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名譽受損別慌!文字圖畫誹謗加重處罰全解析

名譽受損別慌!文字圖畫誹謗加重處罰全解析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名譽權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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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受損別慌!文字圖畫誹謗加重處罰全解析

親愛的讀者,當您的名譽遭受不實言論的嚴重侵害,特別是透過網路文字或圖片散布時,那種身心俱疲的感受,我們完全理解。名譽是人格的重要一部分,一旦受損,往往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但請您不要灰心,台灣的法律為您提供了保護。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當您的名譽因文字、圖畫而遭受誹謗時,法律是如何加重處罰這些惡意行為,以及您該如何有效捍衛自己的權益。

誹謗與侮辱,傻傻分不清?

在討論文字圖畫誹謗前,讓我們先釐清兩個常被混淆的罪名:「誹謗罪」和「公然侮辱罪」。兩者都屬於妨害名譽的範疇,但構成要件大不相同:

  • 誹謗罪:針對「具體事實」的指控 這是指行為人「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簡單來說,就是捏造或散布關於您的具體不實事實,例如指控您「詐騙金錢」、「貪污舞弊」、「有外遇」等。這些指控必須是具體的事件,足以讓您在社會上的評價受損。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而當這些誹謗內容是透過文字或圖畫散布時,法律會給予更嚴厲的處罰,因為文字和圖片的傳播力更廣、影響更深遠,對被害人的傷害也更大。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公然侮辱罪:針對「抽象謾罵」的貶低 這指的是在公開場合,對他人進行抽象的謾罵、嘲笑或貶低,不涉及具體事實的指摘。例如,直接罵人「惡毒」、「陰狠」、「淫婦」、「姦夫」等,這些詞語本身沒有指出具體事件,只是純粹的人身攻擊。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小提醒: 在實務上,許多網路貼文可能同時包含具體事實的指摘和抽象謾罵。這時,法院會依據《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的原則,從較重的罪名來處罰,通常會以加重誹謗罪論處。

網路言論,無所遁形!

在現今社群媒體盛行的時代,許多誹謗事件都發生在網路上。無論是臉書貼文、留言、Line群組、討論區文章,只要內容能被不特定或多數人看到,都符合「散布於眾」的要件。即使對方使用化名或匿名,司法機關仍有辦法透過IP位址等技術追查到發文者。所以,千萬別以為網路世界就能規避法律責任!

「他說的是事實,我就不能告他嗎?」——關於真實性的迷思

許多誹謗者會辯稱自己說的是事實,企圖免責。但法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有兩個重點:

  1. 證明為真實: 對方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他所說的「具體事實」是真的。而且,法院不要求「絕對真實」,而是要求對方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這表示如果對方沒有經過合理查證,只是隨意聽說就散布,即使後來證實是真的,也可能構成誹謗。
  2. 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德: 即使對方說的是真話,但如果內容只涉及您的私人領域(例如感情糾紛、家庭私事、個人財務糾紛等),而且與「公共利益」完全無關,那麼對方仍然可能構成誹謗罪。法律保護的是個人隱私和名譽,不容許他人隨意揭露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事。

此外,《刑法》第311條也規定了幾種「免責事由」,例如為了自衛、自辯,或是對可受公評之事(如公眾人物的公共行為)進行適當評論,且出於善意,才不會被罰。但若言論已逾越合理評論範疇,或屬惡意人身攻擊,則無法免責。

真實案例,讓您更懂法律!

讓我們透過幾個匿名化後的真實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斷的:

案例一:網路貼文影射,名譽受損難逃法網

小陳與前同事阿華因私人恩怨不睦。某天,小陳在臉書公開發文,雖未使用阿華本名,但詳細描述了阿華的工作單位、職位、個人特徵,並指控阿華「在外欠債不還,還詐騙親友金錢,導致許多人家庭破碎」。雖然小陳聲稱只是「影射」,但內容足以讓許多共同朋友聯想到阿華。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小陳的貼文雖未使用本名,但其描述的細節足以讓不特定第三人聯想到阿華,且指控阿華「詐騙金錢」是具體事實的指摘。小陳未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這些指控為真,且這屬於私人財務糾紛,與公共利益無關。最終,小陳被判處散布文字誹謗罪,需承擔刑事責任。

案例二:感情糾紛搬上網,抽象謾罵也違法

小美與男友阿強分手後,情緒激動的小美在臉書上公開張貼阿強的照片,並搭配文字稱其為「人渣」、「劈腿慣犯」、「專門玩弄女性的渣男」。這些言論引發許多朋友按讚留言,對阿強的形象造成嚴重負面影響。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小美的貼文雖然包含「劈腿」這種具體事實的指摘,但更多的是像「人渣」、「渣男」這類抽象的謾罵。由於貼文在臉書公開發布,屬於「散布於眾」,且內容足以貶損阿強的名譽。小美無法證明「劈腿」等事實為真,且這屬於私人感情糾紛,與公共利益無關。因此,小美被認定同時構成散布文字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最終依較重的散布文字誹謗罪論處。

《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提醒您,如果行為人之前曾因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名被判刑並執行完畢,在五年內再犯誹謗罪,刑期可能會加重,這也顯示法律對於再犯者的嚴肅態度。

我該怎麼辦?捍衛名譽的行動指南

當您不幸成為文字圖畫誹謗的受害者時,請務必冷靜,並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1. 立即保全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將所有誹謗內容,包括文字、圖片、影片、留言、發文時間、平台(如臉書、IG、論壇、Line群組)、發文者帳號、網址等,完整截圖或錄影存證。請務必包含日期和時間,並確保截圖完整顯示整個頁面,包含網址列。
  2. 區分誹謗與侮辱: 雖然兩者都可提告,但誹謗罪的刑責較重,且涉及具體事實的指控。初步判斷對方的言論是具體指控還是抽象謾罵,有助於後續的法律策略。
  3. 評估是否涉及公共利益: 回想對方指控的內容,是否與您的私生活相關,還是涉及公共事務、公眾人物的職務行為?這會影響對方是否能主張「真實性」而免責。
  4. 尋求專業協助: 收集完證據後,建議您攜帶這些資料,向專業法律人士諮詢。他們能根據您的具體情況,評估提告的可行性,並協助您進行後續的法律程序,包括刑事告訴和民事求償。

結語:您的名譽,值得被捍衛!

名譽受損的痛苦,不該由您獨自承受。法律是您堅實的後盾,只要您掌握正確的法律知識,並採取積極的行動,就能有效捍衛自己的名譽權益。記住,保護自己,從現在開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誹謗罪跟公然侮辱罪,我到底該告哪一種?

A: 兩者都是妨害名譽,但核心不同。如果您被指控了「具體不實的事」,例如被說「偷錢」、「外遇」,這屬於誹謗罪。如果只是被抽象地罵「笨蛋」、「人渣」,沒有指明具體事件,則屬於公然侮辱罪。通常誹謗罪的刑責較重,尤其透過文字、圖片散布的誹謗,更是加重處罰。若不確定,可以先將所有證據備妥,交由專業人士判斷。

Q: 網路上的言論,像是臉書、Line群組的發文,也算誹謗嗎?

A: 當然算!只要您的發文或留言是公開的,能讓不特定或多數人看到,就符合「散布於眾」的要件。這包括但不限於臉書、IG、PTT、Dcard、部落格、新聞留言區,甚至是Line群組中成員眾多的情況。即使對方匿名或使用化名,檢警仍能透過IP位址等技術手段追查到發文者。

Q: 對方說的是事實,我就不能告他誹謗嗎?

A: 不一定!根據法律規定,即使對方說的是事實,但如果這個事實「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對方仍然可能構成誹謗罪。例如,您的感情私事、家庭糾紛、私人財務狀況等,即使為真,若對方惡意公開散布,且與大眾利益無關,您仍可提告。此外,對方必須能提出證據證明其言論為真,且有經過「相當理由的查證」,不能只是道聽塗說。

Q: 我被誹謗了,第一時間該怎麼做才能保護自己?

A: 最重要且最緊急的就是保全證據!請立即將所有誹謗內容,包括貼文、留言、圖片、影片等,完整截圖或錄影。務必截圖到發文時間、平台名稱、發文者帳號、完整的網址。這些數位證據非常容易被刪除或修改,所以務必第一時間保存。越多越完整的證據,對您後續提告越有利。

Q: 除了刑事責任,對方還可能要負擔什麼法律責任?

A: 除了刑事上的罰金或徒刑,誹謗行為還可能讓對方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您因名譽受損所造成的精神損失(慰撫金),甚至包括因為名譽受損而衍生的其他財產損失。刑事勝訴通常有助於民事求償。

※ 網站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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