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網路霸凌和解策略:保障權益,告別網路暴力

網路霸凌和解策略:保障權益,告別網路暴力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網路言論和解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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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霸凌,和解會是你的出口嗎?

面對網路霸凌,那種無助、憤怒與名譽受損的感受,我們都懂。除了提起訴訟,讓法律為你主持公道之外,其實還有一個更快速、有時也更有效率的解決方式,那就是「和解」。

和解,不僅能讓紛爭止息,更重要的是,它能賦予你掌控權,讓你能主動為自己設定界線,避免傷害延續。今天,就讓律點通帶你深入了解,在網路霸凌事件中,和解的法律意義與實用策略,幫助你重拾平靜。

一、和解是什麼?它為什麼有法律效力?

和解,簡單來說,就是當事雙方透過互相讓步,達成共識,來終止或預防爭執發生的契約。它不是單方面的施捨,而是雙方權衡利弊後的約定。一旦和解成立,它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甚至有時效力等同於法院的判決!

《民法》第736條 明確定義了和解: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這表示,當你與霸凌者達成和解時,你們就簽訂了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這份協議的核心精神是「互相讓步」,目的則是「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

而和解成立後,它的效力有多強大呢? 《民法》第737條 規定: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這代表,一旦和解成立,你所拋棄的權利(例如不再追究某些言論的法律責任)就真的消滅了;而和解契約中約定你將取得的權利(例如對方必須刪除貼文、支付賠償金),則會發生效力。這意味著,雙方都不能再針對和解內容任意反悔。

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和解是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例如在訴訟中進行調解或和解),那麼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 賦予它更強大的效力: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這表示,經法院作成的和解筆錄,其效力等同於最終判決,對當事人具有絕對的拘束力,不容任意推翻。

二、網路霸凌中的權益受損,法律怎麼看?

網路霸凌最常見的傷害,就是對名譽權的侵害。當霸凌者的言論超越界線,對你造成傷害時,你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 規定了侵權行為的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這條文是你在面對網路霸凌時,請求賠償的基礎。只要對方是故意或過失地發布不法言論,侵害了你的名譽權,他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

而這種傷害,往往不是金錢可以衡量的,更多是精神上的痛苦。這時候, 《民法》第195條第1項 就派上用場了: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表示,即使你沒有具體的財產損失,只要名譽受到侵害,你仍然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此外,你也可以要求對方採取適當的處分來回復你的名譽,例如刪除不當貼文,甚至是在特定平台刊登澄清聲明。

三、真實案例分享:和解的效力與眉角

和解看似簡單,但實務上仍有許多細節需要注意。以下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幫助你理解和解協議的效力與範圍。

案例一:簽了和解,還能亂說話嗎?

小美曾因不滿某醫美診所的服務,在網路上發表了許多負面言論。後來,她與診所達成和解,協議中明訂「不得再發表任何損害診所名譽的言論」。然而,事後小美又在社群媒體上發文,雖然內容經過修改,但仍隱約指向該診所,並帶有貶損意味。

診所發現後,認為小美違反了和解協議,再次提告要求刪文。法院審理後認為,小美的新貼文確實部分帶有先前已被認定應刪除的內容,且已損害診所名譽,因此判決小美必須遵守和解協議,刪除相關貼文。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和解協議一旦簽訂,就具有法律拘束力。即使是言論自由,在雙方自願約定下也會受到限制。所以,一旦達成和解,務必嚴格遵守,不要心存僥倖。

案例二:和解書上沒寫清楚,會不會吃虧?

小林在網路上遭到惡意攻擊,憤而提告。在訴訟過程中,對方提出和解,並簽署了一份和解聲明書,其中有一條寫著「原告其餘請求拋棄」。小林以為這只是針對當時談判的幾則貼文,便簽字同意。沒想到,之後小林想再追究對方過去其他不當言論的責任時,卻被法院駁回了。

法院認為,和解聲明書中「其餘請求拋棄」這句話,應解釋為雙方已就所有相關的網路言論紛爭,一次性地完整處理完畢。這代表小林已經拋棄了對這些言論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能再重複提告。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和解協議的範圍非常重要!務必在簽署前仔細確認,確保協議內容明確涵蓋或排除所有你關心的爭議點。如果和解書寫得不夠清楚,未來很可能會引發新的爭議,甚至讓你失去本來可以主張的權利。

四、和解談判,保護自己的實用指南

和解是保護自己的有效工具,但前提是要懂得如何運用。以下提供幾點實用建議:

  1. 協議內容務必明確具體:
  • 禁止言論範圍: 清楚列出哪些言論是禁止發表的(例如:負面、攻擊性、誹謗、侮辱、影射、足以辨識身分等),越具體越好。
  • 平台限制: 明確指出禁止發表的平台(例如:所有網路社群媒體、特定網站等)。
  • 違約金條款: 如果對方違反協議,應如何賠償?明確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式和數額。雖然法院有權酌減過高的違約金,但明確約定仍是你請求的基礎。
  • 權利拋棄範圍: 清楚載明你願意拋棄的民事請求權、刑事告訴權範圍。建議使用「就本事件所生之一切民刑事請求權均予拋棄」等概括性用語,並可輔以列舉,確保全面性。
  • 保密義務: 如果你希望和解內容保密,務必明確約定保密內容及違反保密義務的責任。
  1. 嚴格遵守和解協議:
  • 避免再次發言: 和解成立後,你也要嚴格遵守協議內容,尤其是不再發表損害對方權益的言論。即使對方有違約行為,也應透過法律途徑解決,而非以牙還牙。
  • 刪除舊有言論: 若協議要求你刪除特定言論,應立即並徹底執行,並留存刪除證明。
  1. 證據保全:
  • 違約證據: 若對方違反和解協議再次發表不當言論,應立即截圖、錄影或透過公證等方式,完整保全證據,包括發布時間、平台、內容、網址等,以利後續訴訟。
  • 和解協議書: 妥善保管簽署完成的和解協議書,確保其完整性與可證明性。

結論:掌握和解,為自己奪回主導權

網路霸凌的傷害是真實且深遠的,但你並非孤單無援。和解,作為一種法律工具,能幫助你有效止損、回復名譽,並為自己設定明確的界線。理解和解的法律效力、掌握談判技巧、並謹慎處理協議細節,你就能在面對網路暴力時,更有力量地保護自己,重拾屬於你的平靜與尊嚴。

記得,你的權益值得被捍衛,而和解,或許就是你告別網路霸凌、邁向新生的重要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和解後對方又繼續霸凌我,怎麼辦?

A: 如果對方在和解後又違反協議,再次發表不當言論,這就構成「違約」。你可以依據和解協議中的違約條款,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支付約定的違約金,並要求對方刪除新的不當言論。同時,務必完整收集對方再次霸凌的證據(截圖、錄影、網址等),這些將是你在法庭上的重要依據。

Q: 和解金的金額要怎麼談?有沒有標準?

A: 和解金的金額並沒有固定標準,主要取決於你的名譽受損程度、對方言論的惡意程度、影響範圍、你所受的精神痛苦,以及雙方的經濟能力等。你可以參考過去類似案件的判決金額,並將你的實際損害(例如因此產生的醫療費、心理諮詢費等)納入考量。在和解談判時,可以提出一個你認為合理的金額,並準備好理由來支持你的主張。即使和解協議約定了違約金,法院仍可能依《民法》第252條酌減過高的金額。

Q: 和解協議書一定要寫得很詳細嗎?

A: 是的,和解協議書越詳細越好。明確的協議內容可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也能更有效地保障你的權益。例如,要清楚列出禁止發表的言論類型、限制的平台、違約金計算方式、雙方權利拋棄的範圍,以及是否有保密義務等。模糊的約定容易讓對方有鑽漏洞的空間,也可能讓你在未來無法有效主張權利。

Q: 我可以要求對方公開道歉嗎?

A: 你可以向對方提出公開道歉的要求,並將其納入和解協議的內容。依《民法》第195條規定,名譽被侵害時,被害人可以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然而,法院在判決強制道歉時會非常審慎,特別是涉及個人社群媒體的「強制表意」行為,會考量是否違反言論自由與不表意自由。因此,若能透過和解讓對方自願道歉,會是比較理想的結果。如果對方不願公開道歉,也可以考慮其他方式,例如要求對方在特定平台刊登澄清聲明。

Q: 和解後,我還能對他提告刑事嗎?

A: 這取決於和解協議的內容。如果和解協議中明確約定你「拋棄」了對方的刑事告訴權,那麼和解後你就不能再提告刑事了。但如果協議中只約定民事賠償,或者沒有明確提及刑事部分,那麼你可能仍保留提起刑事告訴的權利。因此,在簽署和解協議前,務必仔細確認是否包含刑事告訴權的拋棄,這對你的權益影響重大。

Q: 如果對方不願意和解怎麼辦?

A: 如果對方不願意和解,或者和解談判破裂,你仍然可以選擇透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刪除不當言論,甚至要求對方回復名譽。如果對方行為涉及刑事責任(例如誹謗、公然侮辱),你也可以向檢警單位提起刑事告訴。雖然訴訟過程可能較為漫長,但這是法律賦予你保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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