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正在面對「圖畫誹謗」指控的朋友們,您現在的心情或許忐忑不安,不確定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在台灣,透過圖畫、照片、梗圖等視覺形式散布不實言論,確實可能觸犯刑法上的「加重誹謗罪」。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處境,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圖畫誹謗的法律要點,透過實際案例,帶您了解可能面臨的狀況,並提供實用的應對建議,幫助您釐清現況,勇敢面對。
什麼是「圖畫誹謗」?釐清刑法關鍵條文
當您被指控圖畫誹謗時,主要涉及的是《中華民國刑法》中的「妨害名譽罪章」。其中,最核心的法條就是刑法第310條,特別是其第二項,明確規範了以圖畫進行誹謗的行為: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當您以圖片、照片或任何視覺形式,公開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就可能構成「圖畫誹謗罪」,刑責會比一般誹謗罪更重,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別忘了,法律也提供了免責的機會。刑法第310條第3項指出,如果您能證明所指摘的事實是真實的,原則上就不會受罰。不過,這裡有個但書:如果該事實只涉及個人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便為真,仍可能構成誹謗。
此外,刑法第311條也提供了「善意發表言論」的免責事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免責事由)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這表示,如果您的圖畫內容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進行「適當評論」,且出於善意,即使可能損害他人名譽,也可能不構成犯罪。
圖畫誹謗的「眉角」:法律概念深度解析
1. 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您的圖畫是「說事實」還是「表意見」?
誹謗罪的關鍵在於您指摘或傳述的是否為「具體事實」。這與單純的「抽象謾罵」(公然侮辱罪)不同。例如,一張圖畫指控某人「偷竊」就是具體事實;而畫一張圖嘲諷某人「很笨」則比較接近抽象謾罵。
然而,許多圖畫是「夾敘夾議」,既有事實也有評論。法院會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判斷您的言論是「實質惡意原則」(針對事實陳述,是否合理確信為真)還是「合理評論原則」(針對意見表達,是否善意且適當)。
2. 「散布於眾」的意圖:網路時代無遠弗屆
只要您將圖畫發布在公開平台(如臉書社團、公開論壇、IG、甚至是大型LINE群組等),只要有讓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看見的意圖,就符合「散布於眾」的要件。網路的傳播能力強大,這也是法院在量刑時會考量的因素。
3.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社會大眾的觀感
判斷標準是「一般人的社會通念」。如果您的圖畫內容足以讓一般人對被害者產生負面評價,使其在社會上的人格或評價受損,就可能構成名譽毀損。
4. 「私德」與「公共利益」的界線:不是所有「真實」都能說
這是圖畫誹謗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點。即使您能證明圖畫內容為真,但若該內容僅涉及他人的私生活(例如感情糾紛、個人習慣),且與社會大眾的公共利益無關,則仍可能構成誹謗。例如,揭露公眾人物的貪污行為可能涉及公共利益;但揭露一般人的感情劈腿,通常被視為私德。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法律
以下兩個改編自真實案例的故事,幫助您更具體理解圖畫誹謗案件在實務上如何被判斷:
案例一:私德揭露與犯後態度的代價
小雅(匿名化)因不滿前同事小陳(匿名化)與其男友的往來,心生不滿。她將翻拍的對話紀錄截圖,並在上面加註「劈腿約砲證據」、「公關劈腿約砲鮑鮑換業績」等極具毀損性文字,然後將這些圖畫傳送給小陳的同事和客戶。小陳因此感到名譽受損而提告。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小雅所指摘的事項屬於小陳的「私德範疇」,與公共利益完全無關。因此,即使小雅能證明這些對話紀錄為真,也無法依據刑法第310條第3項主張不罰。更重要的是,小雅在被告後始終否認犯行,也未曾向小陳和解或取得諒解,導致她的犯後態度被認定不佳。最終,法院駁回了小雅的上訴,維持原審拘役55日的判決。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強調了「私德與公共利益」的界線,以及「犯後態度」對於判決結果的重大影響。即使內容為真,若與公共利益無關,揭露私德仍有法律風險。
案例二:網路言論的重擊與和解的重要性
阿華(匿名化)因感情糾紛,對前女友小芳(匿名化)心生不滿。他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及個人頁面多次發布不實貼文,指控小芳「性侵害」、「騙財騙色」,甚至將這些不實言論以信件形式寄出給小芳的親友,嚴重損害小芳的名譽。小芳不堪其擾,決定提告。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定阿華構成多個散布文字誹謗罪,考量他未能理性處理情緒,利用網路及郵件方式散布不實言論,對小芳造成極大困擾與名譽損害。雖然阿華坦承犯行,但因他從未積極與小芳和解賠償,也未能取得小芳的諒解,法院最終認為不宜宣告緩刑,判處應執行拘役100日。
律點通提醒: 本案顯示,多重誹謗行為會被法院嚴肅看待。更重要的是,被告的「犯後態度」──特別是是否願意和解、彌補被害人損害,並取得諒解──對法院是否給予緩刑(暫緩執行刑罰)至關重要。
我是圖畫誹謗被告,現在該怎麼辦?
面對圖畫誹謗的指控,以下是律點通給您的實務操作建議:
- 謹慎言行,尤其在網路平台: 網路言論一旦發布,傳播迅速且難以完全回收。在發表任何可能涉及他人名譽的言論前,務必再三思量,避免一時衝動。記住,網路匿名性絕非免責符。
- 區分事實與意見: 在表達時,請明確區分您是在陳述事實還是表達個人意見。事實陳述應有合理查證基礎,並確信其為真實;意見表達則應針對可受公評之事,且避免純粹的人身攻擊或情緒性謾罵。
- 避免涉及私德: 除非與公共利益有明確關聯,否則應避免指摘或傳述他人私德事項,即使為真實,亦可能構成誹謗。
- 積極查證: 在指摘或傳述任何可能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前,應盡合理查證義務,確保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若無充分證據支持,切勿輕率發布。
- 若涉訟,展現悔意與和解誠意: 若不幸捲入誹謗案件,積極與被害人溝通,表達歉意,並嘗試達成和解賠償,對於爭取緩刑或較輕量刑至關重要。法院在量刑時會高度考量「犯罪後之態度」。
結語:理解法律,掌握未來
面對圖畫誹謗的法律指控,雖然可能感到壓力,但透過理解相關法條、構成要件以及法院的判斷原則,您將能更清晰地掌握自己的處境。請記住,法律保障言論自由,但這份自由並非毫無邊際。尊重他人的名譽權,謹慎表達,是每位公民應盡的責任。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實用的指引,助您度過難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轉傳或分享圖畫,也會構成誹謗罪嗎?
A: 是的,即使您只是轉貼或分享他人製作的圖畫、照片或梗圖,若您明知或可得而知該內容不實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仍可能構成誹謗罪。因為轉傳或分享的行為,也符合「散布於眾」的要件,並有助於不實資訊的傳播。因此,在轉發任何內容前,請務必確認其真實性與合法性。
Q: 我畫的內容,或是圖畫上的文字都是真的,這樣還會構成誹謗嗎?
A: 不一定。根據《刑法》第310條第3項,如果您能證明所指摘的事實為真,原則上不罰。但這裡有一個重要的但書:「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這表示,即使內容是真的,但如果只涉及他人的私人生活且與社會大眾的公共利益無關,您仍然可能構成誹謗罪。例如,揭露他人的感情糾紛,即使為真,也可能因涉及私德而觸法。
Q: 我只是在圖畫上表達我的個人意見,沒有指名道姓,這也算誹謗嗎?
A: 這需要視情況而定。如果您的圖畫內容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進行「適當評論」,且出於善意,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可能不罰。但若您的意見表達中夾雜了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陳述」,或雖然沒有指名道姓但能讓一般人聯想到特定對象,且該事實不真或涉及私德,仍可能構成誹謗。法院會審酌言論的「整體表意脈絡」來判斷。
Q: 如果我沒有惡意,只是想開玩笑,但被提告誹謗,該怎麼辦?
A: 在法律上,誹謗罪的成立通常需要有「意圖散布於眾」及「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意圖。雖然您可能沒有「惡意」或只是想開玩笑,但如果您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他人名譽損害,且您對此結果有預見可能性,仍可能被認定有誹謗的故意。此時,建議您應積極與被害人溝通,表達歉意,並嘗試和解賠償。在偵查或審判階段展現良好的犯後態度,對於爭取不起訴、緩起訴或較輕的刑責非常重要。
Q: 被告誹謗後,我該如何爭取緩刑或較輕的刑責?
A: 爭取緩刑或較輕刑責的關鍵在於「犯後態度」和是否符合緩刑條件。若您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的緩刑條件(例如: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案執行完畢逾五年),且法院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就有機會獲判緩刑。具體做法包括: 1. 坦承犯行: 若罪證明確,坦承犯行通常會被視為良好犯後態度。 2. 積極和解: 主動與被害人聯繫,表達歉意,並協商賠償事宜,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書或撤回告訴,對爭取緩刑有極大幫助。 3. 展現悔意: 透過書面陳述或庭上發言,表達對自身行為的悔意與反省。 4. 尋求專業協助: 委任律師協助處理訴訟程序、證據準備及和解協商,以最大化爭取有利結果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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