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律點通,理解您此刻可能面臨文字誹謗訴訟的壓力與不安。在網路言論盛行的時代,一句無心的話語,或基於事實的評論,都可能讓您捲入法律糾紛。別擔心,這篇文章將從法律的角度,為您剖析文字誹謗案件的核心,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幫助您釐清責任、保護自身權益。
什麼是文字誹謗?我為什麼會被告?
文字誹謗,在法律上屬於《中華民國刑法》中的「加重誹謗罪」。簡單來說,就是您透過文字或圖畫,在公開場合(例如網路社群、報紙、公開貼文等)指摘或傳述了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事情。這與「公然侮辱」的抽象謾罵不同,誹謗罪通常針對的是具體的事實指控。
相關法條解析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幾個關鍵的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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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的「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這是我們言論自由的根本,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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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說明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在特定情況下可受法律限制,但限制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且為「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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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是加重誹謗罪的基礎。第二項明確指出,若您是以文字或圖畫散布,刑責會更重。但最重要的是第三項:如果您能證明所說的事情是真實的,原則上就不會被罰。不過,如果內容只涉及個人私德,且與大眾利益無關,即使是真的,也可能構成誹謗。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免責事由):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這條文列出了四種情況,即使您的言論可能損害他人名譽,但若您是出於善意,並且符合其中任一情形,就不會被罰。在文字誹謗案件中,第一款(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和第三款(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是常見的辯護依據。
誹謗罪的成立要件與重要原則
要構成誹謗罪,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 客觀上「散布於眾」 :您的言論必須能讓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看到或聽到,例如在臉書、LINE群組、Dcard、PTT發文等。
- 客觀上「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您所說的內容必須是具體的事實,且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例如指控他人「偷竊」、「詐騙」等。
- 主觀上「有毀損他人名譽的故意」 :您知道所說的內容會損害他人名譽,卻仍執意為之。
「真實惡意原則」與「合理查證義務」
實務上,法院在審理誹謗案件時,會套用一個重要的概念,叫做 「真實惡意原則」 。這源自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其核心精神是:
即使您所指摘或傳述的內容事後被證明並非完全真實,但只要您在發表言論前,已經盡了「合理查證義務」 ,並且根據您當時所掌握的資料,有相當理由可以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那麼,您就不會被罰。除非能證明您是「明知不實」或「因重大輕率而不知其為不實」,才會構成誹謗。
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動機、目的、言論傳播力、資料來源的可信度、對象是否為公眾人物、言論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等因素,來判斷您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法律
為了讓您更了解這些法律原則如何應用,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的案例情境:
案例一:網路爆料公共工程弊案
小陳是一名網路公民記者,他看到新聞報導某大型企業在某公共綠能工程中,可能涉及不當的土地租賃與技術服務費,導致專案成本大幅膨脹,最終合作破局。小陳在網路論壇上發文,引用了來自內部文件、會議錄音的資訊,指稱該企業「坐地起價」、「獅子大開口」,並質疑其經營手法。企業負責人認為小陳的報導不實,嚴重損害公司名譽,因此提告加重誹謗。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小陳在發文前,已取得企業內部文件、會議錄音等資料,這些資料足以讓他合理相信其報導內容的真實性,並非憑空捏造。此外,該報導涉及公共綠能政策與企業經營的透明度,屬於可受公評之事。雖然小陳使用了「坐地起價」、「獅子大開口」等較為主觀的詞彙,但這些詞彙是基於他所查證的事實所做的評論,並未逸脫評論範圍。因此,法院最終判決小陳無罪。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即使言論使用了主觀且帶有貶義的詞彙,只要涉及公共利益,且您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符合適當評論的範疇,就不會構成誹謗罪。
案例二:臉書社團的修車糾紛抱怨
王先生的車子在某車廠維修後問題不斷,讓他非常不滿。他一氣之下,在一個地方性的臉書社團發文,寫下「這輩子千萬別去的黑店」、「奸商」、「劣質廠商」等字眼,並附上車廠的名片照片,提醒其他車友。車廠老闆認為王先生的言論毀損其商譽,憤而提告加重誹謗。
法院怎麼看?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先生的言論主要是敘述他親身經歷的修車糾紛事實,並無蓄意捏造。他稱「黑店」、「奸商」等,是基於所經歷的事實所為的個人評論。此外,消費者對服務品質的評價,與一般消費者權益有關,屬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批評內容用詞尖酸刻薄,足讓車廠感到不快,但只要有合理憑據、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且並非惡意或重大輕率,仍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最終,法院判決王先生無罪。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消費者對服務品質的負面評論,即使語氣強烈,只要是基於真實經歷且涉及公共利益(如消費者權益),並非惡意捏造,則受言論自由保障。
面對誹謗指控,您可以這樣做
當您被捲入文字誹謗案件時,以下幾點是您可以採取的實務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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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並保存證據:回想您發表言論前,是基於哪些資訊?這些資訊的來源是什麼?請務必保存所有相關的資料、文件、截圖、通訊紀錄、訪談紀錄、媒體報導等,這些都是您證明已盡「合理查證義務」的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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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言論性質:您的言論是「事實陳述」還是「意見表達」?
- 事實陳述:例如指控對方「侵占公款」。這類言論需要您提出證據證明其真實性或您已合理查證。
- 意見表達:例如評論對方「無能」。這類言論通常受到較高保障,只要是基於事實的「適當評論」,即使言詞尖銳,也可能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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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言論涉及「公共利益」 :如果您的言論內容與公共事務(如政府政策、公司治理、消費者權益、公眾人物行為、社會安全等)有關,請務必強調這一點。涉及公共利益的言論,法院會給予較高的言論自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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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您無「真實惡意」 :強調您發表言論時並非明知不實卻仍執意散布,也不是因為重大輕率而未查證。即使資訊有誤,也是基於當時合理判斷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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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對方舉證責任: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或自訴人)必須提出充分證據來證明您有罪。如果對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您有誹謗的故意,或無法證明您的言論不實且您有真實惡意,那麼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您應被判無罪。
結語
面對文字誹謗的指控,重要的是保持冷靜,並了解法律賦予您的權利。言論自由是憲法保障的重要權利,但同時也伴隨責任。只要您能證明言論是基於合理查證、出於善意、涉及公共利益,且無「真實惡意」,您就有很大的機會為自己辯護。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清晰的指引,讓您在法律程序中更有信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在私人群組裡抱怨,也會構成誹謗嗎?
A: 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散布於眾」,意指讓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使是私人群組,如果成員數量多到足以被認定為「特定多數人」,或訊息可能被轉傳出去,仍有可能符合「散布於眾」的要件。因此,即使在私人群組發言,仍需謹慎。
Q: 我已經把文章刪掉了,還會被告嗎?
A: 文章刪除只能阻止誹謗言論繼續傳播,但誹謗行為在您發布的當下就已經完成。對方只要有截圖或相關證據證明您曾經發布過該言論,仍然可以依法提出告訴。因此,刪文並不能完全免除法律責任。
Q: 如果我說的內容有部分是真的,但有些細節不完全精確,會被判有罪嗎?
A: 根據「真實惡意原則」,法律並不要求您所說的內容達到客觀上的「絕對真實」。只要您在發表言論前,已經盡了「合理查證義務」,並且有「相當理由可以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即使事後證明某些細節有出入,您仍可能不被罰。關鍵在於您是否有「明知不實」或「因重大輕率而不知」的情況。
Q: 我只是轉發別人的貼文,也會有事嗎?
A: 轉發他人的誹謗言論,也可能被視為「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進而構成誹謗罪。因為您的轉發行為也擴大了該言論的傳播範圍。因此,轉發前仍應盡到合理查證義務,並判斷內容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或符合免責事由,切勿隨意轉發未經查證的資訊。
※ 網站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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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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