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網路言論糾紛求助指南:誹謗法律責任全解析

網路言論糾紛求助指南:誹謗法律責任全解析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網路法律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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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言論糾紛,你該懂的法律界線

在這個網路無遠弗屆的時代,一句話、一張圖,都可能在彈指間引發軒然大波。你是否曾因網路上的不實指控或惡意謾罵而感到困擾?又或者,你擔心自己的網路發言可能不小心觸法?

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帶你深入了解網路言論糾紛背後的法律責任,從法條依據到實務案例,讓你掌握自保與謹慎發言的關鍵,不再對網路上的言論感到茫然失措。

網路誹謗,法律怎麼說?

當網路言論侵害到他人的名譽時,可能同時面臨民事與刑事責任。名譽權,簡單來說,就是一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有的聲譽和評價,如果言論足以貶損這個評價,就可能構成侵害。

民事責任:侵害名譽,我可以要求什麼?

在民事上,如果你的名譽權受到侵害,你可以依據《民法》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甚至要求對方移除不實言論或刊登道歉啟事。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這是侵權行為的基礎條文,當有人因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你的名譽權並造成損害時,他就必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195條第1項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條文白話來說,就是名譽被侵害後,即使你沒有實際的財產損失,也可以向對方請求一筆精神上的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此外,你還可以要求法院命令對方採取「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例如移除網路上的不實言論、在指定媒體刊登道歉啟事等。

刑事責任:誹謗罪,會不會留下前科?

除了民事賠償,惡意的網路言論還可能構成《刑法》上的誹謗罪,這會讓對方背負刑事責任。

  • 《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誹謗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這表示,如果你有「讓大家都知道」的意圖,而說出或傳播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就可能構成誹謗罪。如果這些言論是以文字圖畫(例如網路貼文、影片)散布,刑責會更重。這裡的「事實」,是指可以證明真偽的具體事件,例如指控某人「詐騙」、「外遇」等。

  • 《刑法》第310條第3項(阻卻違法事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很重要!它說明了誹謗罪的「例外」情況。如果你能證明你所說的「事實」是真實的,原則上就不會被罰。但要注意,如果這個真實的事實只涉及個人私德,而且跟公共利益無關,即使是真的,還是可能構成誹謗罪。此外,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也補充,就算你不能百分之百證明為真,但只要你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也不會被判誹謗罪。

  • 《刑法》第311條第3款(合理評論原則):如果你的言論屬於意見表達或評論,而非事實陳述,且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做「適當評論」,並且是出於「善意」,即使言詞尖銳,通常也不會構成誹謗罪。例如,評論公眾人物的公共行為或政府施政等。

真實案例告訴你:網路言論的界線在哪裡?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的案例故事,看看法院如何判斷網路言論的界線。

案例一:直播罵人「不要臉」還造謠,結果被告!

阿明在一次網路直播中,對著鏡頭大罵小華「不要臉」、「你真的不要臉到極點了」,甚至還散布「小華不爭氣,可能外面養女人」、「去驗精子不夠」等未經證實的言論。小華不堪其擾,決定提告。

法院怎麼判? 法院認為,阿明在直播中直接辱罵小華,已經構成人身攻擊,足以貶損小華的社會評價。而關於「養女人」、「精子不夠」等言論,更是未經查證的不實事實陳述,且純屬小華的個人私事,與公共利益無關。因此,法院判決阿明必須對小華的名譽侵害負賠償責任。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在直播中,情緒性的謾罵和散布不實謠言,都會構成法律責任。

案例二:評論公眾人物租屋品質,小心被告!

小芳曾向一位知名部落客租屋,但對租屋品質非常不滿。她於是在網路上發文,指稱這位部落客「用同一手法騙了十年台灣人的錢」、「這篇是詐騙」、「避免騙子橫行」。部落客認為名譽受損,因此提告。

法院怎麼判?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芳的貼文雖然用詞尖銳,但她所陳述的事實(例如租屋體驗)有所根據,而且她評論的是這位部落客作為「提供租屋服務者」的行為,這屬於可受公評之事。雖然部分言論帶有主觀評論色彩,但並非完全捏造事實,且目的是提醒其他潛在租客。因此,法院最終認為小芳的言論屬於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不構成名譽侵害。這個案例說明,針對公眾人物或可受公評之事,即使評論嚴厲,只要有事實依據且非單純人身攻擊,仍可能受言論自由保障。

萬一遇到網路言論糾紛,我該怎麼做?

如果你不幸成為網路言論糾紛的當事人,無論是受害者還是被指控的一方,以下是一些實用的操作指引:

如果你是受害者:

  1. 立即保全證據:這是最關鍵的第一步!請務必截圖、錄影,完整記錄下誹謗言論的內容、發布時間、使用的平台(如臉書、Dcard、PTT等)、完整網址(URL)以及發布者的帳號名稱。這些都是未來提告的重要依據。
  2. 向平台檢舉:許多網路平台都有檢舉機制,你可以向平台管理者投訴,要求移除不法內容。
  3. 尋求法律途徑
  • 刑事告訴:如果言論構成誹謗罪,你可以向警察局報案或直接向檢察署提出告訴。誹謗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說,必須由被害人主動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偵辦。
  • 民事訴訟:你可以依據《民法》向對方請求精神慰撫金,並要求移除不法言論或刊登道歉啟事等,以回復你的名譽。

如果你是網路發言者:

  1. 謹慎查證:在發布任何涉及他人「事實」的言論前,請務必盡到合理查證的義務,確保內容真實。切勿隨意散布未經證實的謠言。
  2. 避免人身攻擊與情緒性謾罵:即使是評論可受公評之事,也應避免使用侮辱性、貶低人格的字眼,例如「龜兒子」、「智障」、「畜生」等純粹的謾罵詞彙,這些很容易被認定為逾越言論自由的界線。
  3. 區分公私領域:涉及他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內容,即使為真,也可能構成誹謗。例如,揭露他人隱私的感情問題,即使是真的,也可能觸法。
  4. 匿名性非免責符:別以為在網路上匿名發言就沒事!透過IP位址等技術手段,執法機關仍可能追查到發言者。網路世界並非法外之地。

結語:在網路世界,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並重

網路言論的法律責任,是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權之間的一場權衡。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但這並非毫無限制。當你的言論逾越了法律界線,侵害他人名譽時,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清楚地理解網路言論糾紛的法律面向。無論是發言者還是潛在的受害者,都應當謹慎行事,既要勇敢表達,也要懂得尊重他人,共同維護一個理性、健康的網路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網路罵人一定會被告嗎?

A: 不一定。是否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需視言論內容、語氣、傳播範圍以及是否足以貶損他人名譽而定。如果是抽象謾罵(如「白痴」、「廢物」),可能構成公然侮辱;若指涉具體不實事實(如「他就是個詐騙犯」),則可能構成誹謗。法院會綜合判斷言論是事實陳述還是意見表達,以及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如真實性、合理評論等)。

Q: 網路截圖可以作為提告的證據嗎?

A: 可以,而且是關鍵證據!截圖時務必盡可能完整,包含發文者的帳號、發文時間、完整的文章內容、留言串、網頁連結(URL)等。最好能錄影存證,證明該言論確實存在於該網址,以增加證據的說服力。這些證據將用於證明言論的存在、內容及發布者。

Q: 如果對方在網路上匿名發言,還能告嗎?

A: 可以。雖然對方匿名,但網路上的言論通常會留下IP位址等數位足跡。你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或向檢察署提出告訴,警方或檢察官會依據職權向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調閱IP位址等資料,進而追查到發言者的真實身份。即使匿名,也無法完全規避法律責任。

Q: 告贏了網路誹謗官司,除了賠錢,還可以要求對方做什麼?

A: 除了精神慰撫金(民事賠償),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你還可以請求法院為「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這可能包括要求對方移除不法言論、在指定媒體(如報紙、網路平台)刊登道歉啟事,或是要求對方在原發布平台澄清事實等。但法院會審酌其必要性與適當性,並非所有請求都會被准許。

Q: 網路平台(如臉書、Dcard)對使用者發表的誹謗言論有責任嗎?

A: 原則上,網路平台(ISP)不對使用者發表的內容負事前審查義務。然而,若平台「明知或有相當理由足認」其平台上存在侵權內容(例如接到被害人明確通知且內容明顯違法),卻未採取移除或阻斷措施,則可能違反作為義務而需負責。對於言論是否構成侵權仍有高度爭議者,法院通常不強求平台立即判斷並移除。

Q: 網路誹謗罪是公訴罪還是告訴乃論?

A: 網路誹謗罪(《刑法》第310條)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表示,必須由受害者在知悉犯罪行為人後六個月內,主動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啟動偵查程序。如果被害人沒有提出告訴,或超過了追訴期,即使有犯罪事實,也無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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