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誹謗罪提告指南:您的名譽權,我們來守護

誹謗罪提告指南:您的名譽權,我們來守護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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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名譽,我們來守護:誹謗案件被害人完全指南

您是否曾經因為他人的不實言論,感到名譽受損、心力交瘁?在網路時代,一句不經意的留言或轉發,都可能讓您陷入誹謗的困境。作為「律點通」,我們深知您此刻的無助與憤怒。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中關於誹謗罪的規定,幫助您辨識誹謗行為、掌握關鍵證據,並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讓您的名譽不再受到無端侵害。

誹謗罪,究竟指的是什麼?

在台灣,言論自由固然受到憲法保障,但這份自由並非毫無限制。當言論逾越界線,侵害到他人的名譽時,就可能構成誹謗罪。

《憲法》第11條 明確指出: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這表示,您的名譽權與他人的言論自由是需要平衡的。

而誹謗罪的具體規定則在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要構成誹謗罪,必須符合以下幾個要件:

1. 客觀要件:他說了什麼?怎麼說的?

  •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的「事實」 :對方必須明確指出或轉述某項具體事件或情況,而且這件事足以讓您在社會上受到負面評價,例如被誤解、被排擠。請注意,這裡強調的是「事實」,而非單純的抽象謾罵或批評(例如只說「你很爛」)。事實是可以被證明真偽的,而意見則沒有真偽問題。
  • 意圖「散布於眾」 :對方必須有意圖讓不特定多數人知道這些毀損您名譽的內容。這包括在公開場合大聲嚷嚷、在大型LINE群組發文、臉書公開貼文、或在新聞媒體上發表等。如果只是私下對話,且沒有證據證明他想透過您或其他人散布出去,就不容易構成此要件。
  • 以「文字、圖畫」散布(加重誹謗):如果對方是用文字(如網路留言、訊息)或圖片(如P圖、散布不雅照)來誹謗您,刑責會更重。

2. 主觀要件:他為什麼要這麼說?

  • 誹謗故意:對方必須知道他所說的內容會損害您的名譽,卻仍然決定要說或傳播。如果他主要目的不是要損害您的名譽,就較難認定有誹謗故意。

什麼情況下,誹謗可能不會成立?

即使對方的言論看起來像誹謗,但若符合以下情況,法律可能會不罰:

  • 真實性原則與合理查證:如果對方能證明他所說的內容是「真實的」,原則上就不會構成誹謗。但是,就算內容是真的,如果只涉及您的「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對方還是可能構成誹謗。此外,就算不能完全證明真實,但只要對方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且已盡到「合理查證義務」,也可能不罰。
  • 善意評論原則《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意思是,如果對方的言論是「善意」的,且針對的是「可受公評之事」(例如公眾人物的行為、公共政策),而且評論是「適當」的,即使內容讓您感到不舒服,也可能不會構成誹謗。

實務案例解析:誹謗與否,一線之隔

了解法律條文後,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幫助您更具體地判斷:

案例一:網路指控「詐欺前科」案

小陳在某網路社群平台直播中,公開指稱小美有「案底」、「國際詐騙集團」、「詐欺前科4條」,並散布相關照片。小美認為名譽嚴重受損而提告。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小陳明知這些內容足以毀損小美名譽卻仍散布,顯然具有誹謗故意。小陳雖辯稱所述為真或經查證,但法院認定他並未盡到「合理查證義務」就輕率指控。此外,小美是一般民眾,她的前科紀錄與公共利益無關,小陳也無法證明其言論是為了自衛或保護合法利益。因此,小陳被判處誹謗罪成立。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在網路世界散布不實或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人資訊,即使對方辯稱是真的,若未經合理查證,仍可能構成誹謗。

案例二:私下對話「動手打人」案

某社區內,小王在管理室(當時有其他住戶在場)被小李主動質問:「你有沒有在外傳我打你媽媽?」小王被動回應:「你有沒有動手啦,有就對了;你打老媽;動我媽就不對了。」小李認為小王在眾人面前毀損其名譽而提告。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小王是在小李主動質問下才被動回應,且當時的對話對象是小李本人,並非主動意圖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傳播。雖然有其他住戶在場,但難以認定小王有積極「散布於眾」的意圖。因此,小王被判無罪。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說明了「散布於眾」的認定並非絕對。即使在公共空間,若言論是被動回應且主要針對特定對象,而非主動意圖廣為傳播,可能就不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當名譽受損,您可以怎麼做?

  1. 立即保全證據: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無論是網路留言、訊息、對話錄音、錄影,或是紙本文件,都請務必完整截圖、錄音錄影,並註明時間、平台、帳號等資訊。這些是您未來提告的關鍵。
  2. 區分事實與意見:回想對方說了什麼?是具體的事實指控(如「他偷錢」)還是抽象的意見評論(如「他很差勁」)?誹謗罪主要針對的是不實的「事實陳述」。
  3. 評估「散布於眾」的程度:對方是在什麼場合說的?是對特定人說,還是在公開平台(如臉書、大型LINE群組、新聞媒體)發布?這會影響誹謗罪是否成立。
  4. 判斷是否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 :對方說的內容是關於您的私人生活,還是與公共事務、公眾利益有關?即使是真實的私德,若與公共利益無關,對方仍可能構成誹謗。

結語

面對誹謗,憤怒與委屈在所難免。但請記住,台灣的法律是您捍衛名譽的堅實後盾。透過理解誹謗罪的構成要件、識別關鍵證據,您將更有能力保護自己,讓那些不實的言論付出代價。勇敢站出來,為自己的名譽而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網路上的留言或LINE群組訊息也算誹謗嗎?

A: 是的,如果這些言論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例如內容是足以毀損名譽的具體事實,且發布在不特定或多數人可見的網路平台(如臉書公開貼文、大型LINE群組),就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法院會根據群組人數、隱私設定等判斷是否符合「散布於眾」的要件。

Q: 如果對方說的內容是真實的,我還能告誹謗嗎?

A: 不一定。依據《刑法》第310條第3項,如果對方能證明其言論為真實,原則上不罰。但有個例外:如果該真實內容僅涉及您的「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使是真實,對方仍可能構成誹謗。例如,揭露您不為人知的私人感情生活,若與公共事務無關,即使為真也可能觸法。

Q: 我要如何收集誹謗的證據?

A: 最重要的是「即時」且「完整」地保全證據。如果是網路言論,請截圖或錄影,務必包含發布時間、平台名稱、發布者帳號、完整內容及留言區塊。如果是口頭誹謗,則嘗試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記錄下發生的時間、地點及在場證人。這些證據將是您提告的基礎。

Q: 我被誹謗後,除了刑事追訴,還有其他法律途徑嗎?

A: 除了刑事上的誹謗罪,您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侵害名譽權的損害賠償。即使刑事部分最後不起訴或判無罪,民事上仍可能成立侵權行為而獲得賠償。民事賠償的範圍包括財產上損害(如因名譽受損造成的收入損失)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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