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被告了,法院通知書寄來,上面寫的法院怎麼這麼遠?」「網路上的留言,難道全台灣的法院都能管嗎?」當家人捲入網路言論糾紛,收到法院傳票時,身為家屬的您,心中一定充滿了疑惑與焦慮。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心情。今天,我們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網路言論案件中,法院是如何判斷「管轄權」的,讓您對訴訟程序有更清晰的認識,不再手足無措。
什麼是法院的「管轄權」?
簡單來說,「管轄權」就是指哪個法院有權力審理您家人被提告的案件。這就好比一個案件要找對的醫生看診,如果找錯了,案件就無法順利進行。在台灣,法院判斷管轄權,主要會依據《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網路言論案件的特殊性:行為地與結果地
傳統上,民事訴訟有個基本原則叫做「以原就被」,也就是原告要到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提告。但網路言論案件很特別,因為網路訊息傳播無遠弗屆,一個人發佈的內容,可能在全國各地都被看到,甚至造成損害。因此,法院在判斷網路案件的管轄權時,除了被告的住所地外,還會特別考慮「行為地」和「結果地」。
- 行為地: 指的是您家人實際發布言論的物理地點,例如他當時使用電腦或手機的所在地(通常是IP位址所在)。
- 結果地: 這是網路言論案件的關鍵。它指的是侵權行為的結果實際發生的地方。對於網路言論,這包括:
- 被害人看到或讀到這些言論的地點。
- 被害人名譽受損的所在地,特別是他們生活活動的重心,例如住家或公司主要營業處所。
法院實務普遍認為,由於網路言論傳播廣泛,發文者在發布時,就應該預期訊息可能傳播到各地。因此,凡是能接收到該訊息的地方,都有可能被認定為侵權行為的「結果發生地」 。
這些法條與您息息相關
讓我們看看幾條與管轄權認定最相關的法律條文,並用白話文解釋它們的意義:
民事訴訟法
-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這是民事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意思是原告通常會向您家人(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 《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這條是針對「侵權行為」的特別規定。網路誹謗或公然侮辱就屬於侵權行為。這裡的「行為地」,法院會解釋為行為的實行地(發文地)或結果發生地。這就是為什麼即使您家人在家發文,但被害人在其他縣市看到並受損害,那個縣市的法院也可能有管轄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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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1條: 當有多個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時(例如被告住所地法院、行為地法院、結果地法院),這些法院都可以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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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2條: 這條進一步說明,如果有好幾個法院都能管,原告可以自由選擇其中一個法院提起訴訟。
刑事訴訟法
-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這是刑事案件管轄的一般規定,與民事類似,但更強調「犯罪地」。
- 《刑法》第4條: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這條明確指出,刑事案件的「犯罪地」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這讓網路妨害名譽案件在刑事上,對「結果地」的認定與民事上趨於一致。
看看實際案例:法院怎麼判?
為了讓您更了解,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發生過的案例,讓您知道法院是如何運用這些原則的:
案例一:桃園的被害人與新北的發文者(民事案件)
小陳住在新北市,他在網路上發布了一些對某公司不利的言論。這家公司在桃園有主要營業據點,公司的負責人在桃園地區透過網路看到了這些貼文,認為名譽受損,於是決定在桃園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小陳的家人可能會想:「我們家住新北,為什麼要在桃園開庭?」小陳也向法院聲請,希望將案件移到新北地方法院審理。
法院怎麼判? 桃園地方法院駁回了小陳的聲請。法院認為,雖然小陳在新北發文,但被害公司在桃園接收到訊息,且公司主要營業處所也在桃園,這就足以認定桃園是侵權行為的「結果地」。法院強調,網路言論傳播無遠弗屆,發文者本來就該預期訊息可能傳到各地,因此不能只用「以原就被」原則,而是要考慮結果地。
案例二:花蓮的被害人與外地的發文者(刑事案件)
小李在網路上發布了一些不實的文字內容,指名道姓地攻擊他的前同事。這位前同事(告訴人)住在花蓮縣,他在花蓮家裡點閱瀏覽了這些內容後,認為名譽受損,於是向花蓮地方法院提起刑事告訴。
法院一開始可能認為,小李的住所地不在花蓮,所以花蓮地院沒有管轄權。
法院怎麼判?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撤銷了原判決,將案件發回花蓮地方法院審理。法院明確指出,刑事案件的「犯罪地」包括行為地和結果地。既然告訴人在花蓮縣點閱並接收到這些訊息,那麼花蓮縣就是犯罪的「結果發生地」,花蓮地方法院就具有管轄權。法院還特別提到,小李和告訴人過去是同事,小李應該知道告訴人住在花蓮,因此告訴人接收到訊息的地點,也在小李發文時可預見的範圍內。
從這兩個案例可以看出,無論是民事還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實際接收到網路言論並受損害的地點,都會被法院認定為具有管轄權的「結果地」 。
您可以怎麼做?給被告家屬的實用建議
了解了這些法律原則和實務案例後,身為被告家屬的您,在面對訴訟時,可以留意以下幾點:
- 了解管轄法院的可能性: 除了您家人戶籍地的法院外,對方(原告/告訴人)住在哪裡、在哪裡看到留言、在哪裡感到名譽受損,都可能是具有管轄權的法院。不要以為只有戶籍地法院才能審理。
- 管轄權異議的考量: 雖然法律允許對管轄權提出異議,但在網路言論案件中,由於法院對「結果地」的解釋較為寬鬆,這種異議通常難以成功。這表示案件很可能在對方選擇的法院進行。
- 預期廣泛管轄: 網路言論的特性就是傳播廣泛,您家人發布言論時,就應該預期其言論可能在全國各地造成影響。因此,任何可能受影響的地區法院,都可能具有管轄權。
結論:面對網路訴訟,您不再孤單
面對網路言論案件的訴訟,法院的管轄權認定確實比傳統案件複雜。但透過今天的說明,您應該能理解到,除了被告的住所地外,被害人看到言論並受損害的「結果地」,在台灣的法院實務中扮演著非常關鍵的角色。這使得被害人可以選擇在對他們更方便的法院提起訴訟。
了解這些資訊,能幫助您更好地準備,並與律師進行有效溝通,共同面對接下來的訴訟程序。請記住,雖然過程可能充滿挑戰,但掌握資訊是應對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家人被告了,但對方住很遠,一定要去對方那邊的法院開庭嗎?
A: 不一定。雖然民事訴訟有「以原就被」原則(原告到被告住所地提告),但網路言論案件屬於「侵權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條,除了被告住所地,也可以在「行為地」或「結果地」的法院提告。所謂「結果地」,包含被害人看到留言、感到名譽受損的所在地。所以,即使對方住很遠,只要能證明您家人發布的言論在對方所在地造成損害,對方就可以在當地的法院提告。
Q: 網路留言的案件,法院會怎麼認定「犯罪地點」?
A: 無論是民事或刑事案件,法院對於網路言論的「犯罪地點」或「侵權行為地」認定都相當寬鬆。它不僅指您家人實際發文的物理地點(行為地),也包括被害人看到這些言論並因此受損害的任何地點(結果地)。由於網路傳播無遠弗屆,法院通常認為發文者應可預期訊息會傳播到各地,因此被害人知悉或名譽受損的所在地,都會被視為具有管轄權的「結果地」。
Q: 如果法院認為沒有管轄權,會怎麼處理?
A: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8條,如果法院認為自己對案件沒有管轄權,可以依職權(法院主動)或依原告聲請,將案件裁定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這表示案件不會直接被駁回,而是會轉移到正確的法院繼續審理。
Q: 我家人被告誹謗,但我們覺得不是事實,這跟管轄權有關係嗎?
A: 法院在判斷是否有管轄權時,主要依據原告在起訴狀中主張的事實,形式上判斷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管轄要件。至於您家人是否真的有誹謗行為、言論是否屬實,這些是案件「實體」上的爭議,與法院是否有「管轄權」是兩回事。即使法院認定有管轄權,也只是代表這個法院可以審理這個案件,並不代表您家人就一定有罪或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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