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在網路上看到不實言論,惡意攻擊您的名譽,是不是感到無助又氣憤?網路世界雖然虛擬,但傷害卻是真實的。面對網路誹謗,許多人常因為不了解法律程序或證據保全的重要性而錯失捍衛權益的機會。別擔心,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如何保護您的名譽,並提供具體的證據保全與應對策略,讓您不再孤單面對。
網路誹謗,法律怎麼說?
在台灣,網路誹謗主要涉及《刑法》、《民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了解這些法律,是您捍衛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刑法:誹謗罪與言論自由界線
網路誹謗最直接相關的就是《刑法》上的「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如果有人故意在網路上散布不實的「具體事實」(而不是單純的個人意見),例如指控您「偷竊」、「詐騙」等,而且這些內容足以損害您的名譽,就可能構成誹謗罪。如果對方是透過文字或圖片散布,刑責會更重。不過,如果對方能證明他所說的是真實的,原則上就不會構成犯罪,除非這些內容只涉及您的私生活,與大眾利益無關。
此外,《刑法》第311條也規定了某些情況下,即使言論可能貶損他人名譽,但若基於善意且是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則不構成犯罪。這牽涉到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界線,法院會綜合判斷。
民法:名譽受損的求償權利
除了刑事責任,您也可以透過民事訴訟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白話解釋:這條文是民事賠償的基礎。如果對方故意或不小心侵害了您的名譽權,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白話解釋:當您的名譽受到嚴重侵害時,即使沒有實質的財產損失,您也可以要求對方賠償一筆「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並可以要求對方登報道歉或其他方式來回復您的名譽。
個人資料保護法:您的隱私權益
網路誹謗案件中,有時誹謗者會同時公開您的個人資料,這時就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 個人資料利用限制: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同意。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白話解釋:這條文規定,一般人(非公務機關)使用他人個人資料時,必須在最初蒐集資料的目的範圍內。如果未經您同意,就將您的姓名、身分證號碼、住址、甚至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公開在網路上,且超出合理目的,就可能違反個資法,情節嚴重者甚至會面臨《個資法》第41條的刑事責任。
實務案例:從故事中學習
了解法律條文後,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這些法律如何在網路誹謗案件中應用。
案例一:當不實爆料與個資洩露同時發生
小陳和鄰居阿明因為停車問題發生糾紛。阿明氣不過,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上傳了監視器畫面,並發文指控小陳是「四處惹事生非、打架鬧事」的「慣犯」,甚至直接點名小陳的姓名、年齡,還提及他過去「出獄」的紀錄。這篇文章迅速被大量轉發,讓小陳的名譽嚴重受損,生活也受到極大困擾。
法院怎麼說:法院認為,阿明在網路上公開小陳的姓名、年齡、出獄紀錄等個人資料,已經超出了蒐集這些資料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違反了《個人資料保護法》。同時,他指控小陳是「慣犯」、「愛惹事」的言論,屬於對具體事實的指摘,且足以貶損小陳的名譽,構成《刑法》上的誹謗罪。最終,阿明因同時觸犯誹謗罪和《個人資料保護法》而被判刑。
給您的啟示: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網路上的惡意攻擊可能不只觸犯一條法律。當對方在散布不實言論的同時,又公開您的個人資料(例如姓名、住址、身分證字號、甚至病歷、犯罪紀錄等),您可能同時擁有誹謗罪和個資法的追訴權。在蒐集證據時,務必一併注意對方是否侵害了您的個人資料權益,這能更全面地保障您的權益。
案例二:網路匿名攻擊,我該如何找到他?
小美經營一家小型網路商店,某天發現一個匿名的臉書粉絲專頁持續發布不實貼文,抹黑她的商品是「黑心貨」、服務「態度惡劣」,導致訂單量急劇下降。小美雖然立即截圖了所有貼文,但粉絲專頁的管理者始終是匿名。小美向法院提告,希望追查發文者。法院也曾函請臉書公司提供該帳號的活動紀錄和IP位址,但臉書公司回覆無法提供。
法院怎麼說:由於小美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這些不實貼文確實是由她所懷疑的對象所發布,例如無法證明該臉書帳號與特定自然人連結,法院最終駁回了小美的請求。
給您的啟示:這個案例點出了網路誹謗案件中,證明「誰」是發文者的困難。特別是當對方使用匿名帳號或境外平台(如Facebook、Google、X等)時,由於其伺服器可能不在台灣,台灣法院要調取IP位址或使用者資料會比較困難。因此,除了保留誹謗內容,您也應盡力蒐集任何能指向發文者的線索,例如對方曾透露的個人資訊、言論風格、或其他相關聯的帳號等。這也提醒您,證據保全必須即時,因為網路資訊變動快速,對方可能隨時刪除內容。
網路誹謗證據保全,關鍵步驟!
面對網路誹謗,證據就是您的武器。以下是您必須掌握的證據保全步驟:
- 即時截圖與錄影:
- 發現誹謗言論後,應立即對網頁、貼文、留言等進行截圖或錄影。
- 截圖:務必包含完整的網頁內容,例如網址(URL)、發文者帳號、發文時間、貼文內容、按讚數、分享數、留言內容及時間等。建議使用全頁截圖工具,確保資訊完整。
- 錄影:可使用手機或電腦錄影軟體,從開啟瀏覽器、輸入網址、瀏覽網頁內容、滾動頁面、點擊連結等完整過程錄製,以證明網頁的真實性及內容的連續性。錄影時務必清楚錄下電腦或手機的時間,增加證據的可信度。
- 網頁存檔:
- 利用瀏覽器內建的「另存新檔」功能,將整個網頁存為MHTML或PDF格式,這能保留網頁的原始程式碼,增加證據的完整性與可信度。
- 公證:
- 若條件允許,可委託公證人到場,對誹謗言論的網頁內容進行公證。公證書具有高度證明力,能有效證明證據的真實性及存在時間,是法院最認可的證據形式之一。
- 記錄相關資訊:
- 詳細記錄發文者帳號(ID)、暱稱、發文平台(如Facebook、YouTube、Dcard、PTT等)、具體網址(URL)、發文日期與時間、留言內容、相關圖片或影片連結等。這些資訊有助於後續追查。
- 保存原始載體:
- 若誹謗言論是透過訊息、電子郵件等方式傳送,應妥善保存原始訊息或電子郵件,避免刪除。若是在通訊軟體群組內,可將對話紀錄截圖並錄影。
- 報警處理或尋求協助:
- 一旦證據保全完成,您可以考慮向警方報案(刑事誹謗罪),或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警方或檢察官可依法向網路平台業者調取發文者的IP位址、註冊資料等,有助於鎖定行為人。
重要提醒:網路資訊變動快速,誹謗言論可能隨時被刪除或修改,務必即時保全證據。證據應力求完整,避免斷章取義,並確保來源可靠,避免自行編輯或變造,以免影響證據力。
結論:捍衛名譽,從現在開始
面對網路誹謗,您不再是孤單一人。透過這份指南,您已經了解台灣法律如何保護您的名譽權益,以及最關鍵的證據保全步驟。網路世界雖然複雜,但只要您掌握正確的方法,積極行動,就能有效捍衛自己的名譽,讓不實言論無所遁形。您的權益,值得您全力捍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網路上的「誹謗」和「公然侮辱」有什麼不同?
A: 誹謗是針對「具體事實」的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例如「某某人欠錢不還」。即便該事實是真實的,若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仍可能構成誹謗。公然侮辱則是指不涉及具體事實,僅以粗鄙、輕蔑的言語或舉動貶損他人名譽,例如「你真是個白痴」。兩者都可能觸犯刑法,並導致民事賠償責任。
Q: 發現自己被網路誹謗後,第一時間該怎麼做?
A: 最重要的是「即時保全證據」!立刻對誹謗內容進行截圖或錄影,務必包含網址、發文者帳號、發文時間、完整內容和留言。若能請公證人到場公證,證據力會更強。同時,也要詳細記錄所有相關資訊,例如發文平台、網址等。
Q: 如果誹謗者是使用匿名帳號,或平台在國外,我還能找到他嗎?
A: 這確實是網路誹謗案件的難點。匿名帳號或境外平台(如Facebook、Google)的伺服器通常不在台灣,台灣司法機關要調取IP位址或使用者資料會比較困難。但並非完全不可能,警方或檢察官仍會嘗試透過國際司法互助等方式協助調查。您應盡力提供所有可疑線索,例如對方曾透露的個人資訊、言論風格等,供警方參考。
Q: 網路誹謗除了讓對方受罰,我還能要求什麼賠償嗎?
A: 除了刑事責任,您還可以向誹謗者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這包括財產上的損失(例如因名譽受損導致的營業損失)和非財產上的損失,也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法院會根據您名譽受損的程度、誹謗情節的輕重、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來決定精神慰撫金的金額。您也可以要求對方登報道歉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回復名譽。
Q: 如果誹謗內容很明顯是假的,對方會不會因為「言論自由」而沒事?
A: 台灣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限制。誹謗罪的成立,關鍵在於「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如果對方散布的內容是虛假的,且對方無法證明其為真實,或無法證明他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例如沒有經過合理查證),那麼就不能以「言論自由」為由免責。法院會權衡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界限。
Q: 誹謗者在網路上公開我的個人資料,這有違法嗎?
A: 是的,這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即使您的部分個人資料(例如姓名)已在網路上公開,對方也無權任意收集、整合並以損害您利益的方式公開散布。例如,未經您同意,將您的姓名、身分證號碼、住址、病歷、財務狀況、甚至過往的犯罪紀錄等資訊公開,且超出特定目的範圍,就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情節嚴重者甚至有刑事責任。
※ 網站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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