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正遭受網路或文字上的惡意攻擊,名譽受損,感覺無助又憤怒?在台灣,這樣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加重誹謗罪」。律點通深知您此刻的困境,這篇文章將為您解析加重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並提供實用指引,幫助您了解自身權益,採取行動。
什麼是「加重誹謗罪」?揭開法律面紗
誹謗罪的本質,是行為人透過言論,惡意毀損他人的名譽。而「加重誹謗罪」則特別針對以文字、圖畫等方式散布誹謗言論的情形,因為這種傳播方式影響範圍更廣、傷害程度更深,因此法律給予更重的處罰。
根據我國《中華民國刑法》的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來說,要構成加重誹謗罪,必須符合以下幾個關鍵要件:
- 「意圖散布於眾」 :這表示對方主觀上想讓不特定多數人知道這些言論。例如在臉書公開貼文、在大型LINE群組發送訊息,通常會被認定有此意圖。但如果是私訊給少數特定人,則需進一步判斷。
- 「散布文字、圖畫」 :這是「加重」的關鍵條件。誹謗行為必須是以書寫文字、圖片、影像等形式進行,而非口頭傳述。這包含了您在網路上看到的貼文、留言、圖片、影片等。
-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
- 指摘或傳述:對方必須是指出或傳播具體的「事實」——這些事實是有真假之分的,例如指控您「詐騙金錢」或「偷竊物品」,而非單純抽象的謾罵,如「你很笨」或「你很壞」。
-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這些言論在客觀上,足以貶損您在一般社會大眾心中的評價、人格及地位。判斷標準會依據社會通念來認定。
- 「誹謗故意」 :對方主觀上必須有毀損您名譽的意圖。如果對方是誤信有此事實而傳述,即使該誤認的事實足以貶低您的評價,仍可能因為欠缺誹謗故意而不構成犯罪。
對方會怎麼「辯解」?您該如何應對?
在您準備捍衛自身權益時,了解對方可能提出的抗辯理由,能讓您更好地準備。
抗辯一:他說的是「事實」?——「真實性抗辯」的真相
對方可能會主張他所說的都是真實的,這在法律上稱為「真實性抗辯」。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規的重點在於:
- 不要求絕對真實:法院不要求對方證明言論百分之百客觀真實。只要對方在發表言論前,經過「合理查證」,並依據所取得的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即使事後證明不完全真實,也可能不罰。
- 但有例外:如果對方所指摘或傳述的事實,僅涉及您的「個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那麼即使這些事實是真的,對方仍然可能構成誹謗罪。例如,無故揭露與公眾無關的個人感情隱私,即使為真,也可能觸法。
抗辯二:他說的是「評論」?——「善意評論」的界線
對方也可能主張他只是在發表「評論」或「意見」,而非陳述事實。
《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這條法規的重點在於:
- 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評論或意見是主觀判斷,沒有真假之分。例如,罵人「笨蛋」是抽象謾罵,而指控「某人詐騙金錢」則是具體事實。
- 「可受公評之事」 :評論的對象必須是公眾人物的行為、公共政策、企業經營狀況等與公共利益相關的事項,而非針對個人私事。
- 「適當之評論」 :即使針對可受公評之事,評論也需在合理範圍內,不能夾帶虛假事實或惡意攻擊。法院會綜合考量言論的脈絡、語氣、目的等來判斷。
從真實案例看懂加重誹謗:不再霧裡看花
以下兩個生活化的案例,讓您更清楚加重誹謗罪在實務上的認定:
案例故事一:網路「路霸」爭議的背後
張太太與鄰居李先生因巷道通行問題爭執已久。有一天,張太太發現李先生在社區臉書社團貼文,附上她家門口的照片,並寫著:「路霸,把路圍起來,害大家沒路走!」等字眼,讓張太太感到名譽受損,決定提告。
判決結果與啟示:法院最終判李先生無罪。理由是,李先生有民事判決證明該巷道確實存在通行權,且Google街景地圖也顯示該處曾可供通行,因此李先生有「相當理由確信」自己所說的為真實。此外,道路通行權爭議涉及社區居民的通行權益,與公共利益並非全然無關。法院認為李先生並非惡意捏造事實,不具誹謗故意。
這告訴我們: 即使對方言論讓您感到受傷,法院仍會審查對方是否有合理查證、是否真有誹謗故意,以及該事件是否涉及公共利益,這些都會影響判決結果。
案例故事二:網路爆料的「質疑」與「惡意」
王先生在網路上看到某知名社團疑似與外流私密影片的群組有關,他氣憤之下發文質疑:「某社團根本是幫兇,可恥至極!」並附上一些他查到的連結證據。社團負責人認為王先生誹謗,因此提告。
判決結果與啟示:法院最終判王先生無罪。法院認為,外流不雅照事涉個人資料保護及社會善良風俗,屬於「可受公評之事」。王先生是經過初步查證(雖然查證不完全,但有發現關聯性)後,以「懷疑的語氣」質疑,並非憑空杜撰。法院認定王先生並非基於真實惡意,且不具誹謗故意,其言論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
這提醒我們: 對方若提出「善意評論」抗辯,要看他是否針對「可受公評之事」,是否有合理查證,以及是否真的有「誹謗故意」。
重大誹謗被害人,您現在可以做什麼?
面對加重誹謗,積極的應對能有效保護您的權益:
- 蒐集關鍵證據:這是最重要的一步!立即將所有誹謗言論截圖、錄音或錄影存證。務必清楚記錄發布的日期、時間、平台、網址或具體位置。這些都是未來提告的有力證據。
- 釐清事實與評價:仔細檢視對方的言論,哪些是具體的事實陳述(可以查證真偽),哪些是主觀的意見或評論(無法查證真偽)。這有助於判斷對方是否構成誹謗,以及您應採取的策略。
- 評估公共利益關聯性:思考對方言論的內容,是否真的與公共利益有關?如果僅是揭露您的私德,且與公眾無關,即使對方聲稱為真,也可能構成誹謗。
- 了解法律程序與自身權益:法律程序複雜,建議您深入了解加重誹謗罪的構成要件與可能的抗辯,以便更有效地規劃您的下一步。
結論:捍衛您的名譽,我們與您同行
遭受加重誹謗的傷害,不僅是名譽受損,更是心靈的煎熬。了解加重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對方可能提出的抗辯,並積極蒐集證據,是您捍衛自身權益的第一步。請記住,法律是保護您的盾牌,不要讓不實的言論持續傷害您。勇敢站出來,律點通與您一同面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樣的網路言論才算「散布於眾」?
A: 「散布於眾」是指讓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知悉。通常在臉書公開貼文、社團發文、公開留言板、PTT、Dcard等平台發布的內容,都會被認定為散布於眾。即使是LINE群組或臉書私訊群組,若成員人數眾多且關係不特定,或訊息有高度轉傳可能性,也可能被認定為散布於眾。
Q: 我該如何有效蒐集誹謗證據?
A: 最重要的是「截圖」或「錄影」存證。請務必包含完整的頁面資訊,如網址、發文者帳號、發文時間、日期,以及完整的誹謗內容。如果是影片或語音,請確保錄影或錄音內容清晰可辨識。所有證據都應妥善保存,並可考慮公證或存證信函以加強證據力。
Q: 對方說他只是在評論公共事務,這樣我就沒辦法告他嗎?
A: 不一定。雖然《刑法》第311條保障對「可受公評之事」的「適當評論」,但仍有界線。首先,要判斷對方評論的對象是否真的是「可受公評」的事項,而非您的私德。其次,即使是評論,也不能夾帶虛假的事實陳述或惡意攻擊。法院會綜合判斷對方是否有誹謗故意、是否合理查證,以及評論是否適當。如果您認為對方的評論已超出合理界線,仍可尋求法律途徑。
Q: 除了刑事責任,誹謗行為還有其他法律責任嗎?
A: 是的,除了加重誹謗罪的刑事責任(可能面臨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外,誹謗行為也同時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您可以依據《民法》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上的損失(如因名譽受損造成的收入減少)以及精神上的損害(即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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