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公然侮辱」被告怎麼辦?掌握法律要點與實務應對

「公然侮辱」被告怎麼辦?掌握法律要點與實務應對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刑事案件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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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被告怎麼辦?掌握法律要點與實務應對

當家人意外捲入「公然侮辱」的案件,您心中是否充滿疑問與不安?面對法律程序,許多家屬常感到茫然失措,不知道該從何了解、如何協助。別擔心,作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抽絲剝繭,用最白話的方式,解析公然侮辱罪的關鍵要素與最新發展,讓您能更清晰地掌握現況,為家人提供最有力的支持。

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罪,是《刑法》中一個常見的罪名,主要目的是保護個人的名譽權不受侵害。讓我們來看看相關的法條內容: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這條法規看似簡單,但要成立這個罪名,必須同時符合兩個關鍵要素:「公然」和「侮辱」。

1. 「公然」的認定:眾人皆可見聞

所謂「公然」,指的是不特定多數人(也就是不認識、不特定的人)能夠共同看到或聽到您的言行。這不只包括實體公共場所,例如公園、馬路、社區中庭,也廣泛涵蓋了網路空間

  • 社群媒體: 例如未設隱私限制的臉書貼文、公開的社團、或臉書好友數眾多(例如超過100人)的個人頁面。
  • 網路論壇或部落格: 只要是一般人可以自由瀏覽的平台,都可能被認定為「公然」。

即使是匿名或使用假名在網路上發表言論,只要能透過其他資訊辨識出被罵的對象是誰,其名譽仍受法律保護。

2. 「侮辱」的認定:抽象謾罵而非具體指控

「侮辱」指的是用言語、動作或其他方式,對他人進行抽象的謾罵、嘲笑或貶低,足以讓對方感到難堪、不快,進而減損其在社會上的聲譽或人格。

  • 抽象謾罵: 這是公然侮辱罪的重點。通常是指沒有具體事實根據的貶損性詞語,例如罵人「白痴」、「神經病」、「爛貨」、「不要臉」等。
  • 與「誹謗罪」的區別: 如果您的家人是針對具體事實進行指摘或傳述,例如指控對方「偷錢」、「詐欺」,這就屬於《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而非公然侮辱罪。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最大的不同,就在於是否涉及「具體事實」。

此外,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侮辱」時,並非只看被害人的主觀感受,而是會綜合考量當時的環境、行為人的動機、語氣、內容、甚至雙方的關係等,依社會一般人的認知來客觀判斷。

最新發展:憲法法庭對「公然侮辱罪」的最新闡釋

近年來,法院對於公然侮辱罪的認定趨於謹慎,特別是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對此罪名產生了重大影響。這對您的家人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發展。

這個判決強調,法院在認定公然侮辱罪時,必須更為審慎,不能單純只看文字表面是否帶有貶損意味,而必須進行多面向的綜合權衡。這表示:

  • 言論脈絡很重要: 法院會仔細檢視言論的前後文句、當時情境以及文化脈絡。
  • 考量多方因素: 會考慮說話者的個人條件、被害人的處境、雙方關係以及事件的整體狀況。
  • 判斷是否逾越「合理忍受範圍」: 即使言論帶有負面評價,若其侵害法益極輕微,或未達到讓對方自我否定人格尊嚴的程度,且未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則可能不構成犯罪。這體現了「刑法謙抑性原則」,也就是刑罰應該是最後的手段,不應輕易動用。

生活案例分享

為了讓您更具體理解,我們來看兩個生活中可能發生的情境:

案例一:社區裡的口角風波

住在公寓的林先生,因為停車問題與鄰居徐小姐發生爭執。一氣之下,林先生在社區中庭當著其他鄰居的面,對徐小姐大罵「騙吃騙喝」、「不要臉」、「招搖撞騙」等語。徐小姐認為自己名譽受損,因此提出告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林先生所使用的詞語,都是針對徐小姐人格的抽象謾罵,足以貶損她的社會評價,讓她感到難堪,而且是在社區中庭這種「公然」的場所,因此認定林先生構成公然侮辱罪。

案例二:網路言論的界線

有位民眾在網路討論區上,針對某政府官員的政策表現發表了激烈評論,其中包含了「無能」、「笨蛋」等字眼。官員認為這些言論構成公然侮辱,因此提告。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會特別援引憲法法庭的最新判決意旨。考量到這位官員是公眾人物,對於負面評價的容忍度會較一般民眾為高,且言論內容涉及可受公評的公共事務。法院會仔細判斷,這些用詞是否僅是對政策表現的強烈批評,而非恣意攻擊個人人格,且是否已逾越了一般人可以合理忍受的範圍。如果言論的侵害程度輕微,且有其脈絡可循,就可能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給被告家屬的實用建議

面對「公然侮辱」的指控,以下是一些您可以為家人做的事情:

  • 保持冷靜,釐清事實: 盡可能詳細地了解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言論內容,以及當時的具體情境。這些細節對判斷是否構成「公然」和「侮辱」至關重要。
  • 立即保全證據: 如果言論發生在網路上,請立即截圖或錄影,並註明時間、網址。如果是在實體場合,看看是否有錄音、錄影,或是否有其他證人可以證明當時的情況。
  • 理解「主觀犯意」: 試著回想家人說話時的動機和目的。是否真的是惡意詆毀他人,還是只因一時氣憤、誤解,或在爭執中失言?這會影響法院對「侮辱」意圖的判斷。
  • 考慮和解的可能性: 公然侮辱罪是「告訴乃論」之罪,這表示被害人可以撤回告訴。因此,在適當的時機,與對方協商和解,並取得對方撤告,是常見且有效的解決方式,可以避免刑事責任。

結論

公然侮辱罪的認定並非一刀切,特別是在憲法法庭最新判決後,法院會更全面地審視案件的來龍去脈。身為被告家屬,理解這些法律概念與趨勢,並積極協助家人蒐集證據、釐清事實,將是您最大的幫助。面對法律挑戰,請相信只要充分準備,就能更有信心地面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為「公然」?

A: 「公然」指的是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這包含實體公共場所(如公園、走廊、馬路、社區中庭)及網路空間(如未設隱私限制的臉書貼文、公開的社團、或臉書好友數眾多(例如超過100人)的個人頁面、網路論壇、部落格等)。即使是匿名或使用假名,只要能辨識出對象,仍可能被認定為公然。

Q: 罵人「神經病」和指控「他偷錢」有什麼不同?

A: 這兩者在法律上屬於不同罪名。「神經病」是針對人格的抽象謾罵,沒有具體事實基礎,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而「他偷錢」則是指摘一個具體的事實,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兩者最主要的區別在於言論內容是否涉及「具體事實」。

Q: 如果我的家人只是一時氣憤說了難聽話,但沒有惡意,還會被判刑嗎?

A: 法院在審理時,會綜合考量行為人的主觀犯意、當時情境、言論脈絡等因素。如果言論並非專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為目的的無端謾罵,而是因一時氣憤或爭執過程中的粗俗不雅言詞,且侵害程度輕微,法院可能會認為不具侮辱犯意,或不具實質違法性,進而判決不構成犯罪。最新憲法法庭判決也強調要更審慎權衡。

Q: 公然侮辱罪的罰則會很重嗎?會有前科嗎?

A: 根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雖然刑度相對輕微,但若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仍會留下刑事前科,這可能對個人權益產生影響。不過,如果符合《刑法》第74條的條件,法院也有可能宣告緩刑,讓行為人有改過自新的機會而暫緩執行刑罰。

Q: 憲法法庭的最新判決對公然侮辱罪有什麼影響?

A: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對公然侮辱罪的適用產生重大影響。它要求法院在認定此罪時,必須更為審慎,不能僅憑字面貶損性就認定構成。法院需綜合考量言論的整體脈絡、發言者的動機、被害人處境、雙方關係及事件情狀,判斷是否已達致告訴人自我否定人格尊嚴的程度,並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這意味著未來法院將更重視言論自由的保障,對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採取更嚴格的解釋,對被告方來說是更有利的解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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