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媒體工作者,言論自由是我們的核心價值,但同時也承擔著巨大的法律責任。在資訊爆炸的時代,不論是撰寫報導、評論時事,或是參與網路社群討論,都可能不經意間觸及「誹謗」的紅線。一旦被捲入誹謗官司,不僅耗費心力,更可能損害個人名譽與事業。律點通深知您的擔憂,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中誹謗罪的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助您在捍衛言論自由的同時,也能保護自己。
誹謗罪:言論自由的界線
首先,我們要區分兩種常見的罪名: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
刑法上的誹謗與公然侮辱
- 誹謗罪:針對具體事實的指控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是誹謗罪的核心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告訴我們,構成誹謗罪有幾個關鍵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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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散布於眾: 您的言論必須有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知悉的意圖。即使是看似「私人」的LINE群組,若成員數量龐大(例如數十人、上百人),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散布於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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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這必須是針對具體事實的指控或傳述,而非抽象的謾罵。例如,指控某公司「逃漏稅」是具體事實,而稱某人「無恥」則是抽象謾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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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他人名譽: 您的言論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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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罪:抽象的謾罵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則規範了公然侮辱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一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罪指的是在公開場合或讓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的情況下,對他人進行抽象的謾罵或嘲弄,而未涉及具體事實。若您的言論同時包含具體事實的指摘與抽象謾罵,實務上通常會被認定為較重的誹謗罪。
誹謗罪的免責條件:「真實惡意原則」與「合理查證義務」
誹謗罪並非「言論一出即有罪」,《刑法》第310條第3項提供了重要的免責條款: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更重要的是,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進一步闡明,即使您最終無法證明言論百分之百真實,但只要您能提出證據,證明您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已盡到合理查證義務,通常就不會構成誹謗罪。這就是實務上常說的「真實惡意原則」。
- 查證義務的程度:
- 涉及公共利益或公眾人物: 對於與公共利益相關,或針對公眾人物的言論(例如政府官員、民意代表、知名企業家等),因其具有監督功能,言論自由的保障會更高,法院對您的查證義務要求會相對寬鬆,但仍需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
- 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 若言論僅涉及個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使為真,仍可能構成誹謗。此類言論的查證義務要求更高,法院對名譽權的保護會更嚴格。
誹謗的民事賠償:不只罰錢,還要回復名譽
除了刑事責任,誹謗行為還可能導致民事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名譽權就是其中一種。
更重要的是,《民法》第195條第1項明確指出: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表示,如果您的言論侵害他人名譽,對方除了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外,還可以要求法院命令您採取適當處分以回復名譽,例如在報紙、網站或社群平台刊登道歉啟事,甚至刊登判決書全文。
法院在核定精神慰撫金時,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包括誹謗行為的內容、散布範圍、對被害人名譽的影響程度、被害人的身份地位、加害人的經濟狀況以及犯後態度等。
實務案例解析:從法院判決看誹謗邊界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這些故事更能幫助您理解言論的邊界。
案例一:社區公共事務與言論自由的平衡
一位社區媒體人,為了報導社區管委會的選舉,在報導中提及新任主委過去曾有刑事偵查與訴訟紀錄,質疑其是否適任。該主委因此對媒體人提起誹謗告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社區主任委員參與公共事務,其操守與社區住戶的公共利益息息相關,屬於可受公評的公眾人物。雖然媒體人報導的細節與社區規約規定略有出入,但其陳述的「有刑事偵查與訴訟」並非虛捏,且是基於對社區公共利益的關心而表達個人觀點。法院考量媒體人並非「明知不實或重大輕率而傳述」,最終判決媒體人無罪。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說明,當言論涉及公眾人物或公共利益時,言論自由的保障程度較高。即使報導內容不完全精確,但只要媒體人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且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並非出於惡意,通常不會構成誹謗。
案例二:網路群組言論與私德的界線
某自由撰稿人因與合作夥伴發生金錢糾紛,一氣之下在一個有數十名成員的LINE通訊軟體群組中,散布關於合作夥伴涉及黑道、吸毒等不實言論,並使用「狗」、「不要臉」等侮辱性字眼。合作夥伴因此提起訴訟。
法院認定,雖然該LINE群組成員數量有限,但已達到「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公然狀態。撰稿人所傳述的言論涉及個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關聯甚低,撰稿人未能證明其言論真實性,也未經合理查證即傳播。最終,撰稿人被判犯散布文字誹謗罪,並被宣告緩刑。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警示我們,網路通訊軟體群組,即使看似私密,也可能被認定為「散布於眾」。特別是涉及個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言論,即使是私人糾紛,言論自由的限制會更嚴格,散布者負有更高的查證義務。
媒體人實務操作指引:發聲前與應訴時
發聲前:謹慎為上,查證為本
- 履行合理查證義務: 在發表任何可能涉及他人名譽的言論前,務必進行充分且合理的查證。對於來源不明、未經證實的資訊,應保持高度懷疑。特別是針對具體事實的指摘或傳述,應有確鑿證據支持。
- 區分事實與意見: 確保您所發表的是基於個人價值判斷的「意見」或「評論」,而非未經證實的「具體事實」。意見表達通常受到較高的言論自由保障,但事實陳述則需承擔真實性的責任。
- 考量公共利益與私德: 若言論涉及公共利益,在盡到合理查證義務的前提下,言論自由的保障程度較高。但若僅涉及他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使為真,也應避免公開散布,否則仍可能構成誹謗。
- 注意傳播媒介與範圍: 網路社群媒體(如Facebook、LINE群組、Dcard、PTT等)的傳播力極強,即使是看似「封閉」的群組,也可能被認定為「散布於眾」。在這些平台上發表言論,應比私下談話更加謹慎。
應訴時:積極應對,蒐證為先
- 立即蒐證: 發現誹謗言論後,應立即保存相關證據,包括誹謗內容的文字、圖片、錄音、錄影,以及發布者帳號、時間、平台、網址或群組名稱等。確保證據的完整性與可信度。
- 了解法律途徑: 誹謗罪是告訴乃論,被害人可向警方報案或直接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同時,被害人也可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 注意時效: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被害人知悉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務必注意時效,避免權利喪失。
結論:平衡言論自由與名譽保障
誹謗罪是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權之間平衡的產物。作為媒體工作者,您肩負著監督社會、傳遞真相的重任,這份責任需要您在行使言論自由時,更加謹慎與專業。理解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免責條件以及潛在的民事責任,不僅能幫助您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更能讓您在發聲時,更有底氣、更有分寸。記住,查證、區分事實與意見、考量公共利益,是您在資訊洪流中保護自己的最佳盾牌。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網路上的匿名言論,也能構成誹謗罪嗎?
A: 是的,即使是匿名或使用假名在網路上發表言論,若其內容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且能透過IP位址或其他數位足跡追查到行為人,仍會構成誹謗罪。法院實務上對於網路言論的「散布於眾」認定趨於從寬,保護名譽權的力道不減。
Q: 我引用的資料都來自其他媒體報導,這樣還有誹謗的風險嗎?
A: 若您只是單純引述其他媒體的報導,理論上風險較低,因為您並非原始的指摘者。然而,若您明知該報導不實,或有重大輕率而未經合理查證即轉載、散布,且該不實資訊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仍可能構成誹謗罪。特別是當您對原報導的真實性有所懷疑時,仍應盡到合理的查證義務。
Q: 誹謗罪的「真實惡意原則」在實務上如何判斷「合理查證」的程度?
A: 「合理查證」的程度並無統一標準,法院會依個案情節綜合判斷。例如,若言論涉及公共利益或公眾人物,查證義務相對寬鬆;但若涉及私德或非公眾人物,查證義務則會更嚴格。法院會審查您是否曾向當事人求證、是否有其他可信賴的消息來源、資訊來源是否多元等。若您明知不實或有重大輕率而傳播,則無法主張免責。
Q: 如果我被判誹謗罪,除了罰金和賠償,還會有哪些影響?
A: 除了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並需支付民事賠償外,法院還可能命令您採取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例如刊登道歉啟事或判決書全文。此外,刑事判決確定會留下前科紀錄,可能對您的個人聲譽、未來職業發展造成負面影響。
Q: 如果我只是在社群媒體上按讚或分享誹謗內容,會不會有法律責任?
A: 單純按讚通常不會構成誹謗罪,因為按讚行為本身不直接構成「指摘或傳述」。然而,若您進一步「分享」或「轉貼」誹謗內容,並加上自己的評論,或明知內容不實仍惡意散布,則可能被認定為「傳述」行為,進而構成誹謗罪的共犯或幫助犯。
Q: 誹謗罪是「告訴乃論」,如果對方撤告,是不是就沒事了?
A: 是的,誹謗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表示如果被害人撤回告訴,檢察官或法院就會終結刑事程序,您就不會因此被追究刑事責任。然而,即使刑事部分撤告,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仍可能存在,被害人仍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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