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網路誹謗和解全攻略:被害人必知權益與自保指南

網路誹謗和解全攻略:被害人必知權益與自保指南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網路誹謗法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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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也曾遭遇網路上的不實言論攻擊,感到名譽受損、心力交瘁?面對網路誹謗,除了提起訴訟,『和解』也是一個常見且有效的解決途徑。透過和解,您或許能更快地讓紛爭落幕,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

本文將以『律點通』的專業視角,為您深入解析網路誹謗案件中『和解』的法律眉角,讓您了解如何保障自身權益,走出陰霾,重拾清白。

網路誹謗,您不是孤單一人

當您的名譽在網路上遭受不實言論侵害時,這不僅是情感上的打擊,更是法律上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們的法律,特別是《民法》,提供了受害人尋求救濟的途徑。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條文告訴我們,如果有人故意或不小心,在網路上散布不實言論,侵害了您的名譽權,他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賠償的範圍不只包括財產上的損失,也包含精神上的損害。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代表當您的名譽受損,即使沒有實質的財產損失,您也能請求精神慰撫金(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此外,您還可以要求對方採取適當措施來回復您的名譽,例如刪除不實言論或刊登道歉聲明。

和解:終止紛爭的智慧選擇

在網路誹謗案件中,許多被害人會選擇透過『和解』來解決爭議。和解本質上是一種契約,它讓雙方在互相讓步的基礎上,達成共識,以終止或避免爭執的發生。

《民法》第736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這意味著和解不是單方面的要求,而是雙方都願意各退一步,尋求一個能接受的結果。一旦和解成立,它就具有強大的法律效力: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簡單來說,和解協議一旦簽署,就如同法院判決一般具有拘束力。您在和解中同意放棄的權利就不能再主張,而和解協議中約定給予您的權利(例如賠償金、刪文等)則正式確立。

和解眉角停看聽:實務案例解析

和解雖然能迅速解決問題,但其中也有許多細節需要注意。以下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故事,帶您了解和解可能遇到的情況:

案例故事一:和解範圍不清,後患無窮?

小陳是一位網路部落客,某天他發現網友阿華在社群媒體上散布關於他的不實謠言,內容極盡貶損。小陳憤而提告,雙方在法院調解下達成和解,和解筆錄上寫著「原告(小陳)其餘請求拋棄」。小陳以為這只針對這次提告的言論。

然而,幾個月後,小陳又發現阿華過去還有其他誹謗言論,是和解時他並不知道的。當小陳想針對這些舊言論再次提告時,法院卻駁回了他的請求。法院認為,當時和解的商談範圍已經涵蓋所有相關的誹謗事實,既然和解筆錄上寫了「其餘請求拋棄」且沒有其他保留,就代表小陳已放棄對所有相關言論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和解協議的『範圍』非常重要。如果和解書上寫了概括性的「其餘請求拋棄」或類似字眼,而您沒有明確保留特定權利,那麼您可能就無法再對該事件相關的任何爭議提起訴訟。務必仔細審閱和解條款,確保和解範圍符合您的真實意圖。

案例故事二:和解後仍遭攻擊,如何自保?

小美曾因網路言論與網友小張產生糾紛,雙方簽訂了和解協議,其中一條明確約定小張不得再對外發表任何損害小美名譽的言論。然而,和解後不久,小張卻食言,繼續在其他網路平台發布針對小美的負面文章。

小美忍無可忍,再次向法院提告,要求小張刪除這些違反和解協議的貼文。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當初簽訂的和解協議是有效的,小張既然簽字同意不再發表負面言論,就必須遵守。因此,法院判決小張必須刪除所有違反協議的誹謗貼文,以回復小美的名譽。

這個案例說明: 和解協議中約定限制對方言論的條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對方違反協議,您有權再次尋求法律救濟,法院也會強制要求對方履行刪文等義務。這證明和解並非空談,它能有效約束對方的未來行為。

此外,和解協議中常會約定『違約金』,以確保雙方履行義務。但您也要留意: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這表示即使您與對方約定了一個高額的違約金,如果法院認為金額過高,仍有權依職權酌減至合理的數額。法院會考量違約的實際情節、造成的損害等因素來判斷。

網路誹謗和解,您該這樣做!

為了確保您的權益最大化,以下是您在網路誹謗和解過程中,務必留意的實務操作指引:

簽署和解協議前,務必確認這些事:

  • 明確和解範圍: 和解協議應具體列出所涵蓋的爭議事項、涉及的言論範圍,以及您將拋棄的權利內容。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概括性詞語,例如「其餘請求拋棄」應盡可能具體化,或明確排除您不想放棄的部分。
  • 具體化履行義務: 對於網路誹謗案件,應明確約定對方需履行的義務,例如:刪除特定文章的網址和截圖、停止發表負面言論、刊登澄清或道歉聲明等。同時,務必載明履行期限和方式。
  • 合理約定違約金: 違約金的約定應具有懲罰性和預防性,但金額不宜過高。建議與可能造成的損害程度相符,避免日後被法院酌減。您可以考慮約定不同程度的違約行為對應不同金額的違約金。
  • 保留必要權利: 如果您有任何不希望在和解中拋棄的權利,務必在和解協議中明確載明保留,例如「本和解不影響當事人對XX事項之權利主張」。
  • 務必書面化: 雖然和解不以書面為要件,但為避免日後爭議,強烈建議簽訂書面和解協議,並由雙方親筆簽名確認。

和解後的注意事項:

  • 遵守協議: 簽署和解後,雙方都應嚴格遵守協議內容。任何一方的違約行為,都可能導致對方依約請求違約金或強制履行。
  • 訴訟權與違約金: 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因此,實務上普遍認為刑事告訴權等訴訟權利無法透過私人契約預先拋棄。然而,若對方違反和解協議中「不再爭訟」的約定而重啟紛爭,仍可能構成民事上的違約行為,需依約負擔違約金。
  • 言論自由的限制: 和解協議中約定限制言論自由(如不得發表負面言論),在實務上被認為是當事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自願限縮其權利,原則上是有效且可執行的。

結語

面對網路誹謗,和解是您解決紛爭、重拾平靜的重要途徑。透過本文的解析,相信您對和解的法律性質、效力以及應注意事項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掌握這些法律知識,您將能更從容地應對網路誹謗,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讓生活重回正軌。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網路誹謗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A: 在台灣,網路誹謗主要指透過網路散布不實言論,導致他人名譽受損的行為。這屬於《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並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或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如刪文、道歉)。

Q: 和解協議簽了之後,是不是就不能再追究了?

A: 和解協議一旦簽訂,對雙方都具有法律拘束力。依《民法》第737條,和解會使您所拋棄的權利消滅,並取得和解約定的新權利。因此,和解範圍內的事項,原則上就不能再重複提告。務必在簽署前確認和解範圍是否符合您的期望,避免日後爭議。

Q: 如果對方在和解後又繼續誹謗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和解協議中明確約定對方不得再發表負面言論,且有約定違約金條款,您可以依和解協議向對方請求違約金。若協議未約定,或對方行為已構成新的侵權,您仍可再次依法提告。實務上,法院會強制要求對方刪除違反協議的言論。

Q: 和解協議中的違約金,法院一定會照判嗎?

A: 不一定。依《民法》第252條規定,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法院可以依職權酌減至合理的數額。法院會考量違約情節、對您的損害程度、雙方締約目的等因素來判斷。因此,約定違約金時應考量其合理性與比例原則,避免約定過高而最終被法院酌減。

Q: 我可以在和解協議中要求對方拋棄刑事告訴權嗎?

A: 雖然和解協議可以約定「不再提起民、刑事訴訟」,但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實務上普遍認為刑事告訴權無法透過私人契約預先拋棄。不過,如果對方違反了「不再爭訟」的約定而提起刑事告訴,仍可能構成民事上的違約行為,您可依和解協議請求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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