗又為何更嚴重?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中華民國刑法》關於誹謗罪的基本定義: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誹謗罪是指您主觀上想讓很多人知道某件事,而這件事是您指出或轉述的具體事實,並且足以讓被指述的人在社會上的評價受到貶損。
而當誹謗行為透過文字或圖畫來傳播時,法律會給予更重的處罰,這就是所謂的「加重誹謗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為什麼會加重處罰呢?因為文字或圖畫的傳播範圍更廣、持續性更久,對他人名譽的損害也更難以彌補。例如,一張圖、一段文字,在網路上一經發布,可能瞬間被數萬人看見,且難以完全刪除。
關鍵概念解析:您必須知道的法律眉角
「意圖散布於眾」的認定
這是誹謗罪成立的關鍵要件之一。「散布於眾」指的是將訊息傳播給不特定多數人,或雖然是特定人但人數眾多且難以計數的情況。在數位時代,法院對於這個概念的認定有了很大的擴展。
- 傳統方式: 過去,如果您只是把信件寄給少數幾個特定的人,通常不會被認定為「散布於眾」。
- 網路平台: 然而,現在透過臉書公開貼文、LINE群組、直播聊天室、論壇等公開或半公開平台發布文字或圖畫,幾乎都會被認定為「散布於眾」。這是因為網路傳播無遠弗屆,任何人都可能看到,其影響力甚至超過傳統媒體。
情境故事一:寄信給特定人,算誹謗嗎?
林先生因為不滿鄰居的停車方式,一氣之下拍了鄰居車牌的照片,並手寫了幾段文字,指稱鄰居與其友人有不當關係,然後將信件和照片寄到了鄰居任職的特定公司辦公室。後來,林先生被鄰居提告圖畫誹謗。
法院審理後認為,林先生雖然意圖毀損鄰居名譽,但他只是把信件寄給了鄰居任職的「特定公司」,而非「散發或傳布於大眾」。因此,不符合刑法中「散布於眾」的要件,最終判決林先生無罪。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誹謗罪的「散布」必須達到讓不特定多數人可以知悉的程度,才能構成。
情境故事二:網路直播留言,算誹謗嗎?
小陳在某直播平台的聊天室裡,為了發洩情緒,張貼了許多針對某位直播主的負面文字,內容涉及不實指控。直播主發現後,憤而提告。
法院認為,直播平台的聊天室是一個公開的空間,任何觀看直播的人都可以看到小陳的留言。這種透過網路電磁紀錄表現文字並散布的行為,其傳播範圍廣泛,已符合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的構成要件,因此小陳最終被判處拘役。
這顯示了在網路時代,即使是看似隨意的留言,也可能因為其廣泛傳播性,而被認定為加重誹謗。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判斷
您所指摘或傳述的內容,必須是具體的事實或傳聞,而不是單純抽象的謾罵或個人負面評價。而且,這個內容必須足以讓一般社會大眾認為,被指述的人在社會上的評價、人格或地位受到貶損。
真實性抗辯:「我說的是真的,為什麼還有問題?」
這是誹謗罪中非常重要的一點!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的意思是,如果您能證明您所說、所畫的內容是真實的,那麼您就不會被處罰。但這裡有個重要的但書:即使是真實的,如果這件事只涉及個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您仍然可能構成誹謗罪。
此外,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即使您不能百分之百證明內容為真,但如果您能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您有 「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 ,且您發布的過程不是出於惡意或重大輕率,也可能不構成誹謗罪。這表示,您在發布訊息前,必須盡到合理的查證義務。
面對指控,您可以這樣做
- 冷靜蒐證: 如果您是圖畫誹謗被告,請務必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包括您發布的圖畫、文字內容、發布時間、平台等。同時,也保存任何能證明您所言為真或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的證據資料。
- 釐清事實與意見: 誹謗罪針對的是「具體事實」的指摘。請仔細回想您的圖畫或文字內容,是陳述了某個具體事件,還是單純表達了您的個人看法或情緒?兩者在法律上會有不同的認定。
- 評估公共利益關聯性: 如果您所發布的內容是真實的,請進一步思考,這件事是否與「公共利益」有關?例如,揭露公眾人物的貪腐行為可能涉及公共利益,但揭露某人的私生活細節則通常不涉及公共利益。
- 避免二次發布: 在訴訟期間,請避免再次發布任何可能涉及誹謗的內容,以免加重您的法律責任。
結語
圖畫誹謗罪在數位時代的影響力不容小覷。作為被告,理解法律條文、釐清自身行為是否符合構成要件,並善用「真實性抗辯」等法律權利,是保護自己的重要步驟。言論自由並非無限上綱,它與他人的名譽權之間存在著微妙的平衡點。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面對法律挑戰時,不再感到迷茫,而是能更清晰地應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轉發了一張朋友傳來的圖片,上面有毀損他人名譽的文字,這樣也會構成圖畫誹謗罪嗎?
A: 是的,即使是轉發,只要您主觀上「意圖散布於眾」,且該圖畫或文字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您就可能構成圖畫誹謗罪。法院會考量您是否明知內容不實或未經合理查證,以及您轉發的平台和對象是否符合「散布於眾」的要件。建議在轉發任何可能損害他人名譽的內容前,務必查證其真實性。
Q: 如果我畫了一張漫畫諷刺某人,但沒有指名道姓,只是大家一看就知道是誰,這會構成圖畫誹謗嗎?
A: 即使沒有指名道姓,但如果該圖畫的內容、情境或其他暗示性資訊,足以讓一般社會大眾判斷出所指涉的對象是誰,那麼仍可能被認定為針對特定人的誹謗。法院會根據整體脈絡來判斷圖畫是否足以毀損特定人的名譽。諷刺或評論應避免涉及不實的具體事實指控。
Q: 我發布的圖畫內容是真實的,但對方還是告我誹謗,我該怎麼辦?
A: 您有權主張「真實性抗辯」。根據刑法第310條第3項,若能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實者,不罰。您需要收集並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您圖畫或文字所指摘的事實是真實的。但請注意,如果該真實事件只涉及個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使為真,仍可能構成誹謗罪。建議您整理所有證據,並準備好說明為何該內容與公共利益相關。
Q: 我只是在私人群組裡發布了圖畫,人數不多,這樣也會被認為是「散布於眾」嗎?
A: 私人群組是否構成「散布於眾」需視情況而定。如果群組人數眾多,且成員之間並不全數認識,或訊息有被進一步轉傳的可能性,法院仍可能認定為「散布於眾」。關鍵在於訊息是否可能被不特定多數人知悉。若群組人數極少且成員關係緊密,則較難構成。但為求保險,仍應避免在任何群組發布可能損害他人名譽的內容。
Q: 圖畫誹謗罪的罰金最高會是多少?如果我沒錢繳怎麼辦?
A: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誹謗罪的罰金是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不過,依據《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1條第2項前段,舊制罰金數額會提高為三十倍,因此實際罰金可能更高,但仍會落在法定上限內。如果判決確定後無力完納罰金,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可以聲請易服勞役,將罰金換算成勞動服務,或在特定條件下申請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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