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啊!我只是發了一篇抱怨文,怎麼會被陌生人惡意攻擊?」「我的照片被盜用,還被寫上不堪入目的字眼,我該怎麼辦?」在社群媒體盛行的時代,網路霸凌、誹謗事件層出不窮。當您不幸成為網路言論的受害者,那種無助與憤怒感,我們懂。但請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法律為您提供了捍衛名譽的武器!
這篇文章,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在台灣遇到網路誹謗或公然侮辱時,該如何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特別是如何有效保全證據,讓惡意攻擊者無所遁形。
網路誹謗、公然侮辱:法律怎麼說?
首先,我們要了解網路上的惡意言論,可能觸犯哪些法律:
1. 公然侮辱罪:罵人「白痴」、「爛貨」的後果
當有人在公開的網路平台(如臉書貼文、留言區、公開論壇)上,用抽象的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來貶損您的名譽和尊嚴,即使沒有指涉具體事實,也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這意味著,只要您的言論讓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看見,並對他人進行輕蔑、不屑的攻擊,就可能觸法。
2. 誹謗罪:捏造不實、毀損名譽的指控
如果對方不只是罵人,而是指摘或傳述具體不實的事實,並且意圖散布給大眾知道,導致您的名譽受損,這就可能構成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誹謗罪的關鍵在於「具體事實」的指控,例如指控您「偷竊」、「作弊」、「外遇」等。如果對方是用文字或圖片散布,刑責還會更重。但法律也給予言論自由一定保障,如果對方能證明所說為真,或其言論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且為適當評論,則可能不罰。
3. 數位證據的法律效力:截圖、錄影都算數!
您在網路上的截圖、錄影、對話紀錄,在法律上都具有證據能力嗎?答案是肯定的!
《刑法》第220條第2項:「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
這條文將電子形式的紀錄,如您的截圖、錄影等,視為與傳統文書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準文書」。這代表,只要您能證明這些數位內容足以表達對方的意圖,它們就能作為提告的關鍵證據。
網路誹謗證據保全:黃金時間是關鍵!
當您發現自己遭受網路誹謗或公然侮辱時,證據保全是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因為網路內容往往稍縱即逝,可能隨時被刪除。
1. 自行蒐集證據:越快越完整越好!
- 完整截圖或錄影: 使用手機或電腦的截圖/錄影功能,將誹謗內容完整記錄下來。請務必包含:
- 完整的網頁URL(網址)
- 發布時間、日期
- 發布者帳號(若可見)
- 誹謗內容本身
- 相關留言或互動
- 建議: 最好是全程錄影操作過程,從打開瀏覽器、輸入網址、滑動頁面到截圖,證明證據的原始性及未經竄改。
- 妥善備份: 將截圖、錄影檔案備份到多個地方(例如雲端、隨身碟),並避免修改原始檔案。
- 私下蒐證的合法性: 許多人擔心自己私下截圖、錄影是否合法。台灣實務見解普遍認為,私人為保全證據而進行的蒐證行為,原則上不會構成非法取證而導致證據無效。除非您是用暴力、刑求或非法竊聽等嚴重侵害隱私的方式取得,否則您的截圖、錄影通常都具有證據能力。
2. 聲請法院保全證據:當自行蒐證有困難時
如果擔心證據可能很快被刪除,或者需要平台提供發文者的IP位址等更深層的資料,您可以考慮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 刑事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您可以在偵查階段向檢察官聲請,要求網路平台提供發文者的IP位址、註冊資料等。如果檢察官未處理,您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
- 民事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9條,無論是提告前或後,您都可以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例如要求法院發函給平台,取得相關資料。
實務案例解析:讓法律不再遙遠
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法院如何處理這些網路誹謗案件:
案例一:公開場合錄音,證據有效!
有位劉先生在公開場合錄下了張小姐誹謗他名譽的言論。張小姐主張這段錄音是非法取得,不應作為證據。但法院審理後認為,這段錄音光碟及譯文具有證據能力。法院指出,私人為了保全證據而在公開場合錄音,只要不是以暴力、刑求或非法竊聽等方式取得,通常不會被視為非法取證。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您在公開網路空間遭遇誹謗時,即使是您自己錄下或截圖的內容,只要方式合法,通常都能成為有力的證據。
案例二:網路「夾敘夾議」,也可能構成誹謗!
有位應小姐在Dcard、Youtube等社群平台發文,內容夾雜了對告訴人人格、品德的負面評論,並指涉一些事實。應小姐辯稱這是個人評論,不構成誹謗。然而,法院最終認定應小姐構成散布文字誹謗罪。法院認為,即使言論中夾雜主觀意見,但若其核心仍是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並使用負面字眼貶損他人,就可能構成誹謗。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網路世界「夾敘夾議」的言論,並非絕對安全,若內容涉及不實指控且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仍可能負上法律責任。
結論:捍衛名譽,從現在開始!
面對網路誹謗,不再感到無助!請記住以下重點:
- 立即保全證據: 截圖、錄影,越完整越好,包含網址、時間、發文者等關鍵資訊。
- 了解法律界線: 區分「公然侮辱」(抽象謾罵)與「誹謗」(具體事實指控)。
- 私下蒐證原則可行: 只要不涉及非法手段,您自行蒐集的數位證據通常具有法律效力。
- 必要時聲請法院協助: 當證據可能滅失或需要平台資料時,可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證據保全。
您的名譽值得被捍衛!勇敢站出來,運用法律的力量,讓網路世界回歸應有的秩序與尊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在社群媒體上被罵了,第一步該怎麼做?
A: 當您發現自己被誹謗或侮辱時,請務必在第一時間完整截圖或錄影。內容需包含發文者的帳號、完整的網址、發文時間,以及所有相關的文字、圖片或影片。最好能錄下整個操作過程,以證明證據的原始性,並將這些檔案妥善備份。
Q: 截圖或錄影的證據,法院會採信嗎?
A: 依據《刑法》第220條第2項,電磁紀錄(如截圖、錄影)只要能證明其表達意圖,即可被視為「準文書」,具有與傳統文書相同的法律效力。台灣實務上,私人為保全證據而合法取得的數位資料,通常會被法院採信為證據,除非取證方式涉及暴力、刑求或非法竊聽等嚴重違法行為。
Q: 「公然侮辱」和「誹謗」有什麼不一樣?我該怎麼區分?
A: 「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場合(包括網路)以抽象的謾罵、輕蔑言詞(如「白痴」、「爛貨」)貶損他人人格,不涉及具體事實的指摘。而「誹謗」則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例如指控對方「偷竊」、「作弊」等不實行為),且意圖散布於眾。簡單來說,有沒有提到「具體事實」是兩者最大的區別。
Q: 如果對方把誹謗內容刪除了怎麼辦?還有辦法追究嗎?
A: 這就是為什麼證據保全要越快越好的原因。如果對方已刪除,您若有在第一時間完整截圖或錄影,這些證據仍可用來提告。若沒有自行保全,且內容已無法取得,您仍可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證據保全,要求網路平台提供相關資料(如IP位址、帳號紀錄),但這會增加追溯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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