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法院傳票,被控「文字誹謗」,是不是讓您感到非常焦慮與困惑?在這個資訊爆炸的時代,網路言論的界線越來越模糊,許多人可能在不經意間,因為一句話、一張圖,就捲入法律糾紛。別擔心,作為律點通,我們理解您此刻的壓力。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中關於「文字誹謗」的規定,釐清相關法律概念,並提供實用的應對方向,幫助您更清晰地掌握自己的處境。
什麼是誹謗罪?跟公然侮辱差在哪?
在台灣的法律中,妨害名譽的罪名主要有兩種:「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兩者雖然都涉及損害他人名譽,但核心區別在於您所說的內容是「具體事實」還是「抽象謾罵」。
誹謗罪:針對「具體事實」的指控
誹謗罪,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的規定,是指您「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簡單來說,就是您散布了一件「具體的事實」,而這件事會讓別人的名譽受損。例如,指控某人「詐騙金錢」、「偷竊公款」、「與配偶以外的人有不當關係」等。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罪:針對「抽象謾罵」
相較之下,公然侮辱罪(《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則是指在公開場合,對他人進行沒有指涉具體事實的抽象謾罵或嘲弄,例如罵人「白癡」、「婊子」、「畜牲」等。這種行為雖然貶損人格,但因為沒有具體事件,所以與誹謗罪有所區隔。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整理成以下表格:
特徵 | 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 | 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 |
---|---|---|
內容 | 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 | 抽象謾罵、嘲弄 |
目的 | 貶損他人社會評價、名譽 | 貶損他人人格、尊嚴 |
例子 | 指控「他偷了公司的錢」 | 罵「你這個白癡!」 |
刑度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本篇文章將聚焦在「文字誹謗」,也就是誹謗罪的加重類型。
文字誹謗,刑責為何更重?
您可能被告的是「加重誹謗罪」,這正是因為您的言論是透過「文字、圖畫」的方式散布。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為什麼用文字或圖畫會比較嚴重呢?因為文字和圖片的傳播速度更快、範圍更廣,影響力也更深遠且難以消除。想想看,一篇網路文章可以被無限轉載,一張圖片可以迅速流傳,對被害人的名譽損害往往是巨大的。因此,法律對這種形式的誹謗行為,給予了更重的刑罰。
關鍵在「意圖散布於眾」:公開 vs. 私密平台
無論是普通誹謗或加重誹謗,一個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就是「意圖散布於眾」。這指的是您主觀上想將這個內容傳播給「不特定多數人」或「大眾」知道。
案例故事一:臉書發文惹爭議
假設小王因為不滿某位房仲的服務,在自己的臉書公開頁面上發文,指控這位房仲「仲介過程排除異己」、「造假」、「黑心」等。由於小王的臉書頁面是公開的,任何人都可以看到,法院通常會認定他具有「意圖散布於眾」的意圖。即使他沒有明確要求大家轉發,只要內容涉及具體事實且足以損害房仲名譽,就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這也是為什麼在社群媒體上發文需要特別謹慎的原因。
案例故事二:LINE群組私聊會被告嗎?
另一個情況是,小陳因為前夫與某人有不倫關係,非常氣憤,於是將這件事透過LINE私訊告訴了她的妹妹和堂姊。法院在審理時發現,小陳的訊息僅傳送給這兩位有親屬關係的特定人,而且沒有證據顯示她要求妹妹或堂姊再對外傳播。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認為這不符合「意圖散布於眾」的要件,因此不構成誹謗罪。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判斷是否「散布於眾」的關鍵在於訊息的「公開性」與「傳播意圖」。公開的社群平台(如臉書公開貼文、網站留言板)通常容易被認定為「散布於眾」,而私密的通訊軟體(如一對一LINE訊息、小範圍私人群組且無外傳意圖)則可能不符合此要件。
我說的是事實,為什麼還被告?——「真實性抗辯」的眉角
許多被告會疑惑:「我說的都是真的啊,為什麼還會被告?」這就涉及到《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3項的「真實性抗辯」。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條文前半段確實說「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請注意後半段的「但書」:「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這表示,即使您說的是事實,但如果這件事只關乎對方的「個人私德」,而且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您仍然可能構成誹謗罪。
舉例來說,如果小美在網路上爆料某位藝人私下生活混亂、感情複雜,即使她能證明這些都是事實,但如果這些行為只涉及藝人的私德,與社會大眾的公共利益無關,小美仍可能被判誹謗。
此外,實務上法院還會考量您是否有盡到「合理查證義務」。意思是,您在發表言論前,有沒有經過合理、適當的查證?如果沒有充分查證,即使您「相信」是真的,也可能無法免責。
還有哪些情況可以免責?——「善意發表言論」
除了真實性抗辯,法律還規定了其他幾種情況,即使言論可能損害他人名譽,但若您是出於「善意」且符合特定目的,也可以免責。這就是《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的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對於一般民眾而言,最常遇到的可能是第一款「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以及第三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
- 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 例如,當您被他人不實指控時,為了澄清或反擊而發表的必要言論。但要注意,言論內容必須與防衛對象的言論相當,不能無限擴大或逾越必要範圍。
- 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 這通常適用於評論公眾人物、政府官員或涉及公共事務的行為。例如,評論某位政治人物的施政缺失或某間企業的環保爭議。但評論內容必須是「適當」的,不能是情緒性謾罵或人身攻擊。
結論:謹慎言論,了解界線
總結來說,如果您不幸成為文字誹謗的被告,請務必了解以下幾個關鍵點:
- 區分事實與意見: 誹謗罪針對的是「具體事實」的指控。
- 重視傳播媒介: 「文字、圖畫」形式的誹謗屬於加重類型,刑責較重。
- 「散布於眾」是關鍵: 判斷言論是否公開傳播給不特定多數人,是構成誹謗罪的重要依據。
- 「真實」不代表「無罪」: 即使言論為真,若涉及他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仍可能構成誹謗。
- 善意與合理查證: 在特定情況下(如自衛、評論公共事務),若出於善意且已盡合理查證,可免於處罰。
網路言論自由固然重要,但並非毫無邊際。了解這些法律界線,不僅能幫助您應對眼前的訴訟,也能提醒您未來在網路世界中謹慎發言,避免再次觸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說的是事實,為什麼還是被告?
A: 即使您說的是事實,但如果內容只涉及對方的個人私德,且與社會大眾的公共利益無關,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規定,您仍然可能構成誹謗罪。此外,法院還會審查您在發表言論前,是否有盡到「合理查證義務」。如果沒有充分查證,即使您自認屬實,也可能無法免責。
Q: 我在LINE群組裡罵人,算誹謗嗎?
A: 這取決於LINE群組的性質和成員數量,以及您是否有「意圖散布於眾」。如果是一個少數特定成員的私密群組,且沒有證據顯示您有要求群組成員對外傳播的意圖,通常較難被認定為「散布於眾」,因此可能不構成誹謗罪。但如果是成員眾多、性質公開的群組,或您有要求轉傳的意圖,則仍有可能構成。
Q: 我已經把文章刪掉了,還會被追究嗎?
A: 誹謗罪的成立,是看您在發表言論當下是否符合構成要件。一旦言論發布並符合「散布於眾」等要件,犯罪行為就已經成立。即使您事後刪除文章,也只是減少損害的擴大,並不能完全抹除已發生的犯罪事實。但刪除文章或公開道歉,在實務上可能被視為展現悔意,有助於爭取較輕的處罰或和解。
Q: 誹謗罪除了刑事責任,還有什麼?
A: 除了刑事責任(可能面臨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名譽受損的對方通常也會依《民法》向您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要求精神慰撫金及其他因名譽受損所造成的財產損失賠償。因此,誹謗罪往往是「刑事附帶民事」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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