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正因網路上的言論,面臨誹謗或公然侮辱的指控?當一紙傳票或通知函擺在眼前,許多人會感到徬徨無助。別擔心,我是律點通,專為您解析台灣網路言論相關的法律眉角,幫助您理解如何應對,特別是如何在訴訟中站穩腳跟,有效保全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網路言論的法律界線:誹謗與公然侮辱
在台灣,網路言論涉及的法律責任主要分為兩種:
1. 公然侮辱
這指的是在公開場合(包括網路公開平台)對他人進行抽象的謾罵或嘲弄,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例如,直接辱罵他人「白癡」、「垃圾」等。這類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309條: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誹謗
這比公然侮辱更為嚴重,指的是您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 。例如,指控他人有特定不法行為或不道德行為。若以文字、圖片散布,則構成加重誹謗罪。但請注意,如果您能證明所說的事實為真,或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則不罰。這類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310條: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但這並非絕對。當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權衝突時,法院會進行衡平判斷。對您而言,若您陳述的是事實,能否證明其真實性或您有合理查證,將是關鍵。若您是發表意見,則需判斷是否針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
網路言論如何成為「證據」?
在網路誹謗案件中,您在網路上的貼文、留言、圖片、影片等,都屬於「電磁紀錄」。根據《刑法》第220條,這些電磁紀錄與傳統文書具有相同效力,可作為證據:
《刑法》第220條:「…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這表示,您在網路上的每一個字、每一張圖,都可能成為呈堂證供。因此,無論您是被告或原告,證據保全都是重中之重。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證據的重要性
以下兩個案例將幫助您理解網路言論在司法實務中的認定與證據保全的關鍵:
案例一:網路留言雖刪仍有責
小陳在網路論壇上看到一篇指控他偷竊的貼文,雖然貼文很快被刪除,但他已經截圖並向警方報案。對方辯稱貼文已刪除,不構成犯罪。但法院最終認為(參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096號刑事判決意旨),即使貼文只存在短暫時間,只要內容是虛假的「電磁紀錄」,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就已構成誹謗罪。這告訴我們,網路上的言論即使稍縱即逝,其法律責任依然存在,因此即時保全證據至關重要。
案例二:自行錄影也能成證據
阿美因為在公開場合被對方言語侮辱,她立即用手機錄影存證。對方質疑錄影的證據能力。但法院最終認定(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168號刑事判決意旨),阿美為了保全犯罪證據而錄影,只要不是用非法手段取得,這段錄影就具有證據能力。這說明,當您面臨網路言論指控時,自己動手截圖、錄影,只要方法合法,這些資料很可能成為您重要的自保證據。
網路言論被告的「自保」實務指引
面對網路言論的指控,以下是您可以立即採取的證據保全與應對措施:
1. 立即完整截圖或錄影
- 截圖內容:務必包含完整的網頁URL(網址)、發文時間、發文者帳號/暱稱、完整的言論內容、相關留言或按讚數等。建議多張截圖,涵蓋整個頁面。
- 螢幕錄影:對於動態內容(如直播、影片、會自動消失的限時動態)或留言串過長的情況,進行螢幕錄影是更佳選擇。錄影時應從進入網頁開始,清晰顯示網址、時間,並完整滾動瀏覽。
- 多平台備份:若相關言論在多個平台散布,應針對每個平台分別進行截圖或錄影。
2. 保留原始連結與資訊
務必記下或複製相關言論的完整URL、發文時間、發文者ID或暱稱。這些資訊對於後續追查發文者身份或向平台調取資料至關重要。
3. 考慮證據公證
若您擔心證據的真實性或完整性被質疑,可以向民間公證人或法院公證處聲請對特定網頁內容進行公證。公證人會現場操作電腦,將網頁內容、URL、時間等資訊列印並製作成公證書,這能大幅提高證據的證明力。
4. 了解證據保全的法律途徑
如果您是告訴人(受害者),且擔心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在偵查中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等保全處分。即便您是被告,若有對您有利的證據面臨消失風險,也可考慮此途徑。
《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此外,在民事訴訟中,若對方故意刪除或隱匿證據,法院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82-1條審酌後,推定您主張的事實為真實,對對方產生不利的推定。
《民事訴訟法》第282-1條:「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結語
面對網路言論的法律挑戰,掌握證據是關鍵。從即時截圖、錄影,到必要時尋求公證,每一步都是在為自己構築防線。同時,理解法律對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界線,以及電磁紀錄的證據效力,能讓您在應對訴訟時更有底氣。請記住,法律是保護您的工具,而充分的準備則是您最好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網路誹謗與公然侮辱有何不同?
A: 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場合對他人進行抽象謾罵,如罵「白癡」。誹謗則是指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如指控「他偷了東西」。兩者主要區別在於是否涉及「具體事實」。
Q: 我自己截圖的網路言論,法院會承認是證據嗎?
A: 會的。根據《刑法》第220條,網路上的截圖、錄影等「電磁紀錄」可被視為準文書。實務上,法院通常會接受自行蒐集的證據,只要這些證據是為了保全事實,且非以非法手段取得,並能證明其內容未經竄改。建議截圖時包含網址、時間、發文者等完整資訊,必要時可考慮公證。
Q: 如果對方已經把誹謗我的文章刪除了,我還有辦法提告嗎?
A: 即使對方刪除了文章,只要您在內容存在時已完成證據保全(例如截圖、錄影或公證),這些證據仍可作為提告的依據。在民事訴訟中,若對方故意滅失證據,法院甚至可能因此認定您主張的事實為真。因此,即時保全證據非常重要。
Q: 我要怎麼證明我說的內容是真實的,才不會構成誹謗?
A: 針對事實陳述,若您能證明其為真實,或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則不構成誹謗。這要求您已盡到合理的查證義務,並非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而與事實不符。對於主觀意見表達,只要是善意評論「可受公評之事」,即使言詞尖銳,也受言論自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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