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發言被告?別慌!這篇教你如何應對網路誹謗指控
在網路世界暢所欲言是現代人的日常,但您是否曾因為一句無心之語,或是一篇帶有情緒的評論,突然收到法院傳票,被控告「網路誹謗」?面對突如其來的法律訴訟,感到一頭霧水、不知所措是人之常情。別擔心,我是律點通,今天就來為您深度解析網路言論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讓您在法律戰場上不再孤單。
釐清名譽權侵害的界線
首先,我們要了解什麼是「名譽權侵害」。在法律上,名譽權的侵害,並非單純以被害人主觀感受為準,而是要看言論是否客觀上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簡單來說,就是你的話有沒有讓別人的社會聲譽、地位受損。
名譽侵害的言論大致可分為兩類:
- 事實陳述:指涉具體事件或行為,例如指控他人「外面養女人」或「斂財」。這類言論具有可證明真實與否的特性。如果是不實陳述,且您未經合理查證就散布,就可能構成侵害。
- 意見表達:指行為人主觀的價值判斷或評論,例如辱罵他人「不要臉」、「神棍」。即使是尖酸刻薄的評論,若針對「可受公評之事」且為「適當評論」,仍受言論自由保障。
您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民事與刑事
當您被指控網路誹謗時,通常會面臨兩種法律責任:
1.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與回復名譽
民事責任主要涉及金錢賠償,也就是俗稱的「賠錢了事」。
- 《民法》第184條第1項: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這條文是侵權行為的基礎。如果您的網路言論是故意或過失地侵害了他人的名譽權,且造成損害,您就可能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即使您辯稱無惡意,若言論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且未經查證,仍可能被認定有過失。
- 《民法》第195條第1項: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條文明確指出,名譽權受侵害時,被害人除了財產損失,還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精神慰撫金。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的身分、地位、資力、加害程度、被害人所受痛苦程度等,來決定金額。此外,被害人還可以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例如移除不實言論或刊登道歉啟事。
2. 刑事責任:誹謗罪與阻卻違法
刑事責任則可能面臨罰金甚至有期徒刑的風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是網路誹謗案件中最常見的罪名。只要您「意圖散布於眾」,且「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實,就可能構成誹謗罪。如果以文字或圖片方式散布,刑責會更重。但請注意,如果您能證明所誹謗的事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相關,則不罰。然而,如果內容純屬個人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使是真實的,也可能構成誹謗。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阻卻違法事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這條文是您重要的抗辯依據。即使您的言論可能損害他人名譽,但若符合這些情形,例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則不構成犯罪。這也是法院在平衡言論自由與名譽權時的重要考量。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法律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常見的網路言論情境,來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斷的:
故事一:私事公審的代價
張先生與李小姐曾是姻親關係。某日,張先生在網路直播中,情緒激動地對著鏡頭辱罵李小姐「不要臉」,甚至指控她「外面養女人」、「去驗精子不夠」,並將影片公開。李小姐認為名譽受損,因此提出告訴。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張先生的辱罵言論客觀上具有貶抑侮辱的涵義,足以讓李小姐感到難堪。而關於「外面養女人」、「精子不夠」等指控,都是未經查證的不實言論。這些內容純屬個人私事,與公眾議題毫無關係,且張先生的評論帶有謾罵與人身攻擊,並非基於善意。因此,法院判決張先生的言論已構成名譽侵害,需負賠償責任。
給您的啟示:即使是私人恩怨,在網路上散布未經查證的不實指控或進行人身攻擊,都可能構成誹謗,尤其當這些言論與公共利益無關時,更難以阻卻違法。
故事二:公眾評論的界線
陳小姐透過網路平台向一位民宿業者預訂了紐約的住宿。入住後,她對民宿的品質非常不滿意,覺得與宣傳不符。於是,她在網路上張貼文章,寫道:「這間民宿用同一手法騙了十年台灣人的錢」、「這篇是詐騙」、「避免騙子橫行」等字眼。民宿業者認為名譽受損,因此提告。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小姐的貼文雖然用詞尖銳,但其陳述的事實(租屋品質不滿)有所依據,且她公開發文是希望提醒其他消費者,讓公眾能自行判斷。法院認為,民宿的服務品質屬於「可受公評之事」,而陳小姐的評論雖嚴厲,但仍被認定為「適當評論」,因此不構成誹謗。
給您的啟示:對於涉及公共利益或可受公評的事務(如商品服務、公共政策),即使評論尖銳或帶有負面字眼,只要有事實基礎且為適當評論,就可能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關鍵在於您的言論是否有憑有據,而非惡意攻訐。
如果您成為網路言論被告,該怎麼辦?
面對訴訟,保持冷靜並採取正確的應對措施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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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蒐證,保存證據: 收到傳票後,第一時間應該回頭檢視您發表的言論內容。將所有相關的網路貼文、留言、圖片、影片等,進行截圖或錄影。務必記錄下網頁連結(URL)、發文時間、發文者帳號等詳細資訊。這些都是未來您在法庭上證明自身清白或進行抗辯的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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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檢視您的言論內容: 回想您發言的初衷和內容。您的言論是「事實陳述」還是「意見表達」?如果是事實陳述,您是否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其真實性?如果是意見表達,它是否針對「可受公評之事」?您的評論是否保持在「適當」的範圍內,而非純粹的人身攻擊或謾罵?這將直接影響您是否能主張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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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言論的公共利益關聯性: 您的言論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例如,揭露不法行為、監督公眾人物、討論公共政策等。如果您的言論與公共利益高度相關,且是基於善意,那麼即使內容可能損害他人名譽,也可能不構成誹謗。反之,若僅是個人私怨或八卦,則難以主張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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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您的抗辯理由: 根據您言論的性質和內容,思考您可以主張哪些法律上的抗辯理由,例如:
- 真實性抗辯:您能證明所說為真,且與公共利益相關。
- 善意評論抗辯:您的言論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且為適當評論。
- 無散布於眾意圖:您的言論僅在私人或極小範圍內傳播,不符合「意圖散布於眾」的要件(需個案判斷)。
結語:言論自由非無限,名譽保護是底線
網路言論自由固然重要,但它並非毫無限制。每個人的名譽權同樣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當您成為網路言論被告時,不必過度恐慌,但務必正視問題、積極應對。透過蒐證、釐清言論性質,並準備充分的抗辯理由,您將能更有信心地面對法律挑戰。記住,法律是為保障每個人的權益而存在,理解它,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說的是事實,為什麼還會被告?
A: 即使您所說的是事實,但如果該事實涉及他人的「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例如揭露他人的感情糾葛、家庭私事或健康狀況等,在法律上仍可能構成誹謗罪。因為《刑法》第310條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這意味著,法律保障言論自由,但也保護個人隱私,特別是與公眾無關的私密事項。
Q: 我只是轉貼或分享別人的貼文,也會有責任嗎?
A: 是的,您可能也會有責任。《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包括「指摘」或「傳述」。所謂「傳述」,就是指轉述、散布他人所說的話。因此,如果您明知或應知該轉貼或分享的內容是不實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您就可能與原發文者一同承擔誹謗罪的責任。在轉貼或分享任何內容前,請務必確認其真實性與合法性。
Q: 網路誹謗案件中的精神慰撫金通常會判多少錢?
A: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並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會根據多種因素綜合判斷,包括: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身分、地位、資力(經濟能力)、加害行為的程度(例如言論傳播範圍、持續時間)、言論內容的惡劣程度、被害人因此所受到的精神痛苦程度、是否導致社會評價嚴重貶損等。實務判決金額從數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情節越嚴重、影響範圍越大,金額通常會越高。
Q: 我已經把有爭議的網路留言或貼文刪除了,還會被告嗎?
A: 是的,即使您已經刪除了有爭議的網路留言或貼文,仍然可能被提告。法律責任的判斷是基於「行為發生時」的狀態。一旦言論在網路上發布並造成名譽侵害,侵權行為就已經成立。雖然刪文可以避免損害進一步擴大,並可能作為您事後彌補、降低惡意的證據,但並不能完全免除已經發生的法律責任。對方可能早已完成蒐證,或有其他證據證明言論曾經存在。
Q: 如果我的言論只是針對某個團體或公司,而不是個人,還會構成誹謗嗎?
A: 誹謗罪通常保護的是「自然人」的名譽權,但若您的言論足以毀損一個團體或公司的「營業信譽」或「社會評價」,則可能涉及《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導致民事賠償責任。雖然公司或團體本身不能成為《刑法》誹謗罪的被害人,但如果您的言論同時涉及或影射到該團體或公司的「特定負責人、成員」,且足以毀損其個人名譽,那麼這些個人仍可以提出刑事誹謗告訴。因此,即便對象是團體,發言也應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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